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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主管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三、為提升司法資源運用效率,該院自107年度起提出多項撙節措施,實施迄今雖展現多項具體成果,惟仍有部分法院經常性業務費預算額度高於平均水準,尚待賡續加強落實推動 日期:110年11月 報告名稱:司法院主管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三、為提升司法資源運用效率,該院自107年度起提出多項撙節措施,實施迄今雖展現多項具體成果,惟仍有部分法院經常性業務費預算額度高於平均水準,尚待賡續加強落實推動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鍾俊華

司法院主管111年度預算案編列「郵資費用」6億8,754萬5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數6億8,259萬7千元小幅增加494萬8千元(增幅0.72%),主要是司法院所屬各機關辦理公務送達等業務所需郵資費用。為提升司法資源運用效率及配置之公平性,司法院自107年度起提出多項撙節措施,實施迄今,已展現多項具體成果,惟仍有部分地方法院經常性業務費預算額度高於平均水準,尚待賡續落實推動,說明如下:

(一)為因應郵資調漲,司法院除研提多項精進節約措施外,並將其提報為107年度「主計業務創新變革精進項目」

受近期郵資及物價調漲等因素,司法院所屬各法院迭有反應其所獲配基本額度不足,惟基於當政府財政困難,現階段尚不宜擴張預算額度,而應優先提升資源運用效率,爰司法院會計處自107年起研提郵資撙節等主計業務創新變革精進項目,經提報行政院主計總處參與評審,榮獲優等獎外,並經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採納、施行,對提升主計服務品質與業務效能,著有貢獻,茲將其創新變革作業模式,概述如下:

1.就各法院單位成本進行分析:主要係以各地方法院年度業務費預算,排除一次性或特殊性項目經費及宿舍養護費後,區分為「一般行政」及「審判行政」面向進行分析,將各法院所獲預算數,以案件量、辦公空間、員額等進行每單位成本分析,以確認基本需求是否仍有撙節空間。

2.依法院特性,擇取支出規模較大之郵資項目進行撙節:郵資是法院共通之大額支出,其支出規模一年達6-7億元。中華郵政公司自106年8月1日起大幅高國內函件郵資,惟由於多數司法文書須以雙掛號方式送達始具有法律效力,以致該院受調漲郵資影響甚鉅,因此選定作為率先撙節推動項目。

(二)111年度部分法院平均每一員額編列之「一般行政」預算高於整體平均數,宜本撙節原則覈實檢討是否仍有調減空間

各地方法院111年度屬「一般行政」之經常性業務預算額度分析如下(詳表1):

1.各地方法院平均每一員額所編列之「一般行政」預算數:地方法院之第一類法院平均數為83千元/人,最高之前4家法院,依序為新竹地院(113千元/人)、桃園地院(111千元/人)、彰化地院(106千元/人)及橋頭地院(102千元/人)。

2.各地方法院平均每一員額可使用辦公室面積:地方法院之第一類法院平均數為79 m2/人,最高之前4家法院,依序為橋頭地院(198 m2/人)、新竹地院(166 m2/人)、彰化地院(131 m2/人)及桃園地院(126 m2/人)。

由上分析可知,111年度部分地方法院平均每一員額所編列「一般行政」預算數及可使用辦公室面積,均高於同類別法院整體平均數,司法院允宜瞭解各法院間工作負擔及成本差異原因,透過工作方法改善或流程簡化、加強訓練等予以改善,並配合單位間之業務情形進行人力調整,俾符實需。

(三) 111年度部分地方法院平均每一新收案件所編列之「審判業務」預算數遠低於整體平均數,經瞭解主要係研採多項精進節約措施等所致

111年度平均每一新收案件所編列「審判業務」經常性業務預算數,地方法院之第一類法院平均數為390元/件,最高之前4家法院,依序為橋頭地院(440元/件)、嘉義、高雄及士林地院(同為430元/件)。其中新北地院111年度每一新收案件所編列「審判業務」經常性業務預算數為320元/件,為第一類法院最低,且僅為該類法院平均數之8成左右,經洽該院會計處瞭解,主要係新北地院執行多項節約措施等所致。

(四)在各地方法院貫徹節郵措施後,司法院主管108年度「郵資費用」預算較107年度減編7,379萬8千元,且迄至111年度亦尚能維持小幅度成長,節費成效良好

最近5年(107年度至111年度)司法院主管「郵資費用」呈先降後緩升趨勢,由107年度之7億3,612萬9千元(預算數,以下同),降至108年度之6億6,233萬1千元,減少7,379萬8千元(減幅高達10.03%),其後則緩步上升,由109年度之6億6,376萬7千元,緩增至111年度之6億8,754萬5千元,增加2,377萬8千元(增幅3.60%),顯示各地方法院內部貫徹郵資撙節措施後,撙節效益尚能立即反映於年度預算編列,其後亦能將「郵資費用」,控制在合理範圍內,推動成效尚稱良好。

綜上,有鑑於各地方法院業務費逾3成屬郵資費,故中華郵政公司自106年8月1日起調漲郵資,對各地方法院業務影響甚鉅,因此司法院會計處提出各項郵資撙節措施以為因應;惟111年度部分地方法院平均每一員額所編列「一般行政」及「審判業務」之經常性業務預算數,高於同類別法院整體平均水準,撙節效益尚不明顯,爰司法院允宜落實業務考核促其積極改善,以提升經費運用效益。

表1 司法院所屬111年度經常性業務費預算編列額度比較表(「一般行政」及「審判業務」科目預算)單位:新臺幣千元;千元/人;m2/人;千元/件

機關別

法院類別

業務費預算數

A

一般行政經常性業務費預算B

審判業務經常性業務費預算C

109年度

新收案件量(件)D

每新收件審判業務預算C/D

建築面積(辦公房屋)F

111年度預算員額

G

每員額一般行政預算B/G

每員額可使用面積F/G

各地院合計

2,433,234

844,203

1,270,275

3,248,810

0.39

889,179

10,764

78

82.61

第一類合計

1,999,132

682,020

1,066,947

2,763,654

0.39

656,342

8,262

83

79

臺北地方法院

1

295,073

87,569

137,713

368,990

0.37

40,372

1,305

67

31

士林地方法院

1

147,638

45,050

84,795

196,892

0.43

32,546

571

79

57

新北地方法院

1

221,986

72,458

124,827

388,946

0.32

36,926

1,021

71

36

桃園地方法院

1

227,262

94,883

117,418

303,931

0.39

107,417

854

111

126

新竹地方法院

1

106,879

45,525

47,375

122,345

0.39

66,735

402

113

166

臺中地方法院

1

242,253

70,162

141,275

361,994

0.39

51,667

1,050

67

49

彰化地方法院

1

105,394

48,254

52,816

139,599

0.38

60,003

457

106

131

嘉義地方法院

1

83,622

29,818

46,115

108,147

0.43

38,470

376

79

102

臺南地方法院

1

194,109

59,357

100,769

252,434

0.40

74,868

699

85

107

橋頭地方法院

1

103,058

40,575

61,156

139,821

0.44

78,548

396

102

198

高雄地方法院

1

187,559

62,130

106,412

249,466

0.43

49,087

724

86

68

屏東地方法院

1

84,299

26,239

46,276

131,089

0.35

19,704

407

64

48

第二類合計

2

351,789

123,315

177,285

420,984

0.42

206,760

2,333

53

89

苗栗地方法院

2

59,460

19,306

32,200

66,245

0.49

23,714

264

73

90

南投地方法院

2

55,122

20,648

28,565

69,339

0.41

21,408

247

84

87

雲林地方法院

2

72,120

21,87439,470

94,637

0.42

17,915

329

66

54

花蓮地方法院

2

56,476

18,288

20,520

52,514

0.39

21,602

241

76

90

宜蘭地方法院

2

54,156

21,212

28,272

59,192

0.48

18,278

213

100

86

基隆地方法院

2

54,455

21,987

28,258

79,057

0.36

27,480

271

81

101

第三類合計

3

40,606

15,412

14,923

41,042

0.36

65,575

574

27

114

臺東地方法院

3

40,606

15,412

14,923

41,042

0.36

10,788

194

79

56

第五類合計

5

36,583

19,801

9,871

21,848

0.45

27,394

190

104

144

澎湖地方法院

5

23,168

13,804

5,889

11,611

0.51

21,674

85

162

255

金門地方法院

5

13,415

5,997

3,982

10,237

0.39

3,086

63

95

49

第六類合計

6

5,124

3,655

1,249

1,282

0.97

1,317

21

174

63

連江地方法院

6

5,124

3,655

1,249

1,282

0.97

1,317

21

174

63

說  明:本表經常性業務費預算額度=業務費預算數-(一次性整修(含耐震)預算數+各項租金預算數+機關特殊性業務預算數+宿舍養護費+統籌科目、出國經費及首長特別費)。

資料來源:司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