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於111年度預算案編列辦理防逃科技監控設備及相關業務所需經費3,146萬1千元,其中臺灣高等法院3,050萬1千元,各法院96萬元;部分費用項目核算基準,係按法院每年使用132件科技監控設備案件量進行推估,並據此編列預算,惟與實際情形差異頗大,業經審計部提出審核意見,說明如下:
(一)為使科技設備監控防逃機制順利開展,司法院委託法務部轉請臺高檢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
為因應未來科技設備技術日新月異,並防止未經羈押或停止羈押之被告,在偵查或審判中逃匿藉以規避刑責,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前於108年7月17日修正公布,增訂第116條之2第1項第4款,明文授權法官、檢察官於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以利彈性運用。嗣司法院依同條第5項規定,會同行政院訂定「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規範法院及檢察署應備置信息接收及其他必要之科技監控相關設備與器材。
另因臺灣高等檢察署具備建置「性侵假釋犯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經驗,司法院爰委託法務部轉請臺灣高等檢察署(簡稱臺高檢)於109年7月起負責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本案經司法院與法務部召開多次會議討論,達成「科技監控設備由院、部共同建置,以利資源之整合及有效運用」等共識,各該科技監控設備之建置,與其系統建置完成後,每年持續性之維運費用及相關費用(例如水電、委外人力費用及其他費用等)之支付比例,則由院、部共同分攤。
(二)依本院決議,司法院應就科技設備監控相關設備與器材之備置情形,提交書面報告
1.本院審議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針對司法院部分作有決議:「立法院於108年7月3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有關強化防逃機制之修正草案,增訂科技設備監控等數種羈押替代處分事項,並於109年7月施行。…。而司法院已於109年8月18日會同行政院發布『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且辦法第6條規定法院及檢察署為辦理科技設備監控業務,應備置信息接收及其他必要之科技監控相關設備與器材,並得視需要以監控中心辦理。查110年度司法院單位預算書於『審判行政』工作計畫下『辦理審判行政』編列1億3,476萬5千元用於辦理科技監控設備相關事務。…。為促使科技設備監控妥適執行,爰要求司法院應就:1.科技設備監控相關設備與器材之備置情形…提交書面報告。」
2.針對本院上開決議,司法院已於110年6月提出書面報告,其內容大致可歸納為:
(1)科技監控中心正式維運前:法院對於刑事被告之科技設備監控,係暫以臺灣高等檢察署之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辦理之。另預估法院每年使用科技監控設備之案件為132件,爰購置約60位被告使用之隨身發訊器120組、居家讀取器60組、延展器60組、充電線120組、充電包120組。此外,法院為隨時接收監控個案訊號及處理異常告警訊號,購置可攜式行動裝置60支(共30所法院,每院各2支APPLE iPhoneSE或相當等級手機)。
(2)科技監控中心正式維運後:司法院、法務部(下稱院、部)已於109年12月15日共同採購「科技監控設備及資訊系統建置」案,該系統包括:科技設備監控資訊管理平台、監控中心主資訊機房管理平台軟硬體設備、監控中心異地備援資訊機房管理平台軟硬體設備、監控中心及院部操作應用設備、科技監控設備載具,以及科技監控設備維運服務等。
(三)審計部110年度查核時發現,司法院、法務部雖已共同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惟監控案件數偏少,科技監控設備及人力多有閒置
承前所述,司法院就科技設備監控相關設備與器材之備置,係以法院每年使用科技監控設備之案件量132件進行推估,並以此編列預算,最近3年(109年度至111年度)動支第二預備金及編列預算購(建)置監控中心資訊系統及相關設備等經費計達1億8,731萬3千元,金額頗為龐鉅;惟審計部110年度查核時發現:「…,顯示科技監控雖有其必要性;惟109年9月1日至110年3月22日間,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規定接受科技設備監控個案僅有1案(屬士林地檢署監控個案),監控案件數偏少,科技監控設備及人力多有閒置,…。」顯示本案預估法院每年使用科技監控設備之案件量,遠較實際案件量為多,加上目前部分科技監控設備與人力係由司法院、法務部分(個)別建置及進用,偵查中與審判中之司法資源恐未能有效統合運用。
綜上,為解決被告逃匿問題,司法院、法務部雖已共同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惟審計部110年度查核時發現,截至該年3月22日止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之監控案件量偏少,科技監控設備及人力多有閒置,司法院允宜檢討改善,以提升整體資源使用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