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速推動國民法官制度,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111年度編列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相關經費2億6,321萬2千元,其中司法院1億6,550萬元,各地方法院9,771萬2千元;推動國民法官新制所需宣傳經費不貲,司法院除宜於預算書表內將經費編列情形妥適表達外,業務性質相近之宣傳計畫亦宜本撙節原則有效整合運用,說明如下:
(一)「國民法官法」業於109年7月22日經本院三讀通過,並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
為建構國民法官制度,使多元經驗、觀念與價值,與法官專業之法律知識匯合,作成案件判決。司法院研擬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已於107年4月25日與行政院會銜送請本院審議;惟本案在上(第九)屆立法院會期未完成立法程序,因受屆期不連續原則限制,退回司法院重新檢討。鑑於推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為司法改革重要項目,司法院爰重新研擬「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於109年3月24日與行政院再度會銜函請本院審議;嗣經本院召開臨時會審查,並於二讀時通過草案更名為「國民法官法」,同年7月22日三讀通過,並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
(二)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111年度編列推動國民法官新制所需經費達2億6,321萬2千元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111年度編列推動國民法官新制所需經費2億6,321萬2千元,較110年度之2億7,525萬4千元略減1,204萬2千元(減幅4.37%),其主要預算項目編估說明如下(詳表1):
1.打造國民法官法庭經費:司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111年度編列相關經費9,771萬2千元,較110年度之1億7,265萬4千元減少7,494萬2千元(減幅43.41%),其中國民法官法庭部分主要係依示範法院(新北、南投及高雄地方法院)法庭每平方公尺單價乘以施作面積,另再視各地方法院特殊性需求編列相關經費。
2.模擬法庭、教育訓練及相關推動等經費:司法院111年度編列相關經費1億150萬元,較110年度之3,260萬元增加6,890萬元(增幅達211.35%),其中辦理法院實務模擬審判主要係為因應國民法官新制之推動,規劃擴大辦理模擬法庭各項演練等工作所需。
3.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司法院111年度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6,400萬元,較110年度之7,000萬元減少600萬元(減幅8.57%),主要係辦理影音廣告、制度介紹系列影片、廣播及各項文宣設計費用等以及電視、網路、廣播、平面媒體廣告等工作所需。
(三)為推動國民法官新制,司法院於111年度預算案新增2項子計畫,惟其經費編列合理性容待商榷
為賡續推動推動國民法官新制,司法院111年度預算案新增2項子計畫所需經費2,600萬元,包括:
1.增列「規劃設計國民法官等各項照料服務」200萬元:該計畫主要係配合模擬法庭試辦各項照料措施等工作所需。經查司法院依據國民法官法第1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已於110年7月30日發布,並將於112年1月1日施行,該支給辦法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受通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按到庭日數所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係代表每人每年可編列經費限額,俟該院111年度編列112年度司法預算(概算)時,始得納列。是以,除依上揭標準範圍內編列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外,不宜再由司法院於規定編列基準外另行編列預算試辦模擬國民法官各項照料措施等經費,以撙節開支。
2.增列「制度推動及相關印刷品等經費」2,400萬元:
(1)司法院110年度預算案原列「推動國民法官制度」之「宣導經費」1億2,000萬元,宣傳方式包括:整合行銷、素材製作(含製作海報、摺頁等)、網路媒體、電視媒體、廣播廣告、家外廣告及其他等7大項,惟因其資源分散,宣傳效果有限,至本院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司法院部分作有決議:「…,減列:…。(二)第3目『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中『推動國民法官制度』之『宣導經費』5,000萬元。」
(2)「制度推動及相關印刷品等經費」主要係舉辦展覽等各式活動、建築外牆帆布張掛,製作海報、摺頁、宣導品等推廣所需,與前述「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係藉由影音廣告、影片、廣播、電視、網路、平面媒體廣告等進行宣導,二者宣傳方式雖有不同,惟計畫內容卻息息相關,功能、資源亦有部分重疊,宜本撙節原則有效整合運用,以提升司法行政效率。
(四)依本院決議,司法院編列政策宣導經費,應於預算書表內將經費編列情形妥適表達,以利預算審議
為利政策宣導經費公開透明及經費之執行符合預算法規定,本院前於審查各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曾通過相關決議如下:
1.審查103年度總預算案所作通案決議(十):「…要求『103年度起,各機關編列政策宣導經費,應於預算書表內將經費編列情形妥適表達,以利國會及社會大眾監督。』…。」
2.審查109年度總預算案所作通案決議(十一):「有關行銷費、廣告費須詳細列明費用項目及金額,另其他科目經費不得流入。」
3.審查110年度總預算案所作通案決議(二):「為利公開透明,並讓立法院監督各行機關及基金預算執行情形,俾利發揮預算財務效益,爰請自111年度起各機關編列政策宣導經費應於單位預算書或附屬單位預算書中表列方式呈現預算科目、金額、預計執行內容等,以利外界監督。」
配合上開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已要求各機關應於111年度預算書中加編「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彙計表」,以顯示每一計畫及子計畫預計辦理內容及金額之詳細情形;惟檢視司法院111年度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彙計表,辦理對一般社會大眾宣導國民法官制度及辦理綜合性司法政策對外溝通宣導等2項業務之相關計畫經費,並未詳細列明每一計畫及子(細目)計畫預計執行內容及其金額(計編方式),恐不利預算審議。
(五)對於國民法官新制之各項經費支出,行政院已連續2年(110年度及111年度)加註意見,促請該院妥適控管預算執行
1.行政院對110年度司法概算加註之意見:「六、司法改革部分:『國民法官法』業於109年7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又除上開審議成本外,司法院尚須辦理各地方法院法庭整修工程、政策宣導等,110年度預算案編列相關經費3億3,164萬8,000元,為維財政紀律並穩健推動國民法官制度,仍請妥適控管預算執行。」
2.行政院對111年度司法概算加註之意見:「…,司法院為加速推動國民法官制度,於110年度預算及111年度預算案分別編列2億7,525萬4,000元及2億6,321萬2,000元,辦理各地方法院法庭整修工程、購置科技設備及模擬法庭教育訓練等。茲以該法施行後,司法院尚須增加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受通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應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為維財政紀律並穩健推動國民法官制度,仍請妥適控管預算執行。」
綜上,依本院決議,自111年度起各機關編列政策宣導經費應於單位預算書中表列方式呈現預算科目、金額、預計執行內容等,以利外界監督。惟檢視司法院111年度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彙計表,不同業務性質之宣導經費並未詳細分列,除不利預算審議外,亦與上開本院決議之意旨未盡相符;另司法院111年度新增2項推動國民法官制度之相關子計畫,允宜審酌行政院加註意見本撙節原則核實編列預算辦理,俾符實需。
表1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110及111年度編列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相關經費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編號
項 目
(用途別)
預算金額
編列明細、必要性及增減原因
111年度
110年度
合 計
263,212
275,254
一、打造國民法官法庭經費
97,712
172,654
(一)
全國各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及相關空間整修工程、硬體設備費
88,708
105,806
(一)房屋養護費:
1.國民法官法庭:依示範法院(新北、南投及高雄地方法院)法庭每平方公尺單價乘以施作面積;另視各地方法院特殊性需求編列經費。
2.相關空間:依主計總處「110、111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金額乘以施作空間面積。
(二)雜項設備費:參酌各地方法院提報所需設備之平均價格及一般市價編列。
(二)
全國各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科技資訊設備
9,004
66,848
參酌市場訪價、類似標案及共同供應契約價格編列。
二、模擬法庭、教育訓練及相關推動等經費
101,500
32,600
(一)
辦理法院實務模擬審判
46,500
16,800
(一)因應國民法官新制之推動,規劃擴大辦理模擬法庭活動,除完整之程序演練,亦研擬辦理針對個別程序、重點式之擬真模擬,以及上訴審審查之演練。
(二)積極辦理各項子法諮詢會議及研討會、座談會等,使制度推動之各面向更臻完備。
(三)辦理校園、地方村里及工商人民團體等推廣計畫,使各族群民眾均能瞭解新制。
(四)委託學者專家進行實證研究,以持續精進國民法官制度推動之各項措施。
(五)為引進比較法資料供實務運作之參考,有進行翻譯與編印相關教材之需要。
(六)為使照料服務之網絡逐步建構,有委託機構、團體辦理前期研究與規劃教育訓練配合模擬法庭試辦各項照料措施等之需。
(七)為使制度迅速傳播,編列推廣所需預算,諸如舉辦展覽等各式活動、建築外牆帆布張掛,以及製作海報、摺頁、宣導品等於法院模擬法庭活動及其他推廣活動發送使用。
(二)
辦理研修會、說明會、公聽會、檢討會、國際研討會等會議或研習等
3,000
2,000
(三)
辦理專題演講、校園與社區模擬法庭等
18,300
8,000
(四)
製作統計速報及翻譯比較法資料印製教材等
2,700
2,000
(五)
國民法官制度相關議題委託研究
5,000
3,800
(六)
規劃設計國民法官等各項照料服務
2,000
0
(七)
制度推動及相關印刷品等經費
24,000
0
三、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
64,000
70,000
(一)素材製作:影音廣告、制度介紹系列影片、廣播及各項文宣設計費用等(26,000千元)。
(二)媒體投放:含電視、網路、廣播、平面媒體廣告等。(38,000千元)
說 明:本表「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未區分項目(用途別)。
資料來源:司法院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