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111年度編列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之捐助15億1,055萬元,較110年度之14億8,197萬8千元增加2,857萬2千元,增幅達14.42%。原住民強制辯護新制實施後,雖擴大原住民族司法人權保障範圍,惟亦造成法扶基金會人力、財力及物力之沉重負荷,司法院允應正視此一現象,並督促該基金會適切檢討調整,俾期法律扶助有限資源合理配置及有效運用,說明如下:
(一)為保障原住民之司法人權,我國自102年1月25日起將具原住民身分者納入審判中強制辯護範圍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本院於102年1月4日三讀通過,復由總統於同年1月23日公布、25日施行,其中第31條第1項增列被告「具原住民身分(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審判中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同條第5項則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如係「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法扶基金會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嗣法扶基金會於同年月25日第3屆第35次董事會決議,針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或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得不審查資力。另法扶基金會於104年間配合修正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4項第2款、第13條規定,就申請人為原住民之偵查中及審判中辯護案件,無庸審查資力、案情是否顯無理由,即得予以扶助。
(二)原住民強制辯護屬刑事訴訟法規定之訴訟權特別保障,應以法院指定為主,法律扶助為輔,俾使原住民強制辯護資源之效益極大化
近年來我國致力推動原住民司法人權保障之政策,其中與原住民文化或習俗有關之刑事案件,對其提供強制辯護之法律扶助服務,確有其實益及必要。一般常見之酒後駕車、施用毒品甚至竊盜等罪行,在修法後全面對原住民強制辯護,其影響如何,以及如何使原住民強制辯護資源及法扶基金會效益之最大化,均有深入探討之必要。基此,司法院於108年度針對「原住民強制辯護法律扶助制度之變革」進行研究,茲將其報告內容,摘要如下:
1.刑事訴訟法之審判中強制辯護,應以法院指定之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義務辯護律師)為主,至法扶基金會律師,僅能在補充前述公設辯護人或義務辯護律師不足之處。公設辯護人及義務辯護律師設置目的,是為彌補特定情況,被告欠缺足夠之辯護能力,遂為保障其訴訟權,不問被告資力及地位均應予以指定辯護。而法扶基金會主要在無資力或不能獲得法律適當保護,給予法律扶助,二者制度建置出發點不同。
2.為回歸法律扶助本旨,原住民審判中強制辯護案件,依刑事訴訟法應由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或義務辯護律師辦理為原則,法律扶助基金會應就偵查強制辯護案件,以及審判中與原住民文化或習俗有關之刑事案件為主,如此既能平衡保護原住民辯護倚賴權,亦能兼顧原住民文化習俗之特殊需求,妥當利用國家資源,以使效益最大化。
3.現今原住民強制辯護案件占法扶所有強制辯護案件比例過高,超過1/3,使法扶基金會強制辯護案件過度集中原住民,且以一年4,500件(酬金平均2萬8,000元)計算,亦超過1億元,對於法扶有限資源之運用勢必有所影響。再參酌原住民強制辯護案件之統計,超過6成為一般之不能安全駕駛、施用毒品、詐欺、竊盜及傷害等刑事案件,與原住民習俗文化較無關聯,不應由法扶基金會耗費過大資源處理,而其他諸如違反森林法及槍砲條例案件,則應交由法扶基金會處理,較為妥適。
(三)原住民強制辯護法律扶助新制施行後,102年度至109年度原住民強制辯護案件量大幅成長
原住民強制辯護法律扶助新制施行前,101年度一、二審法院原住民強制辯護案件,各有31件及6件(由法院裁判書記載原住民者加以彙整,以下同),之後大幅成長,由102年度之1,257件、168件,增加至109年度之2,322件、266件,增加1,065件、98件(增幅高達84.73%、58.33%,詳表1);另據法扶基金會之統計資料,102年度(修正施行後第一年)原住民強制辯護案件較101年度成長近4倍,且自103年起更較101年大幅成長10倍,案件量成長頗速(詳表2)。
(四) 109年度原住民強制辯護案件占法扶基金會所有強制辯護案件之比率高達29.42%
近9年(101至109年度)法扶基金會強制辯護案件准予扶助件數呈逐漸增加趨勢,由101年度之7,887件,增至109年度之1萬6,327件,增加8,440件(增幅高達107.01%),其中109年度法扶基金會強制辯護案件准予扶助件數為1萬6,327件,而同期間之原住民強制辯護案量為4,804件,占該年度強制辯護案件數之29.42%,倘以1件酬金平均2萬8,000元計算,將有逾1億元法律扶助資源集中在單一身份類別扶助對象;顯示刑事訴訟法於102年修正後,原住民強制辯護案量呈大幅攀升趨勢,影響所及,不僅造成法扶基金會人力、財力及物力之沉重負荷,可供檢討安排予其他經濟弱勢族群之訴訟資源亦將相對減少。
綜上,原住民族文化多元,部分原住民或因特殊習慣及文化、生活地理位置偏遠,長期處於政治、經濟、社會、法律弱勢,形成立足點差異,是以賦予原住民審判中強制辯護制度目的,即在保障原住民法律地位之實質平等,以維護其防禦權,確有其實益及必要。為保障原住民之司法人權,我國自102年1月25日起將具原住民身分者納入審判中強制辯護範圍,雖立意良善,惟新制實施後,近年來原住民強制辯護案件數不斷攀升,不僅造成法扶基金會人力、財力及物力之沉重負荷外,對其他經濟弱勢族群訴訟權益亦可能造成不利之影響;爰建議司法院除應賡續深化各項原住民司法人權之保障工作外,亦宜督促法扶基金會適切檢討調整,俾避免影響法律扶助資源之合理分配及有效運用。
表1 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審及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原住民被告經指定辯護者之辯護及代理情形表 單位:人
項目
資
料期間
總計
地方法院第一審訴訟
高等法院第二審訴訟
小計
公設辯護人辯護
義務律師辯護
義辯-法律扶助
小計
公設辯護人辯護
義務律師辯護
義辯-法律扶助
102年
1,425
1,257
1,042
188
27
168
98
67
3
103年
1,886
1,713
1,466
221
26
173
116
54
3
104年
2,252
2,067
1,806
217
44
185
112
67
6
105年
2,193
2,012
1,752
207
53
181
116
61
4
106年
2,516
2,322
1,950
301
71
194
127
53
14
107年
2,394
2,171
1,917
175
79
223
151
61
11
108年
2,387
2,189
1,906
211
72
198
139
52
7
109年
2,588
2,322
1,936
350
36
266
158
104
4
110年
1-6月
993
887
720
155
12
106
69
35
2
總 計
18,634
16,940
14,495
2,025
420
1,694
1,086
554
54
說 明:1.本表資料期間為102年1月至110年6月。
2.本表資料範圍係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審及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被告具原住民身分且經指定辯護者。本表被告原住民身分資料係接收自審判系統,辯護代理情形係依報結文書內容蒐集。
資料來源:司法院提供。
表2 101年至110年7月法律扶助基金會強制辯護案件中受扶助人具原住民身分之件數統計表 單位:件數;%
項目
年度
強制辯護案件
准予扶助件數
受扶助人具原住民身分強制辯護案件
件數
占比
101
7,887
246
3.12%
102
8,193
908
11.08%
103
9,764
2,327
23.83%
104
10,418
2,581
24.77%
105
13,262
3,751
28.28%
106
16,015
4,842
30.23%
107
16,688
4,573
27.40%
108
17,332
4,884
28.18%
109
16,3274,804
29.42%
110
(1-7)
8,282
2,413
29.14%
資料來源:司法院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