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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111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三、部分營改基金營地自核納清冊迄今已逾10年以上,遲未能移交國產署接管,不利後續土地活化處理作業 日期:110年11月 報告名稱: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111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三、部分營改基金營地自核納清冊迄今已逾10年以上,遲未能移交國產署接管,不利後續土地活化處理作業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鍾俊華

營改基金111年度於「基金來源」項下之「財產收入」科目編列處分不適用營地之財產收入138億40萬4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案數529億6,207萬5千元減少391億6,167萬1千元(減幅73.94%),部分營改基金營地自核納清冊迄今已逾10年以上,遲未能移交國產署接管,不利後續土地活化處理作業,說明如下:

(一)營改基金係以「變產置產」方式檢討國軍無運用計畫之土地處分後專款專用,以供興建國軍營舍及設施工程財源

營改基金係以「變產置產」方式檢討國軍無運用計畫之土地,處分後專款專用,以供興建國軍營舍及設施工程財源,其納入基金來源清冊土地均係經行政院專案核定之不適用營地,有關處理方式,包含標(租)售、有償撥用、設定地上權、合作開發、參與都市更新或其他等。據統計,該基金自87年度成立至110年8月止,經行政院核定納入該基金來源清冊土地共26批及專案核定4次,計481 處、面積1,169.32公頃。

(二)核定納入來源清冊之待處分營地中,仍有部分營地核納已逾10年仍未移管,處理進度緩慢

依據110年「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土地處理方案暨具體作法實施計畫」:「…。參、執行構想:針對核納營改基金標的,依其面積、使用分區及活化方式等清查分類,並加強管理維護,透過定期拜會協調地方政府及國產署(含各地區分署)或以召開活化會議等方式,研議個案土地處理方案、優先順序及時程等,俾加速土地處分,資金收益挹注基金財源。」爰營改基金應加速移交國有財產署接管活化時程,以增加資金收益挹注基金財源。截至110年8月底止,前揭行政院核定納入該基金處分之不適用營地中,已活化處理者228處,面積856.84公頃(占核定總面積73.28%),處分土地得款1,640.02億元,有效挹注該基金運作所需財源;餘未處分者,尚有253處、面積312.48公頃(占核定總面積26.72%),其中待移交國產署接管者113處、面積224.33公頃;惟查前開待移交國產署接管土地自核定日至110年8月底止,已逾10年至23年不等仍未處分者計有15處、面積77.54公頃(詳如表1),主要係中央及地方政府區段徵收期程冗長、土(營)地被占用尚未排除、配合都市計畫或市地重劃期程、營區尚有留用需求(尚未尋獲搬遷地點)等因素所致。

(三)審計部查核該基金109年度決算時發現,部分土地自核納清冊迄今已逾10 年以上遲無法有效處分,不利該基金籌措財源及風險管控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02年11月11日函示,納營改基金來源清冊之不動產,須完成透列總預算程序,其處分收益,始得撥入基金,否則應解繳國庫。又審計部查核該基金109年度決算時發現:「…。截至109年底止,…;餘未處分者,尚有239處、面積683 公頃(占核定總面積58.88%),其中包含已移交國產署尚未活化者144處、面積92公頃,及待移交國產署接管者95處、面積590公頃。經查上開待移交國產署接管土地仍存有仍存有第1批(86年12月核定)至第6 批(94年10月核定)核納清冊標的,共10公頃,占該等批次來源清冊土地之4.80%,自各該批核定日至109年底止,已逾10年至23年不等,仍未處分,…,顯見該等土地短期間內依舊難以移交國產署接管處分,是否仍適合匡列充作營改基金財源存有疑義。…。」為利該基金評估各項業務計畫財務之可行性及風險管控,審計部爰建議營改基金允宜審慎檢討上開土地變產之必要性或可行性,並妥為規劃辦理後續土地排占與變產等作業事宜,以加速基金土地處理作業。

綜上,營改基金自87年成立迄今已逾23年之久,並自101年度起將軍事工程及設施納入辦理,為支應龐大工程資金需求,雖持續檢討不適用營地陳報行政院核納基金來源清冊,以增裕基金收入。惟部分不適用營地移管作業之處理進度緩慢,自核納營改基金起已逾10年未移管之營地仍有77.54公頃,相關移管作業允宜強化改進,以減少資源閒置,發揮國有土地運用效益。

表1 營改基金110年8月底來源清所列土地待移交國產署接管情形

單位:處;公頃;%

年 數

核納來源清冊

待移交國產署接管

處數

面積

(A)

處數

面積

(B)

比率%

(B)/(A)

合 計

481

1,169.322364

113

224.334185

19.18

已逾10年以上

小 計

215

308.002824

15

77.538332

25.17

逾20年至23年

109

110.652181

5

8.027513

7.23

逾15年至20年91

120.733907

5

2.110332

1.75

逾10年至15年

19

76.616736

5

67.400487

87.96

逾5年以上至10年

168

340.916391

50

110.528694

32.42

5年以下

94

520.403149

48

36.267159

6.87

資料來源: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提供。

表2 截至110年8月底行政院核納營改基金已逾10年未移管營地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平方公尺

項次

營區名稱

坐落

土地面積(㎡)

核納日期

(批次)

現況及未移管原因

110年度

公告現值

1

精武營區

(練武退舍)

臺中市東區尚武900-3地號1筆土地

1,190.00

86.12.02 (第1批)

1.正常使用。

2.尚未尋獲搬遷地點,俟完成搬遷後移管。

52,709

2

二0三廠舊址

高雄市前鎮區憲德段二小段9、9-1地號2筆土地

12,136.26

86.12.02 (第1批)

1.空置。

2.配合高雄市政府都市計畫變更期程辦理。

728,712

3

左東營地二

高雄市左營區左東段137-1地號等26筆土地

6,839.00

87.12.29 (第2批)

1.高雄市政府「哈囉市場」占用。

2.俟高雄市政府占用部分排除後移管。

258,172

4

左東營地二

高雄市左營區左東段5-15、5-16、5-50地號3筆土地

84.00

87.12.29 (第2批)

1.空置。

2.配合建台水泥公司自辦「半屏湖榭市地重劃開發案」期程辦理。

3,171

5

碧潭營區

新北市新店區陽光段669地號等8筆土地

59,725.87

89.07.19

(第3批)

1.正常使用。

2.尚未尋獲搬遷地點,俟完成搬遷後移管。

2,072,488

6

湯山營區外零散地

臺南市永康區橋北段24-1地號1筆土地

821.06

91.09.26 (第4批)

1.空置。

2.分回變電所用地俟由台電公司編列預算辦理價購

51,409

7

立復營區

宜蘭縣羅東鎮信義段30-4地號1筆土地

610.00

92.11.12 (第5批)

1.空置。

2.配合宜蘭縣政府公辦市地重劃案期程辦理。

41,149

8

青年高分社

高雄市新興區新興段三小段234-14地號1筆土地

16.00

92.11.12

(第5批)

1.遭民占用訴訟中。

2.俟占用部分排除後移管

1,094

9

中正足球場

高雄市前鎮區光華段一小段1888、1891、1892地號3筆土地

15,557.00

94.10.26

(第6批)

1.高雄市政府「中正足球場」占用。

2.俟高雄市政府占用部分排除後移管。

777,850

10

二0三廠舊址

高雄市前鎮區光華段一小段1667地號等3筆土地

4,556.00

94.10.26

(第6批)

1.空置。

2.配合高雄市政府都市計畫變更期程辦理。

274,262

11

立復營區一

宜蘭縣羅東鎮信義段30地號等2筆土地

3,071.00

99.12.27

(第8批)

1.空置。

2.配合宜蘭縣政府公辦市地重劃案期程辦理。

207,160

12

和平島退舍

基隆市中正區和平段500-57地號1筆土地

3,738.00

100.08.18

(第9批)

1.空置。

2.完成地上物拆除後,即移交國產署接管。

26,540

13

和平營區一

基隆市中正區和平段3-2、3-11、3-12地號3筆土地

443.00

100.08.18

(第9批)

1.基隆市政府魚市場占用2.俟基隆市政府占用部分排除後移管。

2,437

14

湯山營區

臺南市永康區東橋段397地號等137筆

657,465.87

100.08.18

(第9批)

1.正常使用。

2.配合臺南市政府區段徵收期程分期辦理移管。

27,649,398

15

三軍官兵俱樂部等6處營區

臺北市中正區城中段3小段中正區城中段三小段32、70、70-1地號3筆土地

11,486.00

100.08.18

(第9批)

1.正常使用。

2.行政院核定民國112年移交國產署管理。

6,240,450

合計15處,土地195筆,

面積777,739.06㎡

公告現值38,387,001千元

正常使用:4處,土地 149筆,面積729,867.74㎡

公告現值:36,015,045千元

空 置:11處,土地46筆,面積47,871.32㎡

公告現值:2,371,956千元

資料來源: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