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安定基金之分基金「勞工權益基金」111年度預算案編列「勞工權益扶助計畫」8,500萬3千元,包括推動勞工法律費用扶助計畫8,284萬3千元及推動勞動事件處理期間必要生活費用扶助計畫216萬元。經查:
(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5條設置勞工權益基金,主要係辦理勞資爭議案件之相關扶助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5條規定:「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設置勞工權益基金。前項基金來源如下:一、勞工權益基金(專戶)賸餘專款。二、由政府逐年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四、捐贈收入。五、其他有關收入。」該基金主要用途係辦理勞工權益扶助計畫,包括推動委託辦理勞工訴訟扶助、辦理勞資爭議處理法及仲裁法仲裁代理扶助、辦理勞工訴訟裁判費扶助、辦理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扶助及推動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扶助計畫等。
(二)因應勞動事件法於109年1月1日施行,擴大訴訟扶助範圍
107至111年度勞工權益扶助計畫預算數由5,278萬8千元概增至8,500萬3千元(詳表1),主要為因應勞動事件法自109年1月1日起施行,同年該基金配合將訴訟律師代理預估准予扶助件數增加至3,000件;另為因應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有關勞動事件必要費用扶助範圍擴大,將原民事訟訟裁判費部分增加鑑定費及證人費等,110年度開始將預計件數自600件調整為900件,111年度預計件數均與110年度相同(詳表2)。
表1 勞工權益扶助計畫107-111年度預算執行情形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
107
108
109
110
111
預算數
52,788
62,632
88,349
84,975
85,003
決算數
43,976
50,356
59,171
8,633
-
執行率
83.31
80.40
66.97
-
-
說 明:110年度實際數統計至7月底止。
資料來源:勞動部提供。
表2 勞工權益基金107-111年度辦理案件統計表 單位:件
年度
項目
訴訟律師代理
民事
訴訟裁判費
仲裁律師代理
不當勞動行為
律師代理
107
預計數
1,600
600
10
24
實際數
2,081
10
0
6
108
預計數
2,000
600
10
10
實際數
3,055
15
0
7
109
預計數
3,000
600
10
10
實際數
3,303
32
0
2
110
預計數
3,000
900
2
10
實際數
933
15
0
0
111
預計數
3,000
900
2
10
說 明:110年度實際數統計至7月底止。
資料來源:勞動部提供。
(三)109年度勞工權益扶助計畫執行率僅達66.97%,容須檢討加強覈實編列預算
109年度決算數5,917萬1千元,執行率66.97%,實屬偏低。詢據勞動部說明略以,主要係因預算編列係採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所定個別案件申請之扶助標準中間值(2萬元)為計列基準,用以支應該年度律師代理酬金等費用;然實際執行時,受委辦之民間團體後續則依據個別案件之複雜程度等條件,核定每案之律師酬金(5千元至3萬元不等),尚非每案均以核給相同金額;而依前揭扶助辦法第8條規定,同一原因事實之勞資爭議,同時有多位勞工個別申請勞動調解、訴訟代理酬金扶助,得合併為單一案件辦理;又受扶助案件中可能涉及集體訴訟案,如109年5月時,因扶助某個案新增二審訴訟計1,001人,後續因同一事件(原因)而併成一案,亦影響個案律師酬金核定總額,使預算執行未如預期。另地方政府亦推動相關勞工法律扶助措施,勞工可自行選用;勞動部後續將持續推廣勞工法律扶助相關措施,並與民間團體合作,以強化預算執行情形。為符實際,勞動部宜審酌實際需求,加強覈實編列預算。
綜上,勞工權益基金111年度預算案編列「勞工權益扶助計畫」8,500萬3千元,辦理勞工法律扶助相關措施,惟109年度依法受理案件因個別案件複雜程度不一或同時多人就同一事件(或原因)申請併案處理等原因,致預算執行率僅達66.97%,勞動部允宜審酌實際需求,覈實編列預算,並積極推廣相關扶助措施,提供勞工必要之法律扶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