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111年度預算案「投融資業務成本-勞工保險-投資業務成本-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3,558萬2千元,其中包括委任律師處理國外投資馬多夫事件訴訟事務費3,303萬8千元。經查:
(一)馬多夫事件緣由
勞保基金於96年投資Fairfield Greenwich Group公司1檔絕對報酬型基金Fairfield Sentry Limited,金額4,000萬美元,97年8月為因應保險給付資金需求,總贖回4,200萬美元。另因Fairfield Greenwich Group公司委託馬多夫投資證券公司執行該基金之絕對報酬策略操作,因該基金資產遭移轉而進行清算,則對曾經贖回全部或部分金額之投資人提起訴訟(以下簡稱馬多夫事件)。
(二)馬多夫事件訴訟案件歷經多年,截至110年9月底止尚處於法律程序中
因勞保基金係投資Fairfield Sentry基金而間接涉入馬多夫投資公司,現Fairfield Sentry基金及馬多夫公司之清算人分別對基金運用局(原為勞保局,後配合業務調整由基金運用局負責)提起訴訟,茲說明如次:
1.馬多夫清算受託管理人皮卡德(Picard)提起之訴訟:基金運用局於109年4月由律師協助函請美國司法部及檢察總長說明此等案件中國際禮讓原則之重要性,惟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遞交建議拒絕審理並維持第二巡迴法院判決之備忘錄,最高法院於同年6月駁回調卷令之聲請。致該案將回到破產法院開始證據開示及審理等程序,因美國COVID-19疫情,相關時程均延後;另為增加訴訟爭點論述,110年2月共同被告律師聘請金融專家就投資及贖回時點做進一步分析。
2.Fairfield Sentry基金清算人提起之訴訟:在美國破產法院審理原告依英屬維京群島無力清償法主張移轉無效之請求,原告於108年8月提交修正訴狀,109年6月被告共同向法院提交聲請駁回之書狀,110年2月法官裁定駁回,並口頭命草擬和解協議,惟清算人將上訴至紐約南區地方法院。另基金運用局等共同被告前主張未合法送達之意見,110年2月法院同意清算人透過向美國律師送達訴訟文書方式補救,共同被告預計將提出上訴。另對於破產法院駁回對不知情被告普通法及契約法之請求,第二巡迴法院已於108年8月同意合併審理,共同被告已於109年3月向法院提出共同抗辯書狀,而清算人則於109年4月向法院提交答辯狀。
3.依據基金運用局說明,因疫情影響相關審理程序,致110年預算執行率偏低。前揭兩案後續須待收到法院進一步裁示之正式文件後,始委託律師進行必要之法律程序,現階段暫無法評估對方訴訟求償成功之可能性及金額。由於該案已經歷經多年且進度緩慢,歷年預算執行均未如預期(詳表1),允宜審酌訴訟進度及以前年度經費執行情形,覈實編列預算。
表1 馬多夫事件衍生訴訟案件之專業服務費執行情形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
預算數
執行數
執行率
106
34,060
1,262
3.71
107
34,060
378
1.11
108
33,038
1,025
3.10
109
33,038
6,859
20.76
110
33,038
954
2.89
111
33,038
-
-
說 明:110年度執行數統計至7月底。
資料來源:基金運用局。
綜上,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因96年度國外投資案所衍生之馬多夫事件,須委任律師處理訴訟相關事宜,由於訴訟進度緩慢,歷年專業服務費之預算執行情形均未如預期,允宜審酌訴訟進度及以前年度經費執行情形,覈實編列預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