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工資墊償基金111年度預算案編列墊償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各3億2,251萬2千元、720萬7千元及3億8,034萬元,合計7億1,005萬9千元。經查:
(一)104年間修正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擴大墊償範圍,110年7月底止累積未償金額達61億餘元
該基金於75年11月1日開始提繳,76年2月1日開始墊償,原墊償範圍受限於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為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為使勞工在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被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時,可即時獲得保障,104年2月間修正施行之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28條,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範圍由原有之工資項目,擴大至雇主未依勞基法(舊制)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及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給付之資遣費;另因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4於104年10月25日修正施行,放寬雇主於該法修正前有清算或破產情事,而於修正後尚未完結或終結案件,亦得適用墊償退休金及資遣費之規定。準此,修正勞基法及其施行細則擴大墊償範圍,將增加該基金實際墊償金額及財務壓力。
該基金近年墊償金額以108年度12億4,205萬4千元為最高,109年度7億9,595萬3千元次之(詳表1),主要係因108及109年度分別有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重大墊償案件所致,110年7月底累積未償金額攀升至61億6,609萬1千元。
表1 107-110年度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概況表
單位:家數、人數;新臺幣千元
年度
墊償家數
墊償人數
墊償金額
獲償金額
累積未償家數
累積未償
金額
107
336
3,508
427,427
56,885
2,110
4,234,843
108
344
5,819
1,242,054
142,796
2,386
5,334,101
109
336
4,451
795,953
80,277
2,658
6,049,777
110
157
1,386
178,004
61,690
2,790
6,166,091
說 明:1.110年度統計至7月底止,
2.由於追償法律程序繁複冗長,故當年度之獲償金額大部分為以前年度所墊償款項。
資料來源:勞保局。
(二)累積未償金額龐大,允宜賡續研謀精進策略,俾利提升催收成效
當雇主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償還墊款時,勞保局即發函催收、調解、訴訟及強制執行等程序進行追償。墊償金額隨著墊償範圍擴大而增加,後續催收墊款成效將影響基金財務甚鉅。
依據保險局說明,積欠工資墊償基金107年至110年7月底止獲償金額占累積獲償金額之32.78%,近年經催收後雖持續獲償中,惟墊償金額增加快速,致累積未償金額不斷攀升;按勞動基準法第28條雖已修正提升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之債權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但因所墊償之對象,為雇主已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勞工,事業單位主體多已不存在,甚或破產之事業單位,可供求償之剩餘財產極為有限,加重追償困難。基此,允宜賡續研謀精進策略,俾利提升催收成效益。
綜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111年度預算案編列墊償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合計7億1,005萬9千元,由於勞基法擴大墊償範圍及適用期間,導致墊償金額逐年提高,勞保局近年催收成效雖已提升,惟108年度及109年度發生重大墊償事件,致110年7月底累積未償金額攀升至61億餘元,允宜賡續研謀精進策略,提升催收成效,俾利保障政府及勞工權益。
(分機:1915 楊莉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