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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所屬(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役政署、空中勤務總隊及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11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五、兩岸依互助協議共同合作打擊犯罪,惟中國大陸對於我國情資協助請求配合度不高,為提高兩岸合作打擊犯罪成效,允宜持續溝通改善 日期:110年11月 報告名稱:內政部所屬(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役政署、空中勤務總隊及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11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警政署及所屬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魏安國

警政署及所屬111年度預算案於「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編列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計畫174萬4千元,係兩岸業於98年4月26日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就共同打擊犯罪、送達文書、調查取證、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判斷(仲裁裁決)、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及雙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項等,在民事及刑事領域相互提供協助。經查:

(一)近年度我國通報中國大陸遣送而經中國大陸遣送回台人犯數偏低,允宜持續溝通以加強兩岸間遣送人犯之成效

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5點規定:「雙方同意交換涉及犯罪有關情資,協助緝捕、遣返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並於必要時合作協查、偵辦。」依警政署提供之106至110年8月底兩岸人犯遣送情形(詳表1)顯示,我國每年通報中國大陸遣送我國人犯數均逾百人,惟中國大陸遣送我國人犯數多未及我國通報人數之半,我國人犯潛逃中國大陸者仍多,如107年度我國通報中國大陸遣送人犯數計161人,中國大陸遣送人犯數為13人;108年度我國通報中國大陸遣送人犯數計62人,中國大陸遣送人犯數為9人;109年度我國通報中國大陸遣送人犯數計61人,中國大陸遣送人犯數為4人;110年度截至8月底我國通報中國大陸遣送人犯數計36人,中國大陸遣送人犯數為0人,兩岸間遣送人犯之成效,允宜持續溝通改善。

(二)兩岸跨境電信網路詐欺案件仍盛行,且跨第三地犯案者亦多,兩岸允有加強合作查緝之需要

參據106至110年8月兩岸近年跨境合作偵辦案件情形(詳表1),除106年度為37件外,107至109年度介於1件至7件之間,而110年度僅1件。鑒於近年來兩岸跨境電信網路詐欺案件仍盛行,且時有跨第三地電信網路詐欺案件,均嚴重影響我國形象,兩岸允有加強合作查緝之需要。

(三)相較我國協助中國大陸提供犯罪情資,中國大陸對於我國情資協助請求配合度不高

106至110年8月雙方請求提供犯罪情資及配合提供情資情形(詳表1),每年我國請求提供犯罪情資數百件,而中國大陸配合提供情資僅數十件,各年度犯罪情資提供件數占總請求件數比率介於5.69%至13.38%之間,配合度不高;而同期間我國配合中國大陸請求提供犯罪情資比率則介於66.23%至115%。該署說明因中國大陸單位層級繁複,各地區公安單位配合程度不一,協請查緝資料無法迅速即時獲得回報。兩岸間基於地理及語言文化因素,常有跨境犯罪活動,即時並有效之情資為遏阻犯罪行為之重要關鍵,允宜研議改善兩岸間犯罪情資協助機制之效率。

綜上,警政署及所屬111年度編列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計畫174萬4千元,惟近年度中國大陸對我國共同打擊犯罪之各項要求配合度不高,該署允宜積極改善兩岸間犯罪情資協助機制,俾提升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成效。

表1 近年兩岸跨境合作打擊犯罪情形表 單位:件;人

項目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1-8月

陸方通報我方遣送人犯數

0

0

0

3

1

-重大通緝要犯數

0

0

0

0

0

我方遣送大陸之人犯數

0

0

0

1

0

-重大通緝要犯數

0

0

0

0

0

我方通報陸方遣送人犯數

117

161

62

61

36

-重大通緝要犯數

11

13

5

1

0

陸方遣送我方人犯數

54

13

9

4

0

-重大通緝要犯數

3

1

3

1

0

案件協查件數

934

892

453

362

245

合作偵辦件數

37

5

4

7

1

我方請求陸方提供犯罪情資件數(A)

598

668

328

259

192

陸方依我方請求提供情資件數(B)

80

38

43

17

17

比率(C=B/A)

13.38%

5.69%

13.11%

6.56%

8.85%

陸方請求我方提供犯罪情資件數(D)

154

93

41

40

19

我方依陸方請求提供犯罪情資件數(E)102

93

41

46

17

比率(F=E/D)

66.23%

100.00%

100.00%

115.00%

89.47%

資料來源:警政署提供,本報告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