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及所屬111年度預算案於「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編列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計畫174萬4千元,係兩岸業於98年4月26日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就共同打擊犯罪、送達文書、調查取證、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判斷(仲裁裁決)、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及雙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項等,在民事及刑事領域相互提供協助。經查:
(一)近年度我國通報中國大陸遣送而經中國大陸遣送回台人犯數偏低,允宜持續溝通以加強兩岸間遣送人犯之成效
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5點規定:「雙方同意交換涉及犯罪有關情資,協助緝捕、遣返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並於必要時合作協查、偵辦。」依警政署提供之106至110年8月底兩岸人犯遣送情形(詳表1)顯示,我國每年通報中國大陸遣送我國人犯數均逾百人,惟中國大陸遣送我國人犯數多未及我國通報人數之半,我國人犯潛逃中國大陸者仍多,如107年度我國通報中國大陸遣送人犯數計161人,中國大陸遣送人犯數為13人;108年度我國通報中國大陸遣送人犯數計62人,中國大陸遣送人犯數為9人;109年度我國通報中國大陸遣送人犯數計61人,中國大陸遣送人犯數為4人;110年度截至8月底我國通報中國大陸遣送人犯數計36人,中國大陸遣送人犯數為0人,兩岸間遣送人犯之成效,允宜持續溝通改善。
(二)兩岸跨境電信網路詐欺案件仍盛行,且跨第三地犯案者亦多,兩岸允有加強合作查緝之需要
參據106至110年8月兩岸近年跨境合作偵辦案件情形(詳表1),除106年度為37件外,107至109年度介於1件至7件之間,而110年度僅1件。鑒於近年來兩岸跨境電信網路詐欺案件仍盛行,且時有跨第三地電信網路詐欺案件,均嚴重影響我國形象,兩岸允有加強合作查緝之需要。
(三)相較我國協助中國大陸提供犯罪情資,中國大陸對於我國情資協助請求配合度不高
106至110年8月雙方請求提供犯罪情資及配合提供情資情形(詳表1),每年我國請求提供犯罪情資數百件,而中國大陸配合提供情資僅數十件,各年度犯罪情資提供件數占總請求件數比率介於5.69%至13.38%之間,配合度不高;而同期間我國配合中國大陸請求提供犯罪情資比率則介於66.23%至115%。該署說明因中國大陸單位層級繁複,各地區公安單位配合程度不一,協請查緝資料無法迅速即時獲得回報。兩岸間基於地理及語言文化因素,常有跨境犯罪活動,即時並有效之情資為遏阻犯罪行為之重要關鍵,允宜研議改善兩岸間犯罪情資協助機制之效率。
綜上,警政署及所屬111年度編列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計畫174萬4千元,惟近年度中國大陸對我國共同打擊犯罪之各項要求配合度不高,該署允宜積極改善兩岸間犯罪情資協助機制,俾提升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成效。
表1 近年兩岸跨境合作打擊犯罪情形表 單位:件;人
項目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1-8月
陸方通報我方遣送人犯數
0
0
0
3
1
-重大通緝要犯數
0
0
0
0
0
我方遣送大陸之人犯數
0
0
0
1
0
-重大通緝要犯數
0
0
0
0
0
我方通報陸方遣送人犯數
117
161
62
61
36
-重大通緝要犯數
11
13
5
1
0
陸方遣送我方人犯數
54
13
9
4
0
-重大通緝要犯數
3
1
3
1
0
案件協查件數
934
892
453
362
245
合作偵辦件數
37
5
4
7
1
我方請求陸方提供犯罪情資件數(A)
598
668
328
259
192
陸方依我方請求提供情資件數(B)
80
38
43
17
17
比率(C=B/A)
13.38%
5.69%
13.11%
6.56%
8.85%
陸方請求我方提供犯罪情資件數(D)
154
93
41
40
19
我方依陸方請求提供犯罪情資件數(E)102
93
41
46
17
比率(F=E/D)
66.23%
100.00%
100.00%
115.00%
89.47%
資料來源:警政署提供,本報告彙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