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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所屬(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役政署、空中勤務總隊及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11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九、消防人員出勤次數逐年增加,惟濫(誤)用救護仍多,允宜加強宣導並研擬因應對策,以避免濫用資源 日期:110年11月 報告名稱:內政部所屬(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役政署、空中勤務總隊及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11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參、消防署及所屬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魏安國

消防署及所屬111年度預算案「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編列2億3,148萬2千元,較110年度預算9,542萬8千元增加1億3,605萬4千元(142.57%),辦理各項救助隊暨各級救護技術員訓練及購置救護裝備、義消組織充實人力與裝備器材計畫、加強防救災資通訊工作及加強消防訓練中心等業務。經查:

(一)消防人員緊急救護件數逐年增加,惟濫(誤)用救護仍多

消防署全國緊急救護件數從101年度之101萬4,909次增加至109年度之112萬6,486次,據消防署說明增加原因係未符合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9條規定致有濫(誤)用救護車之嫌者,以非緊急傷病患、習慣性酒醉路倒、門診就醫、指定跨區就醫或精神異常撥打119勤務指揮派遣系統居多,加上老年人口增加及子女在外謀職未能在家照護影響,致119勤務量及送醫次數逐年增加。

(二)部分縣市已實施收費制度,惟收費比率仍低,恐無法減少濫(誤)用救護資源

為遏止濫(誤)用救護資源,經查各縣市政府消防機關,目前僅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臺南市、新竹市、新竹縣、嘉義市、苗栗縣、屏東縣及花蓮縣訂定所轄救護車收費標準。惟109年度各縣市政府收費件數僅67件,收費金額為7萬600元(詳表1)。考量消防救護出勤量仍逐年攀升,恐影響緊急醫療救護系統之運作,消防署允宜加強宣導並研謀對策,以減少濫(誤)用救護資源情形。

綜上,部分縣市政府消防機關針對民眾濫(誤)用救護資源,訂有收費標準,惟收費件數及金額不高,考量消防救護出勤次數逐年增加,濫(誤)用救護仍多,消防署及所屬允宜加強宣導,俾減少濫(誤)用救護資源。

表1 109年度各縣市消防機關救護車出勤件數、收費件數及金額統計表 單位:件;%;新臺幣元

縣市

出勤件數

收費件數

收費金額

新北市

204,188

0

0

臺北市

114,343

18

28,800

桃園市

104,860

4

1,500

臺中市

133,292

0

0

臺南市

92,364

5

4,200

高雄市

139,315

17

28,900

宜蘭縣

24,265

0

0

新竹縣

20,604

0

0

苗栗縣

23,342

0

0

彰化縣

55,286

0

0

南投縣

22,187

0

0

雲林縣

30,113

0

0

嘉義縣

24,154

0

0

屏東縣

43,761

0

0

臺東縣

13,813

0

0

花蓮縣

19,645

0

0

澎湖縣

4,691

0

0

基隆市

17,237

0

0

新竹市

19,523

0

0

嘉義市

15,286

23

7,200

金門縣

3,061

0

0

連江縣

263

0

0

基隆港

240

0

0

臺中港

217

0

0

高雄港

413

0

0

花蓮港

23

0

0

合計

1,126,486

67

70,600

說 明:1.桃園市於101年5月1日起實施收費制度;臺北市於101年12月8日起實施收費制度;新竹市於102年1月1日起實施收費制度;高雄市於102年4月1日起實施收費制度;臺南市於107年10月29日起實施收費制度;臺中市於103年6月1日起實施收費制度;新竹縣於104年1月1日起實施收費制度:嘉義市於106年1月1日起實施收費制度;苗栗縣於106年1月1日起實施收費制度;屏東縣於107年1月1日起實施收費制度;花蓮縣於107年7月1日起實施收費制度。

2.消防署統計自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

資料來源:消防署提供,本報告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