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署及所屬111年度預算案「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編列2億3,148萬2千元,較110年度預算9,542萬8千元增加1億3,605萬4千元(142.57%),辦理各項救助隊暨各級救護技術員訓練及購置救護裝備、義消組織充實人力與裝備器材計畫、加強防救災資通訊工作及加強消防訓練中心等業務。經查:
(一)消防人員緊急救護件數逐年增加,惟濫(誤)用救護仍多
消防署全國緊急救護件數從101年度之101萬4,909次增加至109年度之112萬6,486次,據消防署說明增加原因係未符合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9條規定致有濫(誤)用救護車之嫌者,以非緊急傷病患、習慣性酒醉路倒、門診就醫、指定跨區就醫或精神異常撥打119勤務指揮派遣系統居多,加上老年人口增加及子女在外謀職未能在家照護影響,致119勤務量及送醫次數逐年增加。
(二)部分縣市已實施收費制度,惟收費比率仍低,恐無法減少濫(誤)用救護資源
為遏止濫(誤)用救護資源,經查各縣市政府消防機關,目前僅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臺南市、新竹市、新竹縣、嘉義市、苗栗縣、屏東縣及花蓮縣訂定所轄救護車收費標準。惟109年度各縣市政府收費件數僅67件,收費金額為7萬600元(詳表1)。考量消防救護出勤量仍逐年攀升,恐影響緊急醫療救護系統之運作,消防署允宜加強宣導並研謀對策,以減少濫(誤)用救護資源情形。
綜上,部分縣市政府消防機關針對民眾濫(誤)用救護資源,訂有收費標準,惟收費件數及金額不高,考量消防救護出勤次數逐年增加,濫(誤)用救護仍多,消防署及所屬允宜加強宣導,俾減少濫(誤)用救護資源。
表1 109年度各縣市消防機關救護車出勤件數、收費件數及金額統計表 單位:件;%;新臺幣元
縣市
出勤件數
收費件數
收費金額
新北市
204,188
0
0
臺北市
114,343
18
28,800
桃園市
104,860
4
1,500
臺中市
133,292
0
0
臺南市
92,364
5
4,200
高雄市
139,315
17
28,900
宜蘭縣
24,265
0
0
新竹縣
20,604
0
0
苗栗縣
23,342
0
0
彰化縣
55,286
0
0
南投縣
22,187
0
0
雲林縣
30,113
0
0
嘉義縣
24,154
0
0
屏東縣
43,761
0
0
臺東縣
13,813
0
0
花蓮縣
19,645
0
0
澎湖縣
4,691
0
0
基隆市
17,237
0
0
新竹市
19,523
0
0
嘉義市
15,286
23
7,200
金門縣
3,061
0
0
連江縣
263
0
0
基隆港
240
0
0
臺中港
217
0
0
高雄港
413
0
0
花蓮港
23
0
0
合計
1,126,486
67
70,600
說 明:1.桃園市於101年5月1日起實施收費制度;臺北市於101年12月8日起實施收費制度;新竹市於102年1月1日起實施收費制度;高雄市於102年4月1日起實施收費制度;臺南市於107年10月29日起實施收費制度;臺中市於103年6月1日起實施收費制度;新竹縣於104年1月1日起實施收費制度:嘉義市於106年1月1日起實施收費制度;苗栗縣於106年1月1日起實施收費制度;屏東縣於107年1月1日起實施收費制度;花蓮縣於107年7月1日起實施收費制度。
2.消防署統計自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
資料來源:消防署提供,本報告彙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