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日期:110年11月
報告名稱: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111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魏安國
為保障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就醫就養權利及激勵士氣,並建立管理與運作機制,96年5月30日制定公布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設置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以下簡稱警民基金),並自97年度起編列附屬單位預算。嗣後為將入出國及移民署(現更名為移民署)執行查察、收容、逮捕、戒護、移送、強制驅逐出國及犯罪調查任務之人員納入,於98年12月30日經總統公布修正為「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警民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警民基金111年度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195萬2千元,較110年度基金來源增加5千元(0.26%);基金用途1,801萬9千元,較110年度基金用途減少543萬8千元(23.18%);收支相抵後短絀1,606萬7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案短絀減少544萬3千元(25.30%)。謹就該基金111年度預算案評估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