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主管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於109 年底成立,自111年度起編列預算。經查:
(一)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成立經過概述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於94年12月16日修正前,第14條定有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置實施平地權基金之規定,內政部當時設有平均地權保護自耕農及重劃工程作業基金(由精省前設立之臺灣省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與臺灣省保護自耕農及重劃工程作業基金簡併更名),惟嗣於92年國家資產管理委員會以該基金改隸中央後,並無新辦理業務,業務逐漸萎縮等由,決議自94年1月1日起裁撤,並修正該細則第14條條文,將中央設置基金部分予以刪除。
現為協助中央各部會取得重大政策所需建設用地,以及適時協助地方政府加速辦理具專案性、政策性之整體開發,內政部爰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5條經行政院同意於109 年底設立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以區段徵收或土地重劃方式自主興辦開發,期可有效掌控開發模式、開發進度,以及節省建設用地取得所需經費,適時協助地方政府取得建設用地,帶動地方發展。該基金自111年度起編列預算支應新北市土城司法園區區段徵收計畫及新北市汐止區文高三用地市地重劃計畫之開發經費。
(二)允宜儘速完備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法制作業,並據以訂定會計制度等內部控制相關規章
依預算法第 21 條規定:「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該基金爰訂定「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並於110年4月27日至6月28日辦理預告,經內政部法規委員會於110年7月14日召開審查會議、110年8月6日送行政院審議,仍待由行政院辦理發布事宜,故該基金會計制度等內部控制、稽核作業等相關規章尚在研議中。
綜上,內政部經行政院核定於109年底成立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並自111年度起編列預算支應新北市土城司法園區區段徵收計畫及新北市汐止區文高三用地市地重劃計畫之開發經費,允宜儘速完備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法制作業,並據以訂定會計制度等內部控制相關規章,以健全基金之財務業務運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