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署及所屬111年度預算案「下水道管理業務-前鎮漁港建設專案中長程計畫」編列2億1,500萬元,用於補助高雄市政府進行前鎮漁港建設專案中長程計畫之下水道系統。經查:
(一)前鎮漁港建設專案中長程計畫內容及變更情形
為打造前鎮漁港成為兼具漁業生產、消費、觀光休閒遊憩之國際級漁港,農委會與相關部會提出前鎮漁港建設專案中長程計畫,經行政院於109年11月間核定,計畫期程110至113年度、總經費60億元,由中央公務預算編列59.1億元、民間單位出資0.9億元,主要辦理前鎮漁港及漁港周圍整體環境相關改善工作,包含新建多功能水產品運銷中心、多功能船員服務中心,辦理漁業作業碼頭改善、整體景觀及休憩環境營造以及下水道建設等工作。
該計畫適逢全球Covid-19疫情影響,爰於110年9月間報經行政院核定變更計畫,變更後整體計畫期程不變,但針對工作項目及工作進度進行調整,另原污水下水道經費由營建署編列補助高雄市政府,修正後由營建署及農委會共同補助。營建署及農委會配合高雄市政府建置前鎮漁港港區下水道系統,設置雨水、污水分流系統,改善前鎮漁港泊區生態水質及整體環境衛生,擬由農委會及營建署各編列補助款10.91億元及3.5億元,此部分經費共14.41億元。
(二)允宜積極與農委會及高雄市政府等機關協調釐清下水道建設管理權屬,俾後續之維護管理
依下水道法第 7 條規定:「公共下水道,由地方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建設及管理。但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有關之公營事業機構建設、管理之。」、同法第8條第1項規定:「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由各該開發之機關或機構建設、管理之。」準此,前鎮漁港建設專案中長程計畫之下水道建設應視其性質,分屬地方政府或各該開發之機構或機構建設進行後續之管理。
據行政院秘書長於110年7月1日召開研商前鎮漁港建設專案中長程計畫推動情形會議,針對該計畫下水道建設後續之維護及管理,做成「請營建署本主管機關權責,就法令、管線系統及受益對象等面向,先邀會進行協調。倘仍無法取得共識,則再請農委會與高雄市政府首長予以協商」之決議,該署允宜積極與農委會及高雄市政府等機關釐清下水道建設管理權屬,俾後續之維護管理。
綜上,營建署配合前鎮漁港建設專案中長程計畫補助高雄市政府進行下水道建設,允宜積極與農委會及高雄市政府等機關釐清下水道建設管理權屬,俾後續之維護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