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署及所屬111年度預算案「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國庫撥充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編列撥補國土永續發展基金94億7,199萬2千元,用於該基金辦理國土計畫政策等經費。經查:
(一)111年度依法撥補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經費94億餘元
國土計畫法第4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一、使用許可案件所收取之國土保育費。二、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前項第2款政府之撥款,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國土計畫檢討變更情形逐年編列預算移撥,於本法施行後十年,移撥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5百億元。…。」準此,營建署106至109年度撥補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各1億2,734萬5千元、1億2,016萬8千元、9,739萬3千元及9,154萬9千元,110年度預算撥補9,154萬9千元、截至110年8月底實際撥補4,702萬6千元,111年度預算案編列94億7,199萬2千元(詳表1)。
表1 營建署各年度撥補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情形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執行率
106
127,345
127,345
100%
107
120,168
120,168
100%
108
97,393
97,393
100%
109
91,549
91,549
100%
110
91,549
47,026
51.37%
111
9,471,992
–
–
資料來源:營建署。110年度決算數為截至110年8月底執行數。
(二)該基金各年度支出之預算執行率難謂理想,允宜持續督促該基金強化進度控管,以逐步落實國土永續發展之各項工作
國土計畫法為我國空間規劃及土地使用管制之重要依據,國土永續發展基金自106年度成立以來,配合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法定期程及政策方向編列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相關工作經費,惟因各地方政府延後提案期限等因素,致該基金106至109年度支出預算執行率各為25.09%、50.39%、56.80%、72.20%,110年度截至8月底支出預算執行率53.88%(詳表2),預算執行率難謂理想,允宜持續督促該基金確實執行進度控管,以逐步落實國土永續發展之各項工作。
表2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支出執行情形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執行率
執行落後原因
106
126,757
31,797
25.09%
主要係因該年度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國土計畫規劃作業經費,配合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進度,延後提案期限,致無法納入該年度執行數所致。
107
120,168
60,548
50.39%
主要係因該年度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作業經費,配合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進度,延後提案期限,致無法納入該年度執行數所致。
108
97,393
55,316
56.80%
主要係因該年度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作業經費,配合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進度,延後提案期限,致無法納入該年度執行數所致。
109
137,011
98,921
72.20%
主要係因該年度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作業經費,配合國土計畫法修法時程,延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提案期限,致無法納入該年度執行數所致。
110
203,647
109,733
53.88%
主要係因本年度各地方政府部分委辦案刻正研議委辦工作項目及辦理招、決標作業,尚未達撥款條件所致。
111
294,459
–
–
資料來源:營建署。110年度決算數為截至110年8月底執行數。
綜上,營建署依國土計畫法第44條第2項規定,於111年度預算案編列撥補國土永續發展基金94億餘元,惟該基金成立以來各年度支出之預算執行率難謂理想,允宜持續督促該基金強化進度控管,以逐步落實國土永續發展之各項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