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基金111年度預算案擬舉借長期債務49億元,以支應淡海、高雄及林口新市鎮開發計畫之所需資金,預計於112至125年度償還。經查:
(一)該基金近年度短絀多於賸餘
該基金106年度決算賸餘5億1,952萬9千元,其後107及108年度各補助住都中心8億元及108年度業務收入大幅減少,因而轉為短絀各7億2,657萬5千元及17億1,187萬6千元,109年度決算及110年度預算案賸餘分別為1億2,869萬7千元及852萬5千元,111年度預算案轉為短絀7億9,341萬元(詳表1),整體而言,該基金近年度短絀多於賸餘。
表1 106至111年度新市鎮開發基金收支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業務收入
1,892,332
2,049,474
304,748
214,854
-
-
業務外收入
94,224
68,066
54,563
72.156
18,185
10,929
收入合計
1,986,556
2,177,540
359,311
287,010
18,185
10,929
業務成本與費用
1,466,455
2,837,553
2,062,224
157,559
9,160
803,839
業務外費用
572
6,562
8,963
754
500
500
支出合計
1,467,027
2,844,115
2,071,187
158,313
9,660
804,339
本期餘絀
519,529
-726,575
-1,711,876
128,697
8,525
-793,410
說 明:106至109年度為決算數,110及111年度為預算案數。
資料來源:營建建設基金110年度及111年度預算書。
(二)允宜審慎處理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之資金融通事宜,並周妥財務規劃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因110年度現金餘額不足,爰向該基金申借13億元,迄110年10月底已貸出2億5,000萬元,然該基金主要任務為開發新市鎮,透過投入成本開發、出售獲利及再投入成本開發之循環運用方式,持續推動業務,故資金應優先用於新市鎮之開發。惟該基金近年度短絀多於賸餘,且擬於111年度長期債務舉借49億元,以支應淡海、高雄及林口新市鎮開發計畫之所需資金,顯示開發計畫之資金需求龐大,是否尚有餘裕融通資金予中央都更基金,容待審酌,允宜審慎處理與中央都更基金之資金融通事宜,並周妥財務規劃。
綜上,該基金近年度短絀多於賸餘,且於111年度預算案擬舉借長期債務49億元,以支應淡海、高雄及林口新市鎮開發計畫所需資金,顯示開發計畫之資金需求龐大,惟110年度迄10月底該基金已貸出2億5,000萬元予中央都更基金,允宜審慎處理與中央都更基金之資金融通事宜,並周妥財務規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