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都市更新基金111年度預算案「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補助政府機關(構)辦理都市再發展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之規劃作業3,000萬元。經查:
(一)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
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檢討變更不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以維護所有權人權益,並促使有限之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內政部於102年11月29日訂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另為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加速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擬定內政部補助政府機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檢討之規劃費用申請作業須知(以下簡稱該補助作業需知),由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
前開專案通盤檢討採2階段辦理研提整體檢討構想及都市計畫變更作業,分階段作業如下:
1.第1階段:檢討調整各都市計畫區之計畫人口及各類公共設施用地之需求,盤點全市、全縣公共設施用地情形,研提可全面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之構想或方案。
2.第2階段:第1階段整體檢討構想經審查原則可行後,辦理第2階段變更都市計畫之法定程序,包括公告徵求意見、草案公開展覽、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核定發布實施等法定程序。
(二)各地方政府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檢討作業多年,惟截至110年7月底,擬進行之375處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件,僅4處已完成核定發布實施,允宜督促地方政府積極辦理
該補助作業需知原訂作業期程為103至106年度,106年間營建署考量第一階段盤點清查全市、全縣公共設施用地屬性多且面積大,且各類公共設施用地開闢使用情形、機關需求調查繁瑣,爰於106年6月5日修正延長作業期程至110年。惟截至110年7月底,擬進行之375處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件,僅4處已完成核定發布實施,其餘皆未完成,其中新北市11處都市計畫案草案尚未辦理公開展覽,364處已完成公開展覽案件,於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中197處、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163處(詳表1),多數之案件仍待積極推動。因而該補助款104至110年8月底之預算執行率各為72%、38%、16%、11%、56%、57%及31%(詳表2),執行情況難謂理想,允宜督促地方政府積極辦理。
綜上,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檢討變更不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爰補助政府機關(構)辦理都市再發展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之規劃作業,惟擬進行之375處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件,僅4處已完成核定發布實施,其餘皆未完成,允宜督促地方政府積極辦理。
表1 營建署督導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作業情形 單位:處
機關
預計檢討處數
通盤草案研議中
通盤草案已辦理公開展覽
小計
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中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中
已完成核定發布實施
合計
375
11
364
197
163
4
新北市
35
11
24
13
11
-
臺北市
1
-
1
-
1
-
桃園市
30
-
30
-
29
1
臺中市
30
-
30
-
30
-
臺南市
39
-
39
17
22
-
高雄市
18
-
18
-
17
1
宜蘭縣
19
-
19
9
10
-
新竹縣
15
-
15
15
-
-
苗栗縣
18
-
18
-
18
-
南投縣
15
-
15
13
2
-
彰化縣
28
-
28
28
-
-
雲林縣
22
-
22
22
-
-
嘉義縣
23
-
23
23
-
-
屏東縣
29
-
29
21
8
-
花蓮縣
18
-
18
17
1
-
臺東縣
17
-
17
12
5
-
澎湖縣
6
-
62
3
1
基隆市
1
-
1
1
-
-
新竹市
1
-
1
1
-
-
嘉義市
3
-
3
2
-
1
金門縣
1
-
1
1
-
-
連江縣
4
-
4
-
4
-
城鄉分署
2
-
2
-
2
-
說 明:本表為截至110年8月底執行情形。
資料來源:營建署。
表2 補助政府機關(構)辦理都市再發展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之規劃作業預算執行情形表 單位:千元
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執行率
104
100,000
72,332
72%
105
15,000
5,710
38%
106
65,000
10,474
16%
107
65,000
6,881
11%
108
55,000
30,647
56%
109
55,000
31,118
57%
110
40,000
12,351
31%
說 明:110年度為預算案數、決算數為截至110年8月底實際執行數。
資料來源:營建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