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永續發展基金111年度預算案於「基金來源-政府撥入收入」項下編列國庫預計撥補款94億7,199萬2千元,經查:
(一)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歷年國庫撥補資金情形
該基金係依據國土計畫法第44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一、使用許可案件所收取之國土保育費。二、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三、自來水事業機構附徵之一定比率費用。四、電力事業機構附徵之一定比率費用。五、違反本法罰鍰之一定比率提撥。六、民間捐贈。七、本基金孳息收入。八、其他收入。」同法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2款政府之撥款,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國土計畫檢討變更情形逐年編列預算移撥,於本法施行後10年,移撥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5百億元。…。」準此,該基金為推動「依本法規定辦理之補償所需支出」、「國土之規劃研究、調查及土地利用之監測」、「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違規查處及支應民眾檢舉獎勵」及「其他國土保育事項」等相關事項。截至110年度累積撥付基金數額5億2,800萬4千元,加計111年度預計撥補94億7,199萬2千元後合計99億9,999萬6千元(詳表1)。
表1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自106年度起接受國庫撥補資金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以前年度累積撥付基金數額
國庫撥補款
其他
合計
106年
0
127,345
0
127,345
107年
127,345
120,168
0
247,513
108年
247,513
97,393
0
344,906
109年
344,906
91,549
0
436,455
110年
436,455
91,549
0
528,004
111年
528,004
9,471,992
0
9,999,996
資料來源:111年度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書。
(二)允宜加速推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國土功能分區分類使用及管制作業並妥適運用補償所需支出,俾利國土規劃相關工作遂行
詢據營建署說明,依據國土計畫法第32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後,應按本法規定進行管制。區域計畫實施前或原合法之建築物、設施與第23條第2項或第4項所定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其因遷移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之補償……」是以,該署考量國土功能分區圖依法應於111年4月30日前公告實施,且依國土計畫法第32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後,依規定進行管制,屆時將需要大量補償支出,預估自111年至114年補償費需求約37.50億元。
該基金自106年度成立迄今已運作逾4年,惟國土功能分區圖及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等工作尚待積極辦理(詳本報告第16題及第17題),111年度公庫預計增撥94億餘元,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允宜加速推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國土功能分區分類使用及管制作業並妥適運用補償所需支出,俾利國土規劃相關工作遂行。
綜上,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於 111年度預算案編列公庫撥款收入94億餘元,鑑於國土功能分區圖及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等工作尚待積極辦理。是以,內政部營建署允宜加速推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國土功能分區分類使用及管制作業並妥適運用補償所需支出,俾利國土規劃相關工作遂行。
(分機:8664 高振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