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111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111年度編列債務還本收入960億元,雖創20年新高,惟其占稅課收入比率僅略高於法定比率等,允宜視財政狀況持續增編,俾利財政健全 日期:110年11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111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鄧凱文

債務基金111年度預算案於「基金來源-債務收入」項下編列「債務還本收入」960億元。經查:

(一)依公共債務法規定編列債務還本預算

1.公共債務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為強化債務管理,中央及直轄市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至六;縣(市)及鄉(鎮、市)應以其上年度依第5條第4項所定之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至少1%,編列債務之還本。其以舉債支應部分,應計入第5條第7項至第9項規定之每年度舉債額度。」

2.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2兆2,391億元,歲出2兆2,784億元,歲入歲出相抵差短393億元,連同債務還本960億元,共需調度財源1,353億元,以舉借債務690億元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663億元予以彌平;前述所編債務還本預算960億元,占當年度稅課收入1兆8,788億元之5.11%。

(二)108至111年度所編債務還本預算占當年度稅課收入比率皆僅略高於法定比率

1.上開公共債務法第12條第1項「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至六編列債務之還本」之規定,係110年6月總統公布修正該法第12條條文及依行政院函示自110年7月2日施行;本次修法前原規定係「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5%」編列債務還本預算。

2.從108至111年度債務還本編列情形以觀(詳表1),分別編列835億元、850億元、850億元及960億元之債務還本預算,占當年度稅課收入比率分別為5.12%、5.06%、5.08%及5.11%,雖皆符合公債法之規定,惟僅略高於法定比率。

表1 近年中央政府稅課收入及債務還本概況表

單位:新台幣億元

項目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稅課收入預算案數A

16,321

16,796

16,719

18,788

債務還本編列數B

835

850

850

960

債務還本編列數占稅課收入預算案數比率 B/A

5.12%

5.06%

5.08%

5.11%

債務還本應編列之法定比率

5%

5%

5%

5%~6%

資料來源:108至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及主要附表,本報告自行整理。

綜上,108至111年度所編債務還本預算占當年度稅課收入比率皆高於法定比率;雖111年度編列債務還本收入960億元,數額不低,惟其占稅課收入比率僅略高於法定比率且尚有融資調度部分,允宜視財政狀況持續增編(不含舉新還舊部分),俾利財政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