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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印製廠111年度營業預算評估報告

一、允宜強化辦理採購人員之專業教育訓練、加強法紀教育、提升保密意識及恪遵各項內部控制機制,以防再度發生洩漏採購資訊情事 日期:110年11月 報告名稱:中央印製廠111年度營業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一、允宜強化辦理採購人員之專業教育訓練、加強法紀教育、提升保密意識及恪遵各項內部控制機制,以防再度發生洩漏採購資訊情事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鄧凱文

中央印製廠為應業務需要,每年均辦理公開招標採購事宜,惟107至108年間發生辦理採購人員涉嫌洩漏招標文件部分內容情事。經查:

(一)相關法規概述

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至第4項分別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及「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刑法第13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7款規範,採購人員不得有「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之行為。

(二)該廠於107至108年間辦理部分標案經辦人員涉嫌洩漏開標時間及標案規格等應保密之資訊

1.中央社等多家媒體於110年9月8日報導中央印製廠於107年至108年間辦理燙金箔膜、三股騎縫線、MICR票據紙等標案,時任吳姓供應科採購組組長、陳姓第二工廠印製科科長、鄭姓股長涉嫌洩漏開標時間、標案規格、投標廠商等秘密給特定廠商;案經台北地檢署考量吳員等3人並未與廠商有利益輸送或交換,標案結果也未受影響,給予吳員等3人緩起訴,期間2年,各須支付公庫10萬元、5萬元、8萬元。

2.詢據該廠表示針對本案已進行追究上揭個案渠等3人之行政責任,並評定該3人109年度員工考核為乙等及辧理職務調整等後續處置作為,另於110年1月份辦理2場次「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採購倫理案例解析」廉政教育訓練,以加強同仁廉政法紀觀念;未來將持續加強同仁政府採購法訓練、法紀教育與內部控制,提升同仁利益衝突迴避意識及恪遵倫理要求,避免不慎觸犯相關法規。

(三)該廠107至109年度每年公開招標件數介於74至86件間,決標金額介於0.85至1.12億元間,且逐年上升

依中央印製廠提供資料顯示(詳表1),該廠於107至109年間依政府採購法等規定,進行公開招標暨順利決標件數分別為80件、86件及74件,決標金額分別為0.85億元、1.08億元及1.12億元;110年1至8月已順利決標60件、金額約1.67億元。由上可知中央印製廠公開招標件數與決標金額皆達一定規模,且決標金額逐年上升。是以,相關同仁於辦理公開招標採購過程中,除需依照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規辦理外,尚宜強化辦理採購人員之專業教育訓練、加強法紀教育、提升保密意識及恪遵該廠各項內部控制機制,以避免再度發生上開洩漏採購應保守秘密之行為。

表1 中央印製廠107年至110年8月公開招標採購件數及決標金額概況表

年度

公開招標採購件數A+B

無法決標件數A

順利決標件數B

承左,合計決標金額(元)

107年

82

2

80

84,990,635

108年

86

0

86

107,885,401

109年

75

1

74

112,233,323

110年1-8月

61

1

60

167,404,963

說  明:公開招標採購件數係中央印製廠自行辦理之公開招標採購案件,不含限制性招標、公開取得報價或企劃書等案件及委託其他機關代辦之採購案。

資料來源:中央印製廠。

綜上,中央印製廠為應業務需要,每年均進行公開採購招標,截至110年8月底止已順利決標60件、金額達1.67億元,惟多家媒體於110年9月8日報導該廠於107年至108年間辦理燙金箔膜、三股騎縫線、MICR票據紙等標案,時任辦理採購等3名同仁涉嫌洩漏開標時間、標案規格、投標廠商等秘密給特定廠商情事。基此,該廠允宜強化辦理採購人員之專業教育訓練、加強法紀教育、提升保密意識及恪遵該廠各項內部控制機制,以防再度發生洩漏採購資訊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