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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暨交通部所屬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允宜與行政院研謀建立更積極之運輸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分項執行計畫列管流程,俾收預防類似交通運輸事故再發生之效 日期:110年10月 報告名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暨交通部所屬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叢宏安

107年10月21日臺鐵普悠瑪6432次車於宜蘭發生正線脫軌重大行車事故並造成嚴重傷亡,政府為減少各類型運輸事故由主管機關或營運機構自行調查之獨立性疑義,於108年8月1日擴充原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職能,納入鐵道、水路、公路之重大運輸事故調查,設置獨立於主管機關與監理機關外之運安會,其主要職責包括運輸事故原因調查、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以及追蹤改善建議後續之執行情形等。經查:

(一)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事項、運輸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分項執行計畫列管之相關規範

1.依據運輸事故調查法第27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政府有關機關(構)於收到運輸事故調查報告後90日內應向行政院提出處理報告,並副知運安會。處理報告中就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事項,認為可行者,應詳提具體之分項執行計畫;認有窒礙難行者,亦應敘明理由。」、「前項之分項執行計畫,行政院應列管之,並由運安會追蹤。」

2.行政院為辦理前開規定有關處理報告分項執行計畫之列管作業,訂定「運輸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分項執行計畫列管作業規定」,規範各分項執行計畫之主協辦機關(構)於每年1月15日及7月15日前,將前6個月執行情形送運安會,運安會需於每年1月31日及7月31日前,檢討分析各列管事項之執行情形,填列管考建議提報行政院,其列管作業流程圖詳如圖1。

圖1 運輸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分項執行計畫列管作業流程圖

資料來源:運輸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分項執行計畫列管作業規定。

3.依據運安會109年度運輸安全改善建議評估報告說明,該會於檢視分項執行計畫之內容後,對行政院提出「結案」或「列管」之管考建議,又其若對分項執行計畫辦理情形有意見或不接受時,則會建請相關單位重提計畫或補充資料。

(二)1021臺鐵新馬站重大鐵道事故(補強)調查報告改善建議之分項執行計畫定與列管情形

依據運安會提供資料,該會於109年10月19日發布「1021臺鐵第6432次車新馬站重大鐵道事故(補強)調查報告」(以下簡稱1021調查報告)後,交通部依法研提改善建議事項之分項執行計畫,於110年1月18日(法定回復日期為110年1月17日)函復行政院,並副知運安會;運安會經審視各分項執行計畫後,於110年2月20日函請交通部重提或補充資料,並於同年4月7日函請該部於4月30日前回復;案經交通部依限提供需重提或補充資料,並經運安會審視接受並建議列管後,行政院於110年6月30日核定22項改善建議之分項執行計畫,並納入列管,交通部依規定應於111年1月15日前對22項列管中之分項執行計畫函送行政院執行情形,並副知運安會(詳表1)。

表1 「1021臺鐵第6432次車新馬站重大鐵道事故(補強)調查報告」改善建議之分項執行計畫核定與列管情形

時間

發文(布)機關

內容

調查報告發布

109.10.19

運安會

發布1021臺鐵第6432次車新馬站重大鐵道事故(補強)調查報告

90日內提出分項執行計畫(詳說明)

110.01.18

交通部

交通部對改善建議計22項,包括臺鐵18項、鐵道局3項及交通部1項,函復行政院執行計畫,並副知運安會。

110.02.20

運安會

運安會函請交通部重提或補充資料:

臺鐵18項:其中12項需補充資料,2項具體工作內容經運安會審視不予接受,建請重提。

鐵道局3項:其中2項需補充資料。

交通部1項:所提分項執行計畫經運安會審視不予接受,建請重提。

110.04.07

運安會

運安會函請交通部於110年4月30日前回復需重提或補充之分項執行計畫。

110.04.29

交通部

交通部回復運安會所提需重提或補充資料之分項執行計畫。

報行政院核定並列管

110.06.02

運安會

運安會可接受交通部所提之分項執行計畫,並發函行政院建議列管。

110.06.30

行政院

行政院核定22項改善建議之分項執行計畫並納入「列管」。

每半年函送分項執行計畫執行情形

111.01.15

交通部

交通部依規定應於111年1月15日前對22項列管中之分項執行計畫函送行政院執行情形,並副知運安會。

說 明:法定回復日期為110年1月17日。

資料來源:運安會110年9月9日提供資料。

(三)為積極預防類似交通運輸事故之發生,允宜與行政院研謀建議更積極之運輸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分項執行計畫列管流程

詢據運安會說明,該會於110年2月20日即函請交通部重提或補充資料,嗣於4月7日始函請交通部於4月30日回復,主要係因其間該會與交通部先行辦理溝通認知差異等所致。惟由此窺知,行政院所訂「運輸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分項執行計畫列管作業規定」,並無明確規範運安會針對改善建議事項之分項執行計畫,需請相關單位重提計畫或補充資料時,相關單位之最長回復期限,僅於列管作業流程圖列示提出處理報告流程由運安會洽催;又依該流程圖規範,若執行事項、時程非具體可行或無主(協)辦機關(構)需重回有關機關(構)者,相關機關於90日內提出處理報告即可,若一再循環,恐有延宕處理之虞。

運輸安全改善建議分項執行計畫由行政院列管之考量,係因運安會職司運輸事故調查,不宜直接處理有關機關(構)分項執行計畫之執行,以免因介入政策制訂、執行或監管,而失去調查機關之獨立及公正性。然而,運輸事故調查之目的旨在「避免類似事故之再發生」,積極預防交通運輸可能發生之災難或危害,是以運安會做成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事項,相關機關(構)允宜儘速積極處理,鑑於運安會與108年8月1日甫成立並納入鐵道、水路、公路之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允宜與行政院研謀建立更積極之運輸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分項執行計畫列管流程,俾收積極預防類似交通運輸事故再發生之效。

綜上,自運安會於109年10月19日發布1021調查報告,至行政院於110年6月30日核定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之分項執行計畫並納入列管,其時間長達8個月。運輸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分項執行計畫列管作業規定雖係由行政院訂定,惟為使各有關機關(構)儘速處理運安會所做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允宜與行政院研謀建立更積極之運輸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分項執行計畫列管流程,俾儘早達成預防類似交通事故之再發生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