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總局111年度預算案於「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06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分支計畫項下編列46億元,辦理各項改善公路公共運輸服務所需經費,包括完善無障礙乘車及候車環境等。經查: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及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4條之1規定,運輸營運業者與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規劃適當路線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並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近年來公路總局運用各期公路公共運輸計畫之補助,鼓勵使用無障礙車輛及推動場站無障礙設施等。
(二)依據公路總局提供資料(詳表1),截至110年8月底,全國汽車客運低地板車輛之比率僅約52.21%,其中公路汽車客運比率僅12.63%;又市區汽車客運整體低地板車輛比率雖達69.98%,惟部分縣市政府之比率顯著偏低,允宜持續深入瞭解原因,並妥謀改善對策。
表1 110年8月底汽車客運低地板車輛比率 單位:輛
公路汽車客運
低地板車輛數
總車輛數
低地板車輛比率
605
4,791
12.63%
市區汽車客運(縣市別)
縣市別
低地板車輛數
總車輛數
低地板車輛比率
新北市
1,612
2,503
64.40%
臺北市
3,065
3,542
86.53%
桃園市
375
707
53.04%
臺中市
1,245
1,598
77.91%
臺南市
213
401
53.12%
高雄市
593
1,004
59.06%
宜蘭縣
65
118
55.08%
新竹縣
13
47
27.66%
苗栗縣
4
17
23.53%
彰化縣
28
40
70.00%
南投縣
6
16
37.50%
雲林縣
17
25
68.00%
嘉義縣
18
32
56.25%
屏東縣
21
127
16.54%
臺東縣
2
11
18.18%
花蓮縣
24
28
85.71%
澎湖縣
20
60
33.33%
基隆市
79
168
47.02%
新竹市
17
98
17.35%
嘉義市
22
22
100.00%
金馬地區
31
111
27.93%
小計
7,470
10,675
69.98%
汽車客運合計
低地板車輛數
總車輛數
低地板車輛比率
8,075
15,466
52.21%
資料來源:公路總局。
綜上,104年12月16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第53條規定後,除少數例外狀況外,各運輸營運業者,於所服務路線提供適當之無障礙運輸服務成為必要措施,惟截至110年8月底止,公路汽車客運及部分縣市政府之市區汽車客運低地板車輛比率仍屬偏低,允宜持續研謀改善,以維民眾乘車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