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制度為各機關單位處理會計事務處理之準據,且為內部控制是否健全之重要因素之一;農退基金係參據農退儲金條例設立之特種基金,為利基金運作之健全,允宜儘速制定會計制度。謹說明如下:
(一)農退基金屬信託基金,允宜參據相關法規妥為擬訂會計制度
1.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為信託基金。…。」
2.會計法第3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對於左列事項,應依機關別與基金別為詳確之會計:一、預算之成立、分配、執行。…。」同法並設有會計制度專章(第二章),自第17條至第57條均屬該章範疇,明定會計制度之設計應考量要素、應涵蓋內容及相關應注意規定等,其範圍除攸關會計報告、會計科目、會計簿籍、會計憑證及會計事務處理等事項外,亦包括內部審核處理程序等攸關內部控制之相關內容。
3.農委會109年11月9日訂定發布之農民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基金運用局應訂定會計制度。」。
農退基金屬特種基金之信託基金,允宜按上開法令規定,考量會計事務性質、業務情形、未來發展與內部控制及管理需求等訂定妥適之會計制度。
(二)農退基金會計制度尚在研擬中,允宜儘速辦理
依會計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各機關之會計制度,由各該機關之會計機構設計,簽報所在機關長官後,呈請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核定頒行。」經110年11月1日詢據基金運用局表示,該基金之會計制度刻正研擬中;茲因會計制度為各機關(基金)會計處理之依據,為利該基金運作,允宜儘速完備會計制度之研訂,並送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頒行。
綜上,會計制度為基金得否健全運作之重要因素,農退基金會計制度截至110年11月初尚在研擬中,為利基金之健全運作,允應儘速完備會計制度之制定程序,俾資遵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