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農退儲金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農退儲金之收支、保管業務及農退基金之運用、經營及管理業務之監理,應聘請政府機關代表、農民代表及專家學者,以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行之。經查:
(一)監理會任務、聘任及召開會議等相關規定
農委會依前開規定於109年10月5日訂定公布「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並自農退儲金條例施行日(110年1月1日)施行,重點說明如下:
1.第2條規定,監理會任務包含農退儲金之收支及保管之審議、農退基金之運用、經營及管理之審議、農退基金整體績效之審議及其他有關農退儲金及農退基金之業務監理。
2.第3條規定,監理會隸屬農委會,設委員17人,由政府機關代表(財政部、勞動部、行政院主計總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委會、直轄市政府代表各 1 人)、專家學者 5人、農民代表5人組成。
3.第9及10條規定,監理會以每3個月開會1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監理會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中農民代表委員及專家學者委員應各有1人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監理會會議之決議,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贊成與反對人數相等時,取決於主席。
(二)截至110年9月底,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僅召開1次會議
農退儲金於110年1月1日開辦,並依法設置監理會,由機關代表、專家及農民代表共17人擔任委員(詳表1),惟截至110年9月底止,僅於8月中旬召開1次會議,據說明係受疫情關係影響;惟查疫情期間政府機關間重要會議仍透過視訊方式舉行,此外,如勞動基金監理會於110年1至9月間每月均持續舉行監理會會議,全國疫情增至3級警戒之5至7月會議(第83至85次監理會會議)則改採書面方式進行。鑑於農退儲金監理會肩負監理農民儲金收支、保管及農退基金營運之責任,尤其開辦初期更須借重委員專長協助制度之建立、計畫擬定與業務推展,故仍宜依前開規定定期召開監理會會議。
表1 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現屆委員名單
序號
委員姓名
機關代表/專家學者/農民代表
性別
1
陳○壽
召集人-農業委員會
男
2
鍾○正
專家-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系教授
男
3
黃○堂
專家-銘傳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副教授
男
4
張○傑
專家-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
男
5
莊○明
專家-全球專業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男
6
鍾○丹
專家-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女
7
李○華
農民代表-農會總幹事
女
8
楊○仁
農民代表-農會總幹事
男
9
林○欣
農民代表-農會總幹事
女
10
謝○景
農民代表-農會總幹事
男
11
林○宏
農民代表-農會總幹事
男
12
陳○言
機關代表-農業委員會
男
13
王○英
機關代表-財政部
女
14
楊○瑩
機關代表-勞動部
女
15
柳○斐
機關代表-主計總處
女
16
古○榮
機關代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男
17
洪○燕
機關代表-桃園市政府
女
說 明:主計總處機關代表原為王○倩,因職務異動於110年8月改為柳○斐。
資料來源:農委會提供。
綜上,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負責監理農民退休儲金收支、保管業務及農退基金之運用、經營及管理業務,允宜依規定按期召開,以保障參加農民退休儲金之農民權益。
(分機:8663 鄭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