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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11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二、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所需經費仍高,復規劃自111年度起新增辦理矯正機關廚餘處理計畫,允宜一併規劃廚餘減量等配套措施,以節省後續維護費用 日期:110年11月 報告名稱: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11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二、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所需經費仍高,復規劃自111年度起新增辦理矯正機關廚餘處理計畫,允宜一併規劃廚餘減量等配套措施,以節省後續維護費用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劉宜姈

矯正基金111年度於預算書表附錄之「改善收容人醫療、生活設施及技訓設備專案明細表」共列1億5,560萬2千元,其中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部分之經費計1億4,924萬2千元(包括非業務資產8,674萬7千元、遞延費用6,215萬8千元及修理保養及保固費33萬7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案數之1億6,981萬1千元減少2,056萬9千元(減幅12.11%)。為提升收容人人權,近年度各監所逐步汰換部分老舊設備或辦理相關設備修繕,惟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之經費近年耗費頗鉅。經查:

(一)矯正基金支應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經費之源起及近年法令修正概況

依據法務部91年1月部務會報部長指示:「本部監所作業基金累積金額已逾新臺幣30億餘元,依部頒『監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基金僅用於擴充及改良各項作業設備,用途僵化、缺乏彈性,致使龐大資金閒置而無法作有利於收容人的使用,希研議放寬,使該筆款項得用於收容人醫療品質或有關福利措施,以濟公務預算之不足。」嗣91年9月24日修正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增列基金之用途得支應收容人技能訓練支出,暨補助收容人醫療及生活設施支出。

另依據109年1月15日修正前之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外役監條例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等相關規定,該基金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30%充作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之用。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之監獄行刑法第37條第1項及羈押法第30條規定,改善受刑人及被告生活設施經費將改由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之作業賸餘撥充之,並自同年7月15日起施行。

(二)近年矯正基金支應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經費概呈增加之勢,且自109年度起均超逾1.4億元

揆102年度至109年度矯正基金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經費編列及執行情形(詳表1),各年度原編預算數自3,865萬元增至1億5,065萬8千元,增加1億1,200萬8千元(增幅289.8%),其間雖略有波動增減,惟整體而言,收容人生活設施經費仍概呈增加之勢。檢視其執行情形,除106、107年度因獲社會捐款挹注致決算數較低外,102年度至109年度之決算數自3,537萬1千元增至1億3,143萬8千元,亦增加9,606萬7千元(增幅271.6%)。其中自109年度起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經費大幅增加,主要係新增辦理矯正機關收容用水改善計畫,矯正基金自109年度至113年度分年編列相關經費,爰該基金用以支應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之經費於短期間難以下降。

表1 102年度至111年度矯正基金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經費編列及執行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年度

上年度轉入數(A)

預算數

(B)

先行辦理數(C)

可用預算數(A+B+C)

決算數

執行率

102

925

38,650

-

39,575

35,371

89.38

103

-

40,595

19,320

59,915

51,871

86.57

104

1,187

43,139

19,377

63,703

47,531

74.61

105

3,040

43,136

57,193

103,369

89,344

86.43

106

6,274

97,861

21,888

126,023

45,203

35.87

107

841

68,555

-

69,396

37,604

54.19

108

841

96,960

-

97,801

92,206

94.28

109

1,827

150,658

-

152,485

131,438

86.20

110

6,386

169,811

-

176,197

12,402

7.04

111

-

149,242

-

149,242

-

-

說 明:110年度決算數為統計至8月底執行數。

資料來源:矯正基金。

(三)111年度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經費除賡續辦理矯正機關自來水改善工程等項目外,另新增辦理廚餘處理計畫,允宜一併規劃廚餘減量等配套措施

該基金111年度編列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經費辦理項目主要包括:賡續辦理花蓮監獄等9所矯正機關自來水設施改善工程、賡續汰換臺中監獄等6所矯正機關炊場老舊鍋爐等相關設備(施)、汰換臺北監獄等8所矯正機關之場舍老舊熱水管線及生活設施修繕,及新增辦理臺中女子監獄等15所矯正機關之廚餘處理計畫等(詳表2)。自來水設施、熱水管線及相關設備之改善或汰換,涉及收容人生活基本條件或環保法令規範,儘速提供合宜設備確有其必要;至於廚餘處理計畫則係配合防堵非洲豬瘟擴散,禁止使用廚餘餵養豬隻,各矯正機關每日產生之大量廚餘須有去化管道,故有建置相關處理設施之需求,惟為節省往後清運及設備維護等支出,允宜一併規劃廚餘減量等配套措施。

綜上,部分矯正機關因建築年代久遠,原有設備已不堪用或難符現代社會生活所需,故有多項基礎工程(如自來水設施、鍋爐設備及熱水管線等)亟待改善或建置,為此,矯正署規劃分年辦理各項工程,致矯正基金近年度用於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之經費頗高;另111年度起,為暢通各矯正機關之廚餘去化管道,將分4年編列經費逐步建置廚餘處理設施,除加強管控施工進度外,允宜一併研議廚餘減量之源頭管理配套措施,俾有效節省後續清運及設備維護費用。

表2 111年度矯正基金改善各監所收容人生活設施經費編列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預算數

辦理機關

備註說明

自來水改善工程

75,576

花蓮監獄

新店戒治所

東成技能訓練所

泰源技能訓練所

嘉義看守所

臺中監獄

臺中女子監獄

臺中看守所

臺中戒治所

近年對於收容人生活處遇日漸重視,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亦決議推動矯正機關全面使用自來水,以改善收容人基本生活條件。爰此,矯正署陳報「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用水改善計畫」(109年-113年)修正計畫,經費計4億9,390萬9千元,經評估後,除未成立作業基金之少年矯正機關,受限於國有財產法「管用合一」之規定,改善自來水設施所需經費應回歸公務預算支應外,其餘矯正機關符合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規定之用途,爰循預算程序納入作業基金預算分年編列。

汰換炊場老舊相關設備(施)

27,354

臺中監獄

彰化監獄

雲林第二監獄

嘉義監獄

高雄第二監獄

臺北女子看守所

因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9月19日訂定發布「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加嚴鍋爐廢氣排放之標準,爰本項目列為優先辦理執行。另考量部分機關炊場相關設備(施)因年久失修,已影響炊場基本運作,為提升收容人生活處遇品質,並符合環保法令規範,爰列入111年度預算編列。

場舍熱水管線及生活設施修繕

23,189

臺北監獄

桃園監獄

桃園女子監獄

高雄女子監獄

臺中戒治所

臺中看守所

南投看守所

臺南看守所

考量部分機關場舍熱水管線及生活設備(施)因年久失修,已影響收容人生活處遇之維持,為提升收容人生活處遇品質,爰列入111年度預算編列。

廚餘處理計畫

23,123

臺中女子監獄

彰化監獄

雲林監獄

臺南監獄

臺南第二監獄

高雄第二監獄

高雄女子監獄

花蓮監獄

自強外役監獄

宜蘭監獄

泰源技能訓練所

新店戒治所

臺中看守所

臺南看守所

花蓮看守所

為落實非洲豬瘟防疫政策,推動暢通廚餘去化管道,矯正機關預計分年完成建置廚餘處理設施,並增編清運或養護費用。爰此,矯正署陳報「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廚餘處理計畫」(111年-114年),經費計1億3,510萬4千元,經行政院函復建置廚餘處理之一次性措施,所需經費由矯正基金支應,爰循預算程序分年編列。

資料來源:矯正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