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防制基金111年度編列基金來源4億2,463萬3千元,其中4億2,462萬1千元為國庫撥款收入。該基金屬特別收入基金,108年度至110年度基金來源均為國庫撥補,至111年度始編列國庫撥補以外之收入,惟金額僅1萬2千元,占比甚微(0.003%),迄今仍未具備國庫撥補以外之新增適足財源。經查:
(一)該基金迄111年度預算案始編列國庫撥補以外之財源,惟金額甚低,難謂符合新增適足財源之意旨
按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五)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為健全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之管理,檢討基金之存續,提升基金資源運用效率,行政院訂有「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設立及存續原則」,該原則第3點規定:「非營業特種基金須依法律或配合重要施政需要,按預算法第4條規定,並應具備特(指)定資金來源,始得設立。前項基金屬新設者,其特(指)定資金來源應具備國庫撥補以外新增適足之財源,且所辦業務未能納入現有基金辦理。」毒品防制基金111年度除編列國庫撥補款4億2,462萬1千元外,另編列財產收入及其他收入各6千元,係受補助機關繳回款項之專戶利息收入及外界捐款收入,為基金成立以來首度編列政府撥補收入以外之財源。按新增財源係指各級政府既有收入或公庫撥補以外之特(指)定財源,如特別公課、或因應重要施政需要,透過制修法律或自治條例增加之收入,抑或對外界增加提供產品或服務,增加之對價收入等;另適足財源需具備長期可穩定收取,並能支應基金之主要營運需求及用途,該基金111年度之財源除國庫撥補款外,雖新增利息及捐款收入,惟其金額甚低,共僅1萬2千元,未符新增適足財源之意旨。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所科罰金及沒收、追徵所得款項,及違反該條例所處罰鍰等,迄未依法提撥以挹注基金收入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23條規定:「依法收入之罰金、罰鍰或沒收、沒入之財物及賠償之收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之2第1項及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犯本條例之罪所科罰金及沒收、追徵所得款項之部分提撥。三、違反本條例所處罰鍰之部分提撥。四、基金孳息收入。五、捐贈收入。六、其他有關收入。」據法務部統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科罰金及併科罰金之收取金額,近3年度(107至109年度,以下同)分別為948萬元、194萬元及365萬元(詳表1),平均每年約502萬元;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判決確定應沒收犯罪所得已收金額,近3年度各為2,288萬元、2,767萬9千元及2,575萬1千元(詳表1),平均每年約2,544萬元。洽據法務部表示,前揭款項均納入國庫,如提撥該項收入仍不足支應基金用途,徒增行政流程,故未編入111年度基金來源預算。
此外,近3年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罰鍰分別為5,762萬9千元、6,677萬元及4,313萬3千元,該部亦表示,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4條規定,罰鍰係屬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收入,現各縣市多已運用於毒品危害防制業務,如納入該基金收入來源恐生爭議,復該部尚無法籌妥替代財源,故該基金111年度仍未編列是項收入之預算。依「因應財政紀律法設立非營業特種基金之執行原則」第肆點規定:「至現行依部分法律或自治法規已納入基金之政府既有收入(如罰鍰收入),在法律或自治法規等尚未修正前,暫維持現狀,惟未來仍應朝修法方向推動,以納入各級政府公庫為目標。」該基金雖稱將針對基金來源屬政府既有收入部分朝修法方向推動,惟迄今尚無具體進展。
表1 107至109年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所科罰金及沒收、追徵所得款項統計表 單位:人;件;新臺幣千元
項目
年度
毒品案件裁判確定判處罰金、併科罰金
毒品案件判決確定應沒收犯罪所得收回情形
人數
罰金
併科罰金
件數
已收金額
107
45
-
9,480
2,393
22,880
108
48
-
1,940
2,461
27,679
109
49
-
3,650
2,967
25,751
資料來源:毒品防制基金。
綜上,毒品防制基金111年度收入來源仍以國庫撥款為主,自108年度成立迄今均缺乏新增適足之特(指)定財源,允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之2第1項之規定,依法提撥犯該條例之罪所科罰金及沒收、追徵所得款項等;另鑑於政府既有收入不得作為新設基金之財源,針對已納入該基金之罰鍰收入部分,宜儘速研修相關法令,俾符財政紀律法之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