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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11年度營業預算評估報告

二0、綠能第一期計畫之辦理事項係可預期及提前規劃,以補辦預算方式辦理,妥適性容有檢討空間 日期:110年11月 報告名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11年度營業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伍、補辦預算事項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凃玉枝

台電公司111年度預算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編列「綠能第一期計畫」1億6,000萬元補辦預算案。經查:

(一)補辦預算之原由及依據

據台電公司說明,「綠能第一期計畫」原屬111年度新興計畫,嗣為配合國家能源政策並達成低碳家園之目標,於110年度加速推動再生能源設備建置與再生能源發展,爰經行政院110年6月7日院授主基經字第1100200709號函同意依預算法第88條規定先行辦理,並於111年度補辦預算1.6億元。」

據該公司統計,本計畫截至110年8月底止已支付實現數7,344萬2千元,占補辦預算數比率45.90%,主要為支付使用權資產之租金,總累計進度4.48%尚符合規劃進度。

(二)再生能源發展政策已推動多年,發展再生能源資本支出計畫應屬事前可預期並提前規劃,以補辦預算方式辦理,妥適性容有檢討空間

按台電公司111年度預算案揭示,本計畫之目的係為配合政府能源政策規劃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提高至20%,於全臺再生能源適宜場域建置風力、太陽光電及地熱發電設施共16萬瓩。

惟政府能源轉型政策與再生能源發電占比目標已宣示多年,況且該公司為確保穩定供應電力,每年滾動檢討長期電力需求預測與長期電源開發規劃,據以擬定長期電源開發方案,近年來已接連推動澎湖低碳島風力發電、萬里水力發電、全台小水力第一、二期、離岸風力第一、二期、風力發電第五期、太陽光電第四、五期以及宜蘭仁澤-土場地熱發電第一期等諸多再生能源開發計畫,顯示「綠能第一期計畫」應屬可預期並得循正常預算程序規劃辦理之事項。

按預算法第88條補辦預算規定之意旨,乃為提供國營事業迅速因應經營環境變化與業務上實際需要之預算執行彈性機制。台電公司將可預期規劃辦理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以補辦預算之方式先行辦理,妥適性容有檢討空間。

綜上,台電公司將可預期規劃辦理之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建置計畫以補辦預算方式辦理,妥適性容有檢討空間。

(分機:8656 凃玉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