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入銀行111年度預算案獎金科目編列6,950萬1千元,其中績效獎金編列2,602萬9千元,係依預算員額251人,1.2個月薪總額計算,與110年度預算編列基礎相同。查該行近年度績效獎金均以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謹說明如下:
(一)績效獎金核發以1.2個月薪給為基準,最高限為2.4個月
為激勵工作績效,政府建立獎金制度,於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第6點第2項規定,公營事業機構之經營績效獎金內涵包括「考核獎金」及「績效獎金」;其中「績效獎金」須有盈餘,始得發給。次據財政部所屬事業機構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績效獎金之計算以1.2個月薪給為基準,依盈餘達成程度核發:(1)總盈餘達法定盈餘者為1.2個月;(2)未達法定盈餘者,以1.2個月按達成比率核發;(3)超過法定盈餘者,以1.2個月加計每級0.4個月(依超逾法定盈餘標準程度而定,共3級,最高至1.2個月);故最高限為2.4個月。
(二)近年度績效獎金發放月數高於預算,以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
據該行表示,績效獎金預算均在用人費用限額內編列1.2個月,至決算績效獎金則於該行用人費用預算項下支用,於財政部審查及審計部審定後發放,尚無預算短編或無盈餘卻發放績效獎金情事。惟由表1以觀,該行自103年度起,皆以1.2個月保守編列績效獎金預算,發放月數卻高於預算,以2.4個月發放,致決算數高於原編預算,以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恐與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成本費用須依實際需求編列之規定未盡相洽。
綜上,輸出入銀行近年度績效獎金發放月數高於預算,皆以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為落實預算管控功能,允宜恪依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參酌實際情形編列,俾利本院審議。
表1 101至111年度績效獎金預、決算金額及月數一覽表
單位:月、新臺幣千元
年度
發放月數
發放金額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a
決算數b
併決算數b-a
101
0
2.40
0
39,005
39,005
102
1.57
2.40
29,582
39,301
9,719
103
1.20
2.40
22,009
38,321
16,312
104
1.20
2.40
21,981
39,315
17,334
105
1.20
2.40
22,216
38,205
15,989
106
1.20
2.40
22,629
40,312
17,683
107
1.20
2.40
23,944
41,672
17,728
108
1.20
2.40
23,696
43,137
19,441
109
1.20
2.40
23,632
43,641
20,009
110
1.20
-
24,950
-
-
111
1.20
-
26,029
-
-
說 明:101年度績效獎金審定數為2.6個月及4,225萬6千元,上表數據為實際發放月數及金額。
資料來源:輸出入銀行歷年提供資料。
(分機:1933 張峻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