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菸酒公司非酒類產品係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食品標示及廣告規定辦理,標示項目包含營養成分、使用原料、添加物、色素及過敏原料等,並落實產品責任標示與品質管理,嚴守銷售與標示法規及警語標示規範,以實踐責任生產與消費之理念。經查:
(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有關標示及廣告規定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內容物名稱等;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等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者中央主管機關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又依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4條規定,食品及相關產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與事實不符者,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二)部分產品標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或因法律認定問題遭受裁罰,宜強化產品標示管理作業及提升相關法規知能
該公司臺中酒廠於106年4月14日起生產臺酒陳釀烏醋,主要原料包括水、釀造醋、砂糖、鹽、五香粉、花椒粒及花雕濃縮液,並透過各營業所、直營便利店、展售中心及台酒購物網進行販售,業於107至109年度分別銷售119公石、84公石及125公石,共計501萬餘元。然該公司稽核處於109年6月中旬赴臺中酒廠辦理內部稽查之報告指出,是項產品自106年12月24日起生產流程不再添加花雕濃縮液,惟產品標示主要原料仍包括花雕濃縮液。
另該廠雖於109年6月16日增設「產品用料標準變更檢核表」,以強化產品標示作業管理等措施,惟審計部派員於110年3月5日赴該廠抽查產品標示情形,發現臺酒陳釀烏醋標示產品主要原料仍包括「花雕濃縮液」字樣,又該公司臺酒購物網陳列該項產品主要原料亦標示包括「花雕濃縮液」,未針對該項產品之庫存重新貼標,更正主要原料標示內容,或修改網頁標示,或進行回收下架,仍繼續於各銷售通路販賣,遲未更正該項產品標示,有誤導消費者認知之虞,並與前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未盡洽合。
復查該公司109年度年報風險評估略以,109 年生技事業處有3 件因法規認定問題,遭主管機關裁罰罰鍰10萬元,囿於近年來食品及化粧品相關法規修訂頻繁,且審查愈趨嚴格,該公司表示將嚴謹審視現有產品及開發中產品,確保產品衛生安全、包裝標示、警語標示皆符合法規。
綜上,為保障消費大眾食用之安全,臺灣菸酒公司宜研議訂定產品標示作業規範,確保產品標示揭露資訊之正確性,並提升相關法規知能及掌握法規變動內容,俾遵循法定規定及維護消費者權益,確保公司形象與消費者食用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