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灣菸酒公司表示對菸品包裝容器標示及廣告宣傳等作業,皆遵循相關法令規定;並於菸品販賣場所配合張貼警語海報(未滿18 歲不得吸菸及禁止供應其菸品),以符合菸酒管理法及菸害防制法等規定。經查:
(一)臺灣菸酒公司菸品標示辦理情形
為確保消費者權益,臺灣菸酒公司積極落實產品責任標示與品質管理,針對產品設計、商品說明與含量標示皆依法令規定予以檢核與校對,俾嚴守銷售與標示法規及警語標示之規範。鑒於衛福部於109 年預告修正菸害防制法,修法內容如新型菸品之管理、包裝容器警示圖文面積擴大85%、禁止加味菸、禁菸年齡提高至20 歲、菸商不得掛名贊助及擴大禁菸場所等措施,可能促使未來菸類產業面臨重大變革,並限制產品之發展性,以致市場經營更顯艱鉅,為因應前揭相關修法內容,該公司表示業已積極投入產品研發設計,後續將關注修法議題、內容及修法進度,研議調整產品研發及品牌等策略因應。
(二)部分菸品標示非屬包裝必要文字及圖片,因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遭裁處罰鍰500萬元
依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及物品等方式宣傳。然臺灣菸酒公司販售之金絲頓長支6毫克20支裝菸品,於容器包裝上印有「Charcoal Filter」(活性碳濾嘴)等非屬菸品包裝之必要文字及圖片,經民眾檢舉涉及對不特定消費者為菸品宣導及促銷之意涵,遭新北市政府以該菸品標示「Charcoal Filter」位於包裝正反面積最大外表明顯位置處,非屬菸品必要文字,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功能可過濾菸品中有害之物質,而有招攬銷售之廣告效果,已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500萬元,嗣臺灣菸酒公司於109年1月6日繳交罰鍰後,並向衛福部提起訴願,於同年5月29日遭駁回。
綜上,為保障消費者獲得真實而完整之資訊,避免商品標示內容造成誤導作用,臺灣菸酒公司宜督促各營業單位確實遵循產品標示相關規定,以維護企業經營信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