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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離島建設基金及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11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七、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第一期計畫處分期間已屆,惟逾半數被投資案尚未處分,允宜促請文化部持續協調並加強監督管理作為 日期:110年11月 報告名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離島建設基金及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11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廖怡絜

為促進國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國發基金111年度預算案於營運計畫內各項投資項下編列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預算3億元,較110年度預算案減少2億元,減幅約40%。經查:

(一)委由文化部辦理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執行情形有待改善

國發基金管理會於99年通過「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執行期限10年,總額度為100億元,前7年進行投資,後3年進行剩餘投資案處分,交由文化部代為執行。文化部依據該實施方案分別於100年、105年及107年開辦「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委託投資管理計畫」(下稱文創投資)第一、二期及「文化內容投資計畫」,匡列國發基金投資金額為文創投資第一、二期計畫共40億元,文化內容投資計畫60億元。嗣後文化內容策進院於108年5月28日成立,文化部於108年6月17日委託文策院代為執行國發基金投資管理業務。

查截至110年7月底止,文創投資第一期投資期限已屆期,各投顧公司累計投資30家,國發基金投資8.12億元;文創投資第二期執行已逾5年,各投顧公司累計投資11家,國發基金投資2.27億元;文化內容投資計畫執行已逾3年,各投顧公司累計投資5家,國發基金投資3.73億元,以上國發基金投資金額合計僅14.13億元(詳表1),投資情形有待改善。

(二)文創投資第一期處分期間已屆,允宜促請各投顧公司積極處分剩餘投資案

依據「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第6點第4項規定,執行單位應要求專業管理公司於第3點所訂投資期限(前7年)屆滿後進行剩餘投資案之處分(後3年),該剩餘投資案處分期間應調降管理費率,若未於3年內處分完畢,不得再收取管理費。文化部於100年6月委託12家專業管理公司參與文創投資第一期共同投資案,履約期限自100年6月15日至110年6月14日止,合計10年,其投資期限已於107年6月14日屆期,合計投資30家企業,投資金額8.12億元,其後3年為投資案處分期間,惟截至110年8月15日,共同投資之30家企業,僅14家處分完畢,處分期間已屆期,尚有16家企業未處分(詳表1)。

表1 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投資金額及處分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管理投資顧問公司或共同投資者 名稱

累計投資文創產業等家數及金額

投資案已處分家數

家數

國發基金投資金額

管顧公司等搭配投資金額

中國信託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3

3.92

3.35

8

中影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

0.9

0.6

1

臺灣文創一號股份有限公司

3

0.75

1.05

2

和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

0.34

0.34

1

柏合麗創業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

0.81

1.89

1

吉富文創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

0.08

0.2

0

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

0.05

0.05

1

華登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2

0.41

0.30

0

豐利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6

0.86

0.58

0

文創投資第一期合計

30

8.12

8.36

14

中國信託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5

0.84

0.67

1

台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

0.3

0.3

0

永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

0.3

0.42

0

創新工業技術移轉股份有限公司

1

0.21

0.3

0

豐利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

0.3

0.2

0

寶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

0.1

0.1

0

國聯創業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

0.22

0.11

0

文創投資第二期合計

11

2.27

2.1

1

科科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1

0.45

0.46

0

推手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1

0.98

1.02

0

貝殼放大股份有限公司

1

0.34

0.5

0

台灣威亞股份有限公司

10.98

1

0

大曉創藝股份有限公司

1

0.98

1.02

0

文化內容投資

5

3.73

4

0

總計

46*

14.13

14.46

15

說 明:1.為截至110年7月底止統計資料。

2.*累計投資家數扣除重複投資之事業,實際投資家數為41家。

資料來源:國發基金提供。

綜上,國發基金與民間共同推動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委由文化部辦理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執行情形欠佳,且文創投資第一期處分期間已屆,逾半數被投資案尚未處分,允宜促請文化部等相關單位持續協調相關事宜,並加強監督管理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