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分別編列「徵收收入-耗水費收入」10億元及「行銷及業務費用-耗水費費用」6億5,469萬8千元,分別較110年度預算案增加4億元及2億3,894萬7千元。經查:
(一)耗水費徵收推動情形
1.為強化水資源有效及永續利用,水利法於105年5月修正增訂第84條之1,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向用水超過一定水量之用水人徵收耗水費,所徵收之耗水費並納入水資源作業基金管理運用,專作水資源管理、再生水資源發展及節約用水推動之用;鑑於各標的用水規模不同、應採行之節水措施亦有別,同條文第3項規定:「…各標的用水耗水費之計算與徵收方式、徵收對象、繳納期限、節水措施、減徵範圍與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2.惟該規定實施迄今已逾5年,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仍未完成相關徵收之規範,詢據水利署表示:(1)耗水費徵收辦法草案尚在研議中,原則以推動大用水戶節約用水為目標,豐水期不徵收,實施節約用水、使用再生水得依水利法第84條之1第1項規定最高減徵60%。(2)為降低開徵後對產業衝擊,已規劃於各地區辦理產業座談會,持續與各界溝通,以儘速完成耗水費徵收辦法(草案)公告作業。
(二)允宜儘速確定開徵方式及時程,以利產業因應與本院審議,相關徵繳作業並應落實行政簡化及資訊化,力求節約
有關水資源作業基金110及111年度所編耗水費收支明細比較,詳表1,並說明如下:
1.耗水費收入之估列:110及111年度預算案均僅簡單說明「依水利法第84條之1規定,向用水超過一定水量之用水人所徵收之耗水費。」詢據水利署表示,有關111年度耗水費收入估算方式,主要係依據106年經濟部研擬之耗水費徵收辦法(草案)架構內容規劃與用戶用水資訊,每月用水量逾1千立方公尺者8,445戶,採不同水源別之階梯費率每度1至3元估計,有關111年度預算較110年度增加,主要係評估COVID-19疫情過後,預期產業回台投資,用水量需求增加,並評估用水大戶節約用水之政策等估列。
2.有關111年度耗水費費用之用途及較110年度增加原因:(1)「一般服務費」4,628萬元,主要用以委託銀行超商代收所需佣金及手續費40萬元、委由地方政府協助查核及辦理再生水廠開發利用等2,174萬元、委請工業局辦理廠商節水輔導2,000萬元、徵收用戶系統及資料寄送等所需10名外包人力約414萬元。(2)「補貼(償)、獎勵、慰問與救助(濟)」5億6,194萬8千元,包含徵收對象辦理節水事項之獎勵費1,200萬元,及調配水資源所需之停灌休耕補償差價補貼5億4,994萬8千元。(3)111年度預算較110年度增加主要基於評估未來旱災頻率可能增高等,調增委託地方協助再生水開發利用(增加500萬元)、委託工業局產業節水輔導(增加1,500萬元)、委外調查研究之專業服務費(增加2,798萬3千元)及調配水資源所需停灌補償(增加1億9,994萬8千)等經費增加。
3.允宜儘速完成相關徵收規範,以利推動:因水利署尚未完成耗水費徵收辦法,耗水費收入未能就預計徵收率及戶數為具體說明,預算籌編未盡周延詳實,允宜儘速完成相關徵收規範,並妥作配套措施,以利推動。
4.加強落實行政簡化及資訊化,以撙節經費,並具體說明經費用途:依水利法第84之1條第4項規定:徵收之耗水費將專作水資源管理、再生水資源發展及節約用水推動之用。鑑於109及110年度因乾旱調度農業用水,該基金負擔停灌休耕補償等經費預計將達20億餘元,遠逾所預估之耗水費收入;基此,有關耗水費之徵收作業,允宜加強落實行政簡化及資訊化等,以撙節經費。另111年度分別編列委託地方政府推動之再生水開發利用1,600萬元、工業局產業節水輔導2,000萬元及委託調查研究3,279萬元,允宜於預算案中具體說明預計辦理計畫內容及經費估列等,以利本院審議及後續之追蹤考核,確切落實耗水費徵收之目的。
表1 110年度耗水費收支預算編列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110年度預算案
111年度預算案
耗水費收入
600,000
1,000,000
耗水費費用
415,751
654,698
服務費用
53,251
92,687
(1)水電、郵電及旅運費
2,358
2,734
(2)印刷裝訂及公告費、媒體政策宣導及業務宣導、行銷推廣等
6,700
7,043
(3)一般服務費
35,546
46,280
(4)專業服務費
8,647
36,630
材料及用品費
500
63
3.補貼(償)、獎勵、慰問與救助(濟)
362,000
561,948
耗水費收支餘絀
184,249
345,302
費用率
69.29%
65.47%
資料來源:水資源作業基金110及111年度預算案。
綜上,水利法105年5月修正增訂第84條之1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向用水超過一定水量之用水人徵收耗水費,並納入水資源作業基金管理運用,111年度分別編列「徵收收入-耗水費收入」10億元及「行銷及業務費用-耗水費費用」6億5,469萬8千元,為利基金財務規劃及111年度預算之執行,允宜儘速確定開徵方式及時程,以利產業因應,相關徵繳作業並應朝向行政簡化及資訊化,力求節約,並具體載明各項經費用途內容及所需經費估列等,俾利本院審議及後續追蹤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