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本部)111年度於「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業務計畫項下之「國防資源管理」分支計畫編列委辦費1,760萬元,其中之1,000萬元係委託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辦理列管軍品級別認證評鑑業務之經費。按國防部原規劃於國防大學理工學院籌設國防產業級別評鑑中心(以下簡稱國評中心)擔任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評鑑公正之第三方,惟因外界對由國防大學擔任第三方之允當性有所疑慮,國防部於110年4月9日國資科企字第1100076561號函公告,將改委託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辦理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評鑑相關事宜。查該基金會雖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然業務多由國防部指派兼職人員負責,且近年業務僅侷限於辦理少數特定事項,是否符合擔任公正第三方應具備之「充足資源」、「認證能力」及「民間團體」等條件,仍恐不無疑慮。經查:
(一)國防部原規劃將擔任公正第三方角色之國評中心設於國防大學(理工學院),嗣後改委由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辦理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係為有效結合政府與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產業而制定,民間廠商如何在符合國防安全管控情況下,爭取參與國軍各種列管軍品之研發、產製、維修機會,同時軍方亦可在確保廠商服務與供應品質無虞下釋出商機,有賴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之評鑑。由於其間涉及具公信力評鑑機制之建立與商機利益,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4條第2項爰規定需由公正第三方實施級別評鑑。據此,國防部原規劃將擔任公正第三方角色之國評中心設於所屬國防大學(理工學院),惟因外界對於由國防大學擔任之允當性有所疑慮,國防部爰於110年4月9日國資科企字第1100076561號函公告,將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評鑑相關事宜委託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辦理。
(二)本院前於審議通過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時,針對該條例所稱公正第三方之認定及組成方式,曾作成附帶決議
本院前於108年5月31日院會審議通過「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時,亦通過審查會所作附帶決議1項:「針對『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第4條第2項及第3項所稱公正第三方,其認定及組成方式,應於『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管理辦法』明定之。」國防部嗣已依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4條第5項之授權規定,於109年9月10日訂定及110年3月29日修正發布「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然有關前揭本院附帶決議要求應明定之公正第三方認定及組成方式,卻未見於該辦法中有相關規定,顯與本院決議有悖,亦不利以具體、客觀之標準,審認國防部委託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擔任公正第三方之允當性。
(三)評鑑業務仍有待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完成前置規劃作業始能運作,難謂已於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規定期限內完成配套措施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20條規定:「主管機關、其他主辦機關及相關機關應於本條例公布後2年內完成相關計畫及配套措施。」該條例係於108年6月19日公布,依規定相關機關應於110年6月18日前完成相關計畫及配套措施。揆國防部於110年4月9日公告將委託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辦理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評鑑相關事宜,惟雙方至110年6月4日始簽訂委任契約,依國防部說明:「簽約後,基金會已開始辦理辦公設備整備、行政人員招募、評鑑委員遴選、訂定評鑑事項之評鑑基準及訂定評鑑工作小組等作業規定,預於110年9月1日前完成」。似難謂已於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規定期限內完成配套措施。
(四)國防部對於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財務業務擁有掌控能力,由其以民間團體身分擔任公正第三方之妥適性仍恐待商榷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需由具備充足資源及認證能力之「公正第三方」實施級別評鑑;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第5條規定,應委託具備充足資源及認證能力之民間團體擔任公正第三方。依國防部說明:「綜觀國內對國防產業較熟悉單位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及國防大學,惟其一為受評鑑廠商、其一為國防部所屬單位,故經本部審慎評估後,考量行政院主管之『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熟悉國內產業現況,且該基金會係為促進國防有關工業加速整體發展而設,…,且非屬本部所屬單位,故符合產發條例公正第三方之規範。」查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雖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然其董事長為國防部部長,辦公室設於國防部內,日常會務運作亦多由國防部人員兼辦並主導,且國防部於109 年11月20日修訂發布「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已將該基金會納為國防事務財團法人並受該部監督,容顯國防部對於該基金會業務及財務均具有掌控能力,該部將擔任公正第三方角色之單位由國防大學(理工學院)改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恐仍難釐清外界對於公正第三方由國防部主導之疑慮。
(五)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過往業務僅侷限於少數特定事項,似難謂有「充足資源」及「認證能力」辦理評鑑業務
國防工業發展基金之用途依該基金設置條例第3條規定,包括:「有關國防科技研究及發展之支出」、「有關引進國防與相關重工業及精密工業新技術之支出」、「有關配合國防需要,建立或擴大生產國防武器能力,發展新產品必需設備投資、貸款或補助之支出」、「有關國防所需高級科技人才培育及延攬之支出」、「有關團體或個人設計與發明獎助之支出」及「其他與發展國防工業有關之支出」等6項。惟該基金會近年就其資金之運用,均僅侷限於辦理少數特定事項 (如協助廠商辦理優惠貸款、委託研究案及獎助學金發放等),至於有關設置條例規定之引進國防與相關重工業及精密工業新技術、國防所需高級科技人才之延攬及團體或個人設計與發明獎助等用途,則均未有涉入;且其目前會務運作僅3名專職員工,國防部兼職人員多達10名,該基金會是否有辦理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評鑑業務之「充足資源」及「認證能力」,似有疑慮。
綜上,國防部雖鑑於外界對由國防大學擔任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第三方之允當性有所疑慮,故將是項業務改委託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辦理,然國防部對於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財務業務亦具有掌控能力,且該會近年業務侷限於特定事項,是否符合擔任公正第三方應具備之「充足資源」、「認證能力」及「民間團體」等條件,國防部允宜儘速釐清,俾降低外界疑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