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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主管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二、海軍司令部就「魚叉飛彈海岸防衛系統」案,規劃不實施工業合作,且逕以尚未奉核定計畫調整111年度預算書內容及分年經費 日期:110年10月 報告名稱:國防部主管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一二、海軍司令部就「魚叉飛彈海岸防衛系統」案,規劃不實施工業合作,且逕以尚未奉核定計畫調整111年度預算書內容及分年經費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曾文煌 洪勝堯

海軍司令部111年度於「一般裝備」業務計畫中,續為「魚叉飛彈海岸防衛系統」編列第2年度預算14億3,249萬8千元。本案109年度經行政院核定計畫總經費為523億4,331萬3千元,執行期程110-114年,並規劃不實施工業合作。海軍於110年5月及8月二度修訂該案整體獲得規劃書,除將執行期程變更為110-119年度外,計畫總經費亦提高至866億134萬9千元,因其經費調增逾20%,依規定需陳報行政院。國防部雖於110年8月19日將修訂計畫函陳行政院審查,惟在獲行政院函復同意前,海軍即以尚未奉核定計畫調整111年度預算書該案計畫內容及分年經費,妥適性有待商榷。經查:

(一)新台幣10億元以上軍事投資建案依規定應陳報行政院審核,個案金額若有調增20%以上者,即需重新召開會議審查

軍事投資建案多具投資金額龐大,且執行期程長之特性,該類計畫應本「計畫等預算」之精神,儘早研擬及完成審查程序。依國防部國軍武器裝備獲得建案作業規定:「新台幣10億元以上非極機密之新增投資案件,於本部完成審定後,依預算法陳報行政院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修訂:(一)投資個案原始奉核計畫金額調增(…),應依下列規定辦理:1.修訂整體獲得規劃書及可行性評估報告。2.屬新台幣10億元以上且投資個案金額調增20%以上者,應…重新召開會議審查。3.建案預算金額調整,致變更核定權責者,修訂作業應依修訂後投資預算金額規定辦理。…。」爰10億元以上軍事投資建案應陳報行政院審核,投資個案金額若有調增20%以上者,國防部除重新召開會議審查外,亦應循程序再陳報行政院。

(二)海軍司令部於110年度2度修訂「魚叉飛彈海岸防衛系統」整體獲得規劃書,並將計畫總經費由原523億餘元調增為866億餘元

為因應中共敵情威脅提升,強化打擊武力及手段,有效增加制海作戰能力,海軍司令部規劃對美軍購籌建機動飛彈車中隊,配置魚叉飛彈海岸防衛系統,行政院於109年8月14日院臺防字第1090098053號函核定全案經費523億4,331萬3千元,辦理期程為110-114年度,首(110)年經費編列於國防部所屬單位機密預算中。查本案已於110年5月與美方簽訂發價書,並於同年5月11日修訂整體獲得規劃書將期程延至117年(詳表1);其後海軍因建軍規劃需求再次修訂整體獲得規劃書,將原二階段採購修正為一階段辦理,採購數量由32套增為100套,總經費調整為866億134萬9千元(較原訂523億4,331萬3千元調增342億5,803萬6千元,增幅65.45%),期程再延至119年,國防部並於110年8月19日以國略建軍字第1100185464號函將修訂計畫函陳行政院審議。

表1 海軍司令部「魚叉飛彈海岸防衛系統」整體獲得規劃書歷次修訂內容 單位:新台幣千元,套

修訂次別及日期 項目

計畫期程

計畫總經費

採購數量

原計畫(108.8.20)

110-114

52,343,313

32

第一次修訂(110.5.11)

110-117

52,343,313

32

第二次修訂(110.8.19)

110-119

86,601,349

100

說明:表列各計畫日期中,原計畫及第一次修訂日期為國防部核定日期,第二次修訂為國防部陳報行政院日期。

資料來源:海軍司令部

(三)國防部遲至110年8月19日始將修訂計畫函報行政院,且未經核定即逕調整預算書內計畫總經費及採購數量

國軍年度施政工作計畫與預算編制作業手冊第伍、三點,就軍事投資建案計畫納編年度預算規定:「新台幣10億元以上非極機密之整體規劃書,應於預算先期作業審定3個月前完成,陳報行政院審核。」揆本案雖非新增軍事投資建案,然調增金額高達342億5,803萬6千元(增幅65.45%),國防部於行政院院會通過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前數日(110年8月19日)始將該案修訂計畫函報行政院,難謂給予行政院充裕時間就增購數量必要性及經費額度允當性進行審議;且國防部在行政院函復同意修訂計畫前,即逕依尚未核定之計畫內容調整111年度預算書內該案總經費、採購數量及分年預算,亦恐難謂妥適。

(四)本案以「籌建時間急迫性及節省國防預算」為由,規劃不實施工業合作

依國防部99年修正發布「國防部工業合作作業規定」第2點及第4點規定,採購金額達500萬美元以上之向外採購軍事投資計畫案,均應執行工業合作;工業合作額度最少應達商購合約或軍售案承商實際合約總價款40%。本案已於110年5月19日簽署第一階段發價書,經洽詢國防部說明工業合作協議書洽簽狀況略以:「考量發價書簽署急迫性及有效撙節國防預算等考量,不實施工業合作,並已於整規書內述明並獲行政院同意。」按國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應依國防政策,結合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科技工業,…,向外採購時,應落實技術轉移,達成獨立自主之國防建設。」揆本案計畫總經費高達866億餘元,雖以簽約迫切性為由未規劃實施工業合作,然是否喪失藉此引進國內欠缺關鍵技術之良機,恐不無疑慮。

綜上,海軍司令部110年度二度修訂「魚叉飛彈海岸防衛系統」整體獲得規劃書並將總經費調增為866億餘元,惟國防部於行政院院會審議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前數日始將修訂計畫函報行政院,行政院是否有充裕時間就增購數量必要性及經費額度允當性進行審議恐不無疑慮。另國防部在行政院函復同意前,即逕依尚未核定計畫調整111年度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書內該案總經費、採購數量及分年預算,且以「籌建時間急迫性及節省國防預算」為由不規劃實施工業合作,妥適性均有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