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司令部111年度於「一般裝備」業務計畫中,新增「F-16型機遠距精準武器籌購案」,計需470億8,073萬元,納入111-116年編列。揆本案係跨年期計畫並置於公開預算,當應依規定列明全部計畫內容以利本院審議,惟於111年度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書中,該項計畫於並未詳實揭露採購品項及數量等攸關資訊,不利外界評估其預算合理性。又本案採購品項既涵蓋不同彈種,且尚有未能公開之部分,空軍允宜評估就不同彈種分開建案,並將不宜公開部分移列機密預算之可行性。經查:
(一)歲出各項計畫應選定工作衡量單位,計算公務成本;跨年期計畫經費則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等,為預算法所明定
依預算法第37條規定:「各機關單位預算,…,歲出應按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編製之,各項計畫,除工作量無法計算者外,應分別選定工作衡量單位,計算公務成本編列。」同法第39條另規定:「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另依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11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13條規定,跨年期計畫應參照預算法第39條有關繼續經費之規定編製,爰各機關單位編製年度預算時,於歲出各項計畫應分別選定工作衡量單位,計算公務成本;如為跨年期經費則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等項。
(二)空軍「F-16型機遠距精準武器籌購案」未依規定列明全部計畫內容,不利本院審議
按各計畫預計籌購品項及數量,乃決定其預算編列額度、衡量單位成本之重要資訊,亦當係繼續經費預算全部計畫內容所應列明事項之一,自應依上揭預算法規定,於年度預算書中載明。揆空軍「F-16型機遠距精準武器籌購案」於111年度預算書中僅列示計畫總經費及分年預算額度,武器籌購品項及數量等攸關資訊則均未載明,除外界難以知悉其建置成本之妥適性外,亦不利本院審議預算時評估其合理性。
(三)本案既採購不同彈種,且有尚未能公開之部分,允宜評估區分機密與公開兩部分分別建案之可行性
本案經洽請空軍司令部就籌購內容說明略以:「本案籌購範疇列有AGM-84H飛彈,該型彈藥美方已於109年10月21日同意供售我135枚,符合我作戰需求,餘本案內容涉及軍事計畫相關資訊,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等規範無法提供。」按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區分公開及機密2部分,本案籌購武器品項既涵蓋不同彈種,且有尚未能公開部分,空軍司令部未能依其機密屬性分開建案,恐有便宜行事之疑慮;又既經評估列為公開預算,卻又以部分品項涉及機密而不願公開攸關資訊,亦不利外界後續監督其執行進度。
綜上,空軍司令部「F-16型機遠距精準武器籌購案」於111年度編列首年預算,卻未依預算法規定列明全部計畫內容,不利本院審議預算時評估其合理性。另本案內容既涵蓋不同彈種,且有部分品項涉及機密而無法對外公開,允宜研議依其機敏性分開建案並分列公開及機密預算之可行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