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後端基金111年度「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委託調查研究費」2億4,639萬4千元,共辦理10項子計畫(詳表1)。經查:
表1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之委託調查研究費編列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名稱
110年度預算數及以前年度實際數
111年度預算案數
112年度及以後年度預計數
合計
1.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址公投委辦案
6,500
16,058
0
22,558
2.低放射性廢棄物資料庫系統更新
7,000
400
0
7,400
3.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技術精進計畫
154,070
115,046
0
269,116
4.辦理中期暫存設施潛在場址勘查與規劃技術服務案(暫定)
28,125
28,130
56,265
112,520
5.低放貯存場低放射性廢棄物計測暨取樣分析技術服務
8,757
14,102
6,289
29,148
6.放射性廢棄物除污、貯存與處置本土化技術服務案
13,708
5,108
0
18,816
7.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技術發展(111-115)(暫訂)
0
20,000
180,000
200,000
8.核電廠除役低放射性廢棄物盛裝容器研發第三方平行驗證與巡查技術服務案(暫訂)
0
12,000
36,000
48,000
9.辦理民意調查、公投等相關議題研究調查費用-111年度
0
5,550
0
5,550
10.辦理中期暫存設施公眾溝通勞務案(暫定)
30,000
30,000
60,000
120,000
合計
248,160
246,394
338,554
833,108
資料來源:核後端基金111年度預算書。
(一)核一廠已開始除役,惟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建議候選場址公投計畫尚無具體進展
經濟部於101年7月3日核定公告臺東縣達仁鄉及金門縣烏坵鄉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建議候選場址,並於105年5月二度發函臺東縣及金門縣政府惠予同意接受委辦公投選務工作,皆獲回復無法協助辦理。詢據核後端基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8年4月11日訴願決定中敘明選址公投應由地方政府辦理,而非台電公司之權責。惟多年來因民眾對於核廢物處理存有疑義,臺東縣及金門縣政府皆未辦理公投事宜,本案迄未有實質性進展。
截至110年7月底止,國內低放射性廢棄物仍暫時貯存於蘭嶼貯存場、核一廠、核二廠及核三廠(詳表2),其中核一廠已於108年7月12日取得原能會核發之除役許可。由於核一廠除役產生之低放射性廢棄物保守估算約6萬1,791桶,核一廠截至110年7月底賸餘貯存量5萬5,072桶,惟尚不足以存放核一廠除役新增之低放射性廢棄物。
表2 截至110年7月底國內低放射性廢棄物貯放簡表 單位:桶
場所
總容量
已貯存量
賸餘
貯存量
110年7月底至永久停止運轉將增加數量
說明
蘭嶼貯存場
130,816
100,277
8,760
0
1.民國71年啟用至85年5月停止接收。23個貯存壕溝。
2.蘭場貯存壕溝原設計為置放3層,貯存容量98,112桶,經評估無安全疑慮後改置放4層,貯存容量增加為130,816桶。
3.經檢整後,因第三類桶另以重裝容器盛裝,其中600只以3x1重裝容器盛裝,所需空間約為1.14倍(即換算所占空間為684只),63,810只以3x4重裝容器盛裝,所需空間約為1.34倍(即換算所占空間為85,505只),故剩餘貯存容量約為8,760桶【=130,816-(100,277-600-63,810)-684-85,505】。
核一廠
101,204
46,132
55,072
執照到期
核一廠2機已於108年7月15日運轉執照到期。
核二廠
91,421
57,759
33,662
1,097
1個暫存區及3個貯存庫。
核三廠
40,600
9,537
31,063
415
4個貯存區及1個貯存庫。
說 明:1.核一廠1號機及2號機運轉期限屆滿分別為107年12月及108年7月;核二廠1號機及2號機為110年12月及112年3月;核三廠1號機及2號機為113年7月及114年5月。
2.核二廠貯存壕溝(貯存容量4,000桶)物管局已於106年7月18日同意停止運轉,故核二廠貯存總容量修訂為9萬1,421桶。
資料來源:核後端基金提供(110年9月)。
(二)預擬中期暫時貯存設施或運回各核電廠暨核研所2項應變方案,分別面臨選址及取得地方政府同意等問題,尚待克服
鑒於蘭嶼貯存場面臨遷場壓力,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選址作業因受選址公投、政治、社會等因素影響,尚難順利推動,台電公司回應原能會之要求,於105年底前提出替代/應變方案,包括興建中期暫時貯存設施(原集中式貯存設施)或運回各核電廠(暨核研所)共2項方案(詳表3)。簡述如下:
1.中期暫時貯存設施(原集中式貯存設施計畫):台電公司原規劃興建一座放射性廢棄物集中式貯存設施,可同時容納核一、二、三廠與蘭嶼貯存場之運轉與除役作業所可能產生之全數放射性廢棄物,預估於興建場址選定後16年完成設施興建。然該方案於108年3月15日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之「非核家園推動專案小組」(非核小組)第4次會議中,主席裁示:「會議共識為推動興建『放射性廢棄物中期暫時貯存設施』,請台電公司依據簡報所提規劃方向及建議積極辦理並展開溝通,…。另中期貯存設施可暫不強調『集中式』此一名稱,以保留彈性,將來規劃時若有需要,也可考慮將高、低放分開處理。」爰台電原規劃貯存設施可同時儲存低、高放射性廢棄物之方案,恐需隨之調整,另中期暫時貯存設施亦面臨候選場址問題,容待經濟部妥處。
2.運回各核電廠及核研所計畫(5年準備、4年搬遷):台電公司考量集中式貯存場選址不易,另規劃「5年準備、4年搬遷」之9年計畫,預計將低放射性廢棄物運回,並分別貯存於3座核電廠及核研所,惟遭新北市及桃園市政府反對,且自106年5月3日行政院非核小組會議討論迄今,仍無後續進展。
表3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替代/應變方案說明
方案
時程及相關細節規劃
辦理或評估依據
原能會之指示或建議
可行性分析
中期暫時貯存設施
1.本方案之時程初步評估於選定場址後16年完成設施興建。
2.108年3月15日「非核小組」第4次會議中,主席裁示:「會議共識為推動興建『放射性廢棄物中期暫時貯存設施』,請台電公司依據簡報所提規劃方向及建議積極辦理並展開溝通,至於具體內容,可再進一步討論與規劃。另中期貯存設施可暫不強調『集中式』此一名稱,以保留彈性,將來規劃時若有需要,也可考慮將高、低放分開處理。」
3.台電公司將持續積極配合經濟部指示辦理相關業務,協助該小組就「中期暫時貯存設施」進一步討論與規劃具體內容。
原能會103年1月17日函,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選址主辦機關經濟部督導台電公司提出集中式貯存設施規劃。
原能會106年1月17日函送「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替代/應變方案』之具體實施方案」審查會議紀錄,指示將本案提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之「非核家園推動專案小組」(非核小組)研議,尋求最佳可行方案。
本方案台電公司初步評估,我國設置中期暫時貯存設施於技術面上係具備可行性,惟因其屬鄰避設施,有凝聚社會共識之必要性,未來俟「選址專責單位」選出候選場址,台電公司將進一步就該候選場址之特性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環境影響評估。
5年準備、4年搬遷計畫
(運回各核電廠及核研所)
1.初步規劃3艘規格同電光一號之700噸級DWT之船舶進行密集運輸,估計每年天候海況容許運送之時間約有6個月,每個月運送8航次計,則每年運送48航次,可運送約27,648桶廢棄物。
2.目前蘭嶼貯存場存放之低放廢棄物數量為100,277桶(不含除役廢棄物),另考量其它不確定因素,蘭嶼貯存場之廢棄物桶(不含除役廢棄物)全部運往各核能電廠應可於4年內完成。
105年12月「蘭嶼貯存場遷場規劃報告」。
原能會106年1月17日函送「蘭嶼貯存場遷場規劃報告」審查會議紀錄,指示將本案提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之「非核家園推動專案小組」(非核小組)研究協調。
1.蘭嶼貯存場現有低放廢棄物總量為100,277桶,裝入「3×4重裝容器」者共63,810桶,裝入「3×1重裝容器」者共600桶,重新裝入55加侖桶者則有35,867桶。
2.目前核一、二、三廠之低放廢棄物貯存設施均無法直接接收「3×4重裝容器」及「3×1重裝容器」,未來執行本方案時,將規劃改善或新設各核能電廠之貯存設施以為因應。
資料來源:核後端基金提供(110年9月)。
綜上,核後端基金辦理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因地方政府並未同意辦理選址公投,迄今尚無進展,所擬具之替代應變方案需依行政院非核小組會議決議,進一步討論與規劃具體內容,同時亦需處理選址或取得地方政府同意等,允宜審慎規劃、加強溝通並積極辦理,俾利低放射性廢棄物之最終處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