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第22條及第23條第1項規定,被占用之非事業用不動產,其占用人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者,應騰空返還或為其他適當處理,私人占用非事業用土地,應依法排除占用。截至110年8月底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非事業用土地被占用面積共88.5457公頃。謹說明如次:
(一)截至110年8月底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非事業用土地被占用共88.5457公頃
檢視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截至110年8月底土地被占用情形(詳表1),被占用面積共88.5457公頃,其中以石門、臺中、彰化及高雄被占用面積各逾10公頃較多,另與其持有面積相較,則以瑠公圳被占用面積占比達15.40%為最高。據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說明,自改制後,截至110年8月底已完成排除占用非事業用土地面積計5.2520公頃,出租被占用非事業用土地面積1.6050公頃,然因被占用土地相關資料查詢費時,排除占用之承辦人力、法制專業不足,且占用戶需有適當住房權之保障,又違反土地及建物使用管制之占用物拆遷時程冗長及循訴訟程序排除占用亦耗時,爰無法立即排除非事業用土地被占用情形,允宜持續研謀改善,於兼顧占用人及機關權益下排除被占用情形。
表1 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截至110年8月底土地被占用情形
單位:公頃
名稱
持有
面積
被占用面積
名稱
持有
面積
被占用面積
名稱
持有
面積
被占用面積
宜蘭
1,207.3706
2.4528
臺中
1,510.2218
23.6979
屏東
911.3721
3.3521
北基
70.0955
0.5008
南投
349.5104
0.5177
臺東
265.6160
0.0317
桃園
3,199.0810
0.5972
彰化
1,758.8379
13.8700
花蓮
100.8488
4.6382
石門
989.2259
10.2183
雲林
5,242.3447
2.5018
七星
35.9408
2.7062
新竹
255.4255
2.7343
嘉南
7,165.4600
2.1009
瑠公
36.8135
5.6691
苗栗
512.6656
0.2980
高雄
1,326.9955
12.6587
合計
24,937.8256
88.5457
資料來源: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提供。
(二)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中有關被占用土地處理方式依監察院意見尚有待精進之處,允宜適時檢討改善
依據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第23條及第24條規定略以,私人占用非事業用土地,位於臺北市及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外,且於土地所在地納入建築法第3條所定適用地區前已建有建物,經繳清5年使用補償金,得向土地所在地管理處提出申購,如位於臺北市及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外,且於82年7月21日前已建有建物,經繳清5年使用補償金,得辦理出租。按監察院110年7月7日調查報告說明,自農田水利會改制後,有關資產之使用、收益及處分均以活化收益方式辦理,相關事項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此後應無土地處分因不同主管機關、適用不同行政規則致衍生爭議情事發生,惟查依上開辦法規定,對於私人占用非事業用土地用土地之處理方式雖已避免訴訟途徑解決被占用問題,並促使土地與建物管(所有權)用(使用權)合一,兼顧占用人之權益,然卻將將「臺北市及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之占用者排除在外,不予適用提出申購,是否有違反平等原則之虞,另對不符合該辦法所訂要件之占用者,是否一律採訴訟方式處理,抑或採公開標(讓)售方式處理等,允宜研擬更為周妥之作法。
綜上,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截至110年8月底尚有88.5457公頃非事業用土地被占用,排除情形容有改善空間,又依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意見,現有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針對被占用非事業用土地處理方式仍有精進之處,允宜研擬更臻周妥之作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