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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11年度營業預算評估報告

五、111年度勞工安全衛生支出雖高於110年度,惟存有工地主任執業證逾期失效、現場監造人員兼職等情,恐違勞安及工程品質,允宜檢討改善 日期:110年11月 報告名稱: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11年度營業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業務經營方面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賴欣憶

台糖公司111年度預算案編列勞工安全衛生支出9,924萬9千元(含購建固定資產5,685萬元及費用支出4,239萬9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案數7,559萬2千元增加2,365萬7千元。經查:

(一)111年度編列勞工安全衛生經費概況及工安管理規範

台糖公司111年度預算案編列勞工安全衛生支出合計9,924萬9千元,明細詳表1,工作項目包含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與宣導、依年度工安查核計畫內容落實執行等項。

表1 台糖公司111年度勞工安全衛生支出簡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計畫

明細項目

預算(相關)科目

預算金額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與國人護具添置、安全防護設施維護

勞工安全衛生經費

工業安全及防護—工業安全

37,324

安全防護經費

工業安全及防護—安全防護

安全防護及其安全衛生設備更新

安全衛生設備更新

購建固定資產(一般建築與設備)

56,850

勞工安全衛生訓練

安衛人員訓練

訓練經常費用

5,075

合計

99,249

資料來源:台糖公司111年度預算書。

台糖公司為落實工安管理而依各事業特性訂定年度工安查核計畫,並執行承攬商違反安全衛生規定扣減工程款處理要點,且針對一定金額以上之發包工程則與承攬商簽訂契約明定施工品質管制規範。此外,營造業法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下稱品管要點),就一定金額以上之工程,亦訂有相關規範,包括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工地主任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工地主任執業證者,始得擔任,又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每逾4年應再取得最近4年內回訓證明,始得擔任營造業之工地主任;工程委託監造者,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監造單位應置受訓合格之現場人員(下稱現場監造人員),其應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等。

(二)審計部審核報告指出,台糖公司未確實查追工地主任執業證逾期及查核現場監造人員兼職等,未善盡履約管理責任

審計部於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該部抽查台糖公司109年度執行中5,000萬元以上發包工程,存有下列缺失,摘述如下:

1.工地主任所持執業證逾期且未專駐於工地:「沙崙智慧綠能循環住宅園區新建工程(土建部分)」(施工期程108年3月至110年4月15日,決標金額9億2,949萬元),該工程承攬商雖依契約規定設置工地主任,並報經台糖公司核定,惟該工地主任所持工地主任執業證於工程期間內逾期失效,且未及時取得4年內回訓證明,致部分工程期間工地主任不具擔任資格,核與營造業法及採購契約之規定未合。另「臺南市東區新都心段出租住宅新建統包工程」(施工期程為108年12月底至110年12月底,決標金額為2億8,739萬餘元),所設置之工地主任,亦有類此違規情形。

2.受託監造單位之現場監造人員兼職:「臺北市萬華區華江段出租住宅新建統包工程」(施工期程109年1月至111年3月,決標金額2億9,677萬餘元),依台糖公司與監造廠商簽訂之契約已明定現場監造人員應專任,若違反屬資格不符,須計收懲罰性違約金8,000元,惟廠商提報並經該公司核定之監造單位現場人員存有同時於其他工程兼任現場機電監造人員,且該公司未及時發現廠商違規情事,致該工程現場監造人員約4個月未專任,未落實履約管理,不利確保工程品質。

詢據台糖公司說明,該公司已規範各單位辦理工程時,應檢核相關人員證照並填具「工程人員配置檢核表」供總管理處稽查小組備查,且已向違約廠商計收懲罰性違約金。台糖公司111年度雖編列勞工安全衛生支出,期落實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等目標,惟發包工程曾有工地主任執業證逾期及現場監造人員兼職等情事,恐影響勞安及工程品質,且該公司111年度預算案亦編列多項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允宜確實落實履約管理責任,以確保勞工衛生安全及工程品質。

綜上,111年度台糖公司賡續編列勞工安全衛生支出9,924萬9千元,惟該公司109年度經審計部查核存有工地主任執業證逾期失效、現場監造人員兼職等情事,恐影響工程品質及勞工安全,允宜檢討改善,落實履約管理責任,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