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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評估報告

四、各案計畫分年經費均混編於「武器裝備採購整備」科目中,允宜參照本院過往決議,未來若有軍種間經費調控需求,應先報經本院同意 日期:110年11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四、各案計畫分年經費均混編於「武器裝備採購整備」科目中,允宜參照本院過往決議,未來若有軍種間經費調控需求,應先報經本院同意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曾文煌

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所列8項10案計畫分屬陸、海、空軍司令部之建案需求,然各計畫分年經費全數混編於「武器裝備採購整備」科目中,為利本院行使監督職權並避免未來有恣意調控計畫間分年經費情事,允宜參照本院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就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之決議,要求該特別預算案各案計畫分年經費,未來若有跨軍種經費調控需求,應報經本院同意始得辦理。經查:

(一)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中,各軍種軍事投資計畫之年度經費均混編於同業務計畫,且未設置工作計畫,致有跨軍種預算調控情形

預算法第63條規定:「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20%,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20%。…。」揆於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中,各軍種所提武器裝備投資建案之年度預算,均係混合編列於「一般裝備」業務計畫中,且未設置工作計畫,國防部利用該彈性機制,可將有賸餘之計畫經費流用至同屬該業務計畫項下經費不足之單位,如海軍司令部於105年度給付「籌獲獵雷艦第2階段」款項時,即因年度預算不足而移用同業務計畫內空軍司令部「F16 A/B型戰機性能提升」年度經費,海軍再於106年度編列預算進行歸墊。

(二)本院於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曾決議,涉及跨軍種、跨分支計畫之經費調整,應經本院同意始得辦理

為利本院監督上開國防部各軍種間預算調控情事,本院於審議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曾通過決議:「…基於立法委員預算審議之監督法定職掌,…,國防部必須依預算法之規範執行政事,爰要求國防部未來軍事投資預算各計畫,關於對外軍購、對內採購之付款變更,需辦理跨軍種、跨分支計畫之經費調整,應以書面報告說明事由,並經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同意後始得辦理;…。」國防部110年5月6日即曾依該項決議,將海軍「魚叉飛彈海岸防衛系統」預算調控案函送本院,案經110年5月19日於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20次會議報告完竣後,同意動支。

(三)8項10案武器裝備之需求軍種不同,然分年預算均混編於「武器裝備採購整備」科目中,未來跨軍種經費調控允宜明確規範

查野戰防空系統之建案單位為陸軍司令部;岸置反艦飛彈系統、海軍高效能艦艇及海巡艦艇加裝戰時武器系統則為海軍司令部;陸基防空系統、無人攻擊載具系統、萬劍飛彈系統及雄昇飛彈系統則為空軍司令部,各案計畫之建案需求單位分屬不同軍種。鑑於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中,該8項10案軍事投資計畫之分年經費均混編於「武器裝備採購整備」科目中,似宜參照本院過往決議,對各計畫分年經費未來若有跨軍種預算調控需求為明確限制或規範。

綜上,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各項採購計畫之各年度經費均混編於「武器裝備採購整備」科目中,為利本院行使監督職權並避免有恣意調控計畫間經費情事,允宜參照本院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決議,特別預算案內各計畫分年經費,未來若有跨軍種經費調控需求,應報經本院同意始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