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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及新住民發展基金111年度預算評估

一、辦理車載式行動偵蒐及定位系統計畫,允宜擬訂具體可衡量之產出型指標與成果型指標,俾具體衡量及管理個案計畫之績效,另科技偵查亦須兼顧人權保障,允宜加強辦理人員遵守個人資料保護之法律認知教育訓練,以維人權 日期:110年10月 報告名稱:內政部移民署及新住民發展基金111年度預算評估 目錄大綱:壹、內政部移民署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陳靜芳

移民署111年度預算「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02辦理海外事務及人流管理工作」科目,新增編列車載式行動偵蒐及定位系統(下稱M化車)計畫費用6,690萬元。經查:

(一)該署於109年成立科技偵查中心,於110年奉核定辦理車載式行動偵蒐及定位系統計畫

該署於109年成立科技偵查中心,為強化科技辦案能量、發展科技偵查技術、提升執法效能,於110年奉核定辦理車載式行動偵蒐及定位系統計畫,以強化科技查找能量。參據該署車載式行動偵蒐及定位系統計畫案,檢視國內車載式行動偵蒐及定位系統配置單位,主要執法機關均已配置,惟獨移民署尚未配置,遇疫情失聯及重大國安案件有查找外人之急迫性定位需求時,該署依例皆須向外單位溝通調借,跨機關調借困難,致無法支援該署任務,錯失執行先機。

車載式行動偵蒐及定位系統計畫,所需總經費6,690萬元,係包含:

1.車載式行動偵蒐定位系統及調變模組費用6,225萬元(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2.M化偵查系統專用車輛465萬元(運輸設備費)。

(二)個案計畫績效指標允宜擬訂具體可衡量之產出型與成果型指標,俾具體衡量及管理個案計畫之績效

該個案計畫之績效指標為如期如質,在預算限制下達成計畫目標;衡量標準及目標值為系統建置達成度、系統運用成效度及使用者滿意度。其中,系統運用成效度係以系統運用於案件次數作為評分基準,設定以案件運用次數達30次為目標使用率,此等績效指標屬「投入型」及「過程型」指標,鑑於績效指標區分為「投入型」、「過程型」、「產出型」及「成果型」等 4 個類型,其中以「成果型」指標最能展現機關施政之執行效益。政府績效指標應朝「成果型」 指標發展,爰建議儘量擬訂可量化之產出型指標或以成果型指標評估執行績效,如成功協助查找外人及重大國安對象之人數或案數,以成果面取代投入面,俾具體衡量及管理個案計畫之績效,以利衡量工作效益。

(三)科技偵查亦須兼顧人權保障,允宜加強辦理人員遵守個人資料保護之法律認知教育訓練,以維人權

另鑒於辦理車載式行動偵蒐及定位系統之科技偵查,亦須兼顧人權保障,參據該署就本計畫適法性之說明,科技偵查為兼顧人權保障,勤務執行限縮於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規定,以入出國移民、人口販運防制及違反業管相關規定之查察。勤務執行前之通信紀錄調取,亦須符合法定要件及必要性,於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經向法院聲請核准後始得執行調閱。本次規劃購置設備不具備通訊監聽功能,無法針對通訊設備端之內容、影音及文字進行窺探,亦無法針對加密軟體進行解譯監控。在人員教育訓練方面,該系統操控及分析人員均須長期持續訓練,在既有人力配置下,擇優培訓執行人員,以該署科技偵查中心(以下簡稱科偵中心)同仁專職專責編組方式進行,在安全保密及專責專用之下,有效發揮系統效能。相關系統操作之教育訓練未來將持續進行,除先期向國內已建置系統之機關請益,未來由科偵中心同仁專職專責編組,接受完整培訓,並針對本系統所得有關個人(電信)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之法律認知加強教育訓練,以維人權。基此,移民署允宜加強辦理人員遵守個資法之法律認知教育訓練,以維人權。

綜上,移民署111年度預算「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02辦理海外事務及人流管理工作」項下,新增編列車載式行動偵蒐及定位系統計畫費用6,690萬元。衡酌該個案計畫之績效指標屬「投入型」及「過程型」指標,允宜擬訂具體可衡量之「產出型」及「成果型」指標,俾具體衡量及管理個案計畫之績效。另科技偵查亦須兼顧人權保障,允宜加強辦理人員遵守個資法之法律認知教育訓練,以維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