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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及新住民發展基金111年度預算評估

三、疫情影響遣送勤務執行,為避免收容人情緒躁動之衝突事件,允宜注意受收容人情緒之穩定,並加強國際協調與安排,推動加速遣送作業,俾減輕收容負擔 日期:110年10月 報告名稱:內政部移民署及新住民發展基金111年度預算評估 目錄大綱:壹、內政部移民署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陳靜芳

揆諸移民署111年度預算「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06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8,671萬1千元,較110年度預算增加2,402萬4千元(增幅38.32%)。主要工作內容為執行入出國政策、入出國管制、督導聯繫及輔導協助並落實入出國管理、外來人口訪查及查處、收容管理及遣送(返)等業務。經查:

(一)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範及2國際公約,辦理移民收容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38-4條等規定,移民署辦理暫予收容最長不得逾15日,且收容處分前應給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暫予收容屆滿前,該署若認為有續予收容必要,應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續予收容期間最長不得逾45日;續予收容屆滿後,該署若認為有繼續收容必要,應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收容,延長收容期間最長不得逾40日,亦即前後收容期間合併計算最長不得逾一百日。另該署為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避免發生收容代替羈押之情形,推動加速遣返作業,以降低收容天數。

(二)疫情期間各國嚴格境管措施及國際航班減班或停航,平均收容天數增長,部分收容所發生收容人情緒躁動之衝突事件

因疫情影響,各國均採嚴格境管措施,使國際航班減班或停航,進而影響移民署遣送勤務之執行,收容所平均收容天數增長,於110年5月3日發生宜蘭收容所收容人情緒不穩而鼓譟,致產生衝突事件。參據該署提供近年度收容所之收容情形(詳表1),106年至108年平均收容天數多維持在30天以內,惟109年增至36.41天,110年截至7月底止,平均收容天數增至46.42天。揆諸該署說明,受收容人主要以越南和印尼籍居多,泰國和菲律賓籍為少數,已運用現有定期航班遣送印尼、菲律賓、泰國籍受收容人,另協調越南駐臺機構以包機或專機模式執行遣送,加速遣送受收容人。截至110年7月底止,收容所人數計464人,占總收容量上限(1,323人)之35.07%,尚在可控制範圍,惟我國疫情在各方努力下已獲控制,國內將持續查處違規停(居)留人口,收容人數將有增長情勢,若未能有效去化滯留收容人數,收容期間增長易造成受收容人情緒不穩,該署允宜注重穩定受收容人情緒,並加強協調各國,增加安排遣送專機或包機,推動加速遣送作業,逐步減少受收容人收容天數,減輕收容負擔,俾避免收容所發生衝突及感染事件以量。

綜上,移民署111度預算「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經費8,671萬1千元,辦理外來人口之收容管理及遣送(返)為其工作項目之一。109年及110年度因受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各國嚴格境管及國際航班減少或停航,影響遣返作業執行,各收容所平均收容天數增長,部分收容所發生受收容人情緒不穩而鼓譟,致產生衝突事件,該署允宜注意受收容人情緒之穩定,並加強協調各國,增加安排遣送專機或包機,妥適推動加速遣送作業,逐步減少受收容人收容天數,俾減輕收容負擔,避免收容所發生衝突及感染事件。

表1 近年度收容所平均收容天數情形一覽表

項目

106年

107年

108年

109年

110年(1-7月)

平均收容天數

27.42

28.73

27.84

36.41

46.42

截至當年底未遣返人數

629

775

746

1,099

464

資料來源:移民署。

表2 各收容所截至110年7月底止收容情形概況表

收容所名稱

可收容人數

收容人數

收容人占可收容量比率

收容逾15天人數

臺北收容所

280

88

31.43%

62人

宜蘭收容所

423

77

18.20%

45人

南投收容所

320

153

47.81%

102人

高雄收容所

300

146

48.67%

143人

合計

1,323

464

35.07%

352人

資料來源:移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