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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及新住民發展基金111年度預算評估

五、在臺出生非本國籍無依新生兒仍不利兒童權益保護,允宜與有關機關合作推動預防輔導措施,並加強宣導,俾減少非本國籍無依兒少情形及保障移工孕母與子之權益 日期:110年10月 報告名稱:內政部移民署及新住民發展基金111年度預算評估 目錄大綱:壹、內政部移民署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陳靜芳

移民署111度預算「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06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經費8,671萬1千元,較110年度預算增加2,402萬4千元(增幅38.32%),工作項目包括:執行入出國政策、入出國管制、督導聯繫及輔導協助並落實入出國管理、外來人口訪查及查處、收容管理及遣送(返)等業務。經查:

(一)該署已自109年3月起提供失聯移工孕母與子臨時安置服務

隨著來臺外籍移工人數持續攀升,在臺出生之非本國籍無依兒童、少年有增加趨勢(指生父不詳,生母為行方不明外國人之非本國籍無依兒少),且其生母多為失聯移工或不實身分者。為保障失聯移工孕母與子於返國前在臺權益,自109年3月起,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移民署懷孕或攜子之失聯移工安置費用,由該署委託民間團體於北、中、南部共開設3處臨時安置處所,計提供42床安置懷孕或攜子之失聯移工,111年預計可有60人受益(懷孕5個月以上失聯移工10人、懷孕失聯移工於安置期間所生子女10人、失聯移工於尋獲或到案時所攜之未成年子女40人)受益。又截至110年7月底止,安置處所累計已安置131人(母親69人、子女62人)。此項臨時安置服務可提供遺返前失聯移工孕母與新生兒相關照應,該署允宜加強宣導,俾能有效擴大庇護效益並保障移工孕母與子之權益。

(二)在臺出生非本國籍無依新生兒仍不利兒童權益保護,允宜與有關機關加強合作預防輔導措施

詢據該署說明,如父或母為合法在臺居留外國人,其在臺所生之非本國籍子女可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向該署申辦外僑居留證。若為前揭生父不詳,生母為行方不明外國人之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內政部於106年已函頒「在臺出生非本國籍兒童、少年申請認定為無國籍人一覽表及流程」及「辦理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外僑居留證核發標準作業流程」等規範為處理依據。在協尋生母期間,由社政單位協助安置,並由該署暫依生母國籍核發外僑居留證,經協尋生母未果(境外協尋3個月、境內協尋6個月),由內政部戶政司認定為無國籍後,即可辦理收出養及歸化國籍,相關權益均獲保障;如經尋獲或自行到案之失聯移工攜有子女者,由該署協助母子辦理一同送返原屬國作業。惟在臺出生非本國籍無依新生兒仍較乏合理權益保障,實不利兒童權益保護,且參據近年度在臺出生非本國籍無依新生兒人數均逾百人(詳表1),110年截至7月底止已有69人,相關機關允宜加強注意增長態勢。

另截至110年7月底止,該署依據前揭相關標準作業流程處理在臺出生之非本國籍兒少情形(詳表2),主要為協尋生母到案後,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精神,依個案協處各兒少偕同生母返回母國,計685人;其他取得外僑居留證者計81人,經認定為無國籍者計21人,已歸化我國國籍者計16人。該署說明為減少失聯移工在臺產子情形,由勞動部加強移工入境時之衛教宣導及民間溝通,並請各移工來源國納入職前訓練課程內容。鑒於外籍移工在臺行蹤不明者仍多,且在臺出生之非本國籍無依兒少逐年增加,該署允宜與有關機關加強合作預防輔導措施,並積極查處失聯移工,以減少非本國籍無依兒少情形。

綜上,移民署111年度預算編列「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06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經費8,671萬1千元,辦理各項外來人口管理及違法處理業務,並保障基本人權。又近年在臺出生非本國籍無依新生兒漸增,該署於109年起提供失聯移工孕母與子臨時安置服務,以保障渠等返國前在臺權益;惟在臺出生非本國籍無依新生兒仍不利兒童權益保護,該署允宜與有關機關加強合作預防輔導措施,並積極查處失聯移工,俾減少非本國籍無依兒少情形。

表1 近年度在臺出生非本國籍無依新生兒情形 單位:人

年度別

103年

104年

105年

106年

107年

108年

109年

110年(1-7月)

新增人數

52

61

94

100

144

106

128

69

資料來源:移民署。

表2 截至110年7月底止在臺出生非本國籍兒少之相關處置情形

類別

取得外僑居留證

收容/遣返者

經認定為無國籍

已歸化我國國籍

處理依據及相關資格條件

1.依內政部106年6月函頒「辦理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外僑居留證核發標準作業流程」辦理。

2.協尋生母期間,該署得暫依生母國籍核予外僑居留證,俟其被認定為無國籍人後,再換發無國籍外僑居留證。

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精神,依個案予以協處返回母國。

1.依內政部106年1月函頒「在臺出生非本國籍兒童、少年申請認定為無國籍人一覽表及流程」辦理。

2.經找尋生母未果(境外協尋3個月、境內協尋6個月),由內政部認定該兒少為無國籍人。

依內政部106年1月函頒「在臺出生非本國籍兒童、少年申請認定為無國籍人一覽表及流程」及國籍法第3條、第4條規定辦理。

總人數

81

685

21

16

說 明:表內數據為截至110年7月底止,依據106年內政部函頒「在臺出生非本國籍兒童、少年申請認定為無國籍人一覽表及流程」及「辦理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外僑居留證核發標準作業流程」處置在臺出生非本國籍兒少之相關統計。

資料來源:移民署。

(分機:1935 陳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