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民發展基金111年度預算案基金用途辦理新住民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計畫編列3,577萬元,其中補捐助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遇特殊境遇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計畫編列經費1,000萬元,較110年度預算減少100萬元。
(一)參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係為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
參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以下情形: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家庭暴力受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之未婚懷孕婦女;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配偶在監服刑一年以上。
準此,新住民發展基金補捐助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計畫,係為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
(二)補捐助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計畫,近年預算執行率均不及7成,允宜協調相關機關加強業務宣導,俾有效發揮預期效益
補捐助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計畫,係依據依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經費補助項目及基準第4點「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相關福利及扶助計畫」規定辦理,由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評估轄區需求後,向新住民發展基金提出申請,並經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社會及家庭署)進行初審並提供初審意見,嗣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審議核定辦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補助項目及基準負責審查及撥付相關補助經費。參據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計畫近年度之預、決算情形(詳表1),106至109年度預算數分別為854萬元、854萬元、854萬元及1,200萬元,執行結果,執行率各為61.81%、65.53%、66.24%及36.04%,均不及預算數7成。
詢據移民署說明該計畫係屬預防性年度計畫,其相關預算編列基礎每年均參酌前2年之決算及執行經驗,並考量相關機關政策規劃估計加以核定補助。鑒於該計畫自106年度以來執行率均不及7成,109年度預算執行率更降至36.04%,允宜偕同有關機關加強相關宣導推廣,俾有效達成預期效益。
綜上,新住民發展基金111年度預算案基金用途編列補捐助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遇特殊境遇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計畫經費1,000萬元,惟該計畫自106年度以來執行率均不及7成,為扶助設籍前新住民家庭渡過困境,允宜協調相關機關加強業務宣導,俾有效發揮預期效益。
表1 近年度「設籍前新住民遭遇特殊境遇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計畫」之預、決算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預 算
決 算
核定補助人數
核定補助金額
預算數
實際受益人數
實際補助金額
決算數
執行率(%)
106
904
7,633
8,540
904
6,012
5,279
61.81%
107
726
8,912
8,540
738
5,478
5,596
65.53%
108
616
10,011
8,540
630
5,019
5,657
66.24%
109
620
10,919
12,000
537
4,657
4,325
36.04%
110
435
10,565
11,000
-
-
2,563
-
說 明:110年度決算為截至7月底止執行數。
資料來源:內政部移民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