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管理處111年度預算案於科技產業園區管理工作計畫項下「投資貿易業務」編列189萬9千元,辦理輔導廠商轉型宣導等、另於「補助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駐區員警經費」編列9,843萬元。經查:
(一)加工出口區管理費以廠商營業額及建物面積等作為計算基準
加工處管理全國各科技產業園區,負責園區開發、招商引資、單一窗口申辦服務及推動用地效能提升,該處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設置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其中管理收入為該基金主要收入來源。
按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規定,管理費係按區內事業之營業額、行業別費率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等項目計收;另針對符合特定條件之業者,則訂有每月最低管理費1千元之相關規定。
(二)繳納基本費1千元之廠商係104年底以前入區廠商,105年以後入區廠商之基本費改按建築物樓地板面積計收
審計部於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曾指出,加工出口區(110年3月28日更名為科技產業園區)截至108年底共進駐744家廠商,其中因營運狀況欠佳,繳納最低園區管理費每月1千元者逾20家,繳納期間介於10個月至17年,不利基金穩健營運。詢據加工處,該處104年11月已修改「加工出口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自105年1月1日後核准入區廠商,基本費由新臺幣1千元修正為按樓地板面積8元/㎡計收,惟104年底前入區者仍適用基本費最低1千元規定;另針對廠房低度利用廠商,以短期(1年)土地租約及分割廠房方式加速釋出廠房;對營運不佳廠商則加強輔導轉型,重提投資計畫,如輔導未果或未確實執行投資計畫,則依前開設置管理條例要求遷出或強制拍賣廠房,退場活化以促進園區創新。
經洽加工處提供最新資料,截至110年7月底繳納每月最低管理費1千元廠商減至15家(詳表1),其中楠梓園區7家、前鎮園區4家,高雄臨廣園區2家及臺中潭子園區2家;上開繳納最低管理費每月1千元之月數介於36個月至222個月(18.5年),且每年管理費僅繳納1.2萬元,遠低於渠等每年繳納予加工處之廠房、辦公廳舍或土地租金2.8萬餘元至99萬餘元。
表1 加工出口區繳納最低管理費業者名單(截至110年7月底)
單位:新臺幣元;月數
園區名稱
公司名稱
產業別
每年向加工處承租之租金
(不含向企業承租或自有)
繳納最低管理費月數
廠房及辦公廳舍
土地
截至110年7月底繳納最低管理費每月1千元業者
楠梓
1.亞O科技有限公司楠梓分公司
製造
313,548
199
2.日O瑞(股)公司
製造服務
109/12/31向加工處退租
-
160
3.高O(股)公司
貿易
服務
-
-
150
4.美O創科技(股)公司
貿易
-
101,220
148
5.百O貿易有限公司
貿易
-
119,736
78
6.嘉O電子(股)公司
製造
-
123,396
62
7.人O人企管顧問(股)公司
製造
貿易
-
36
前鎮
8.逸O電子(股)公司
貿易
-
171,444
222
9.億O精密工業(股)公司高加分公司
貿易
-
477,600
86
10.琳O科先進科技(股)公司
貿易
-
997,776
56
11.統O光訊(股)公司高雄分公司
貿易
132,276
165
臨廣
12.亞O多生技發展有限公司
服務
-
32,724
108
13.星O企業有限公司
製造
506,268
-
68
潭子
14.利O投資(股)公司
金融保險
-
212
15.秦O社國際(股)公司
貿易
-
93,516
40
109年7月底前曾繳納最低管理費每月1千元,惟109年8月起繳費超過一千元之業者名單
前鎮
賢O實業(股)公司
製造
28,860
(說明1)
聖O企業(股)公司高雄分公司
製造
-
166,524
臨廣
華O電線電纜(股)公司臨廣分公司
貿易
-
521,112
和O寬頻(股)公司高雄分公司
服務
-
869,028
慶O興企業有限公司
製造
390,984
-
晴O生技(股)公司
製造
390,984
-
說 明:1.賢O實業(股)公司 110年1月起繳費超過1,000元、聖O企業(股)公司高雄分公司110年5月起繳費超過1,000元;華O電線電纜(股)公司臨廣分公司110年3月起繳費超過1,000元、和O寬頻(股)公司高雄分公司109年8月起繳費超過1,000元、慶O興企業有限公司109年9月起繳費超過1,000元、晴O生技(股)公司自109年8月起繳費超過1,000元。
2.表列需支付土地租金之廠商,係廠房或辦公廳舍為該公司自有。
資料來源:加工出口處提供。
(三)公務預算仍補助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宜檢討修改管理費最低收費標準之適用條件
考量加工處111年度預算案於「投資貿易業務」編列189萬9千元、「補助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駐區員警經費」編列9,843萬元,以協助科技產業園區運作所需部分經費。惟科技產業園區部分廠商持續多年僅繳納每月最低1千元管理費,相較於加工出口區提供之管理服務,恐有違使用者付費及比例原則;況每月最低管理費計算方式採104年底前入區者每月最低1千元、105年起改按樓地板面積計算之差別待遇,惟科技產業園區提供服務未因廠商入區時間而有別,最低管理費卻因入區時間採差別處理,洵非妥適,允宜檢討改善。
綜上,加工處111年度於公務預算編列相關經費辦理科技產業園區之管理,近年雖修改管理費基本費收費標準,原則改按建築物樓地板面積計收,惟早期入區之部分廠商仍僅繳交每月最低管理費1千元,有欠公允,允宜檢討改善,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俾強化科技產業園區管理效能及提升經營績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