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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署及所屬、中小企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中央地質調查所及能源局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四、辦理第三階段離岸風電區塊開發雖訂定聯合審查及財務能力等機制,仍應持續關注業者履約能力暨申請場址之妥適性,俾利風場如期如質完成 日期:110年10月 報告名稱:水利署及所屬、中小企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中央地質調查所及能源局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伍、能源局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賴欣憶

能源局111年度預算案於能源科技計畫項下編列綠能策略規劃及整合宣導計畫2,741萬2千元。經查:

(一)經濟部於110年7月啟動第三階段離岸風電區塊開發

經濟部甫於110年7至8月公布第三階段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相關規則,概述如下:

1.申請資格、聯合審查:經濟部110年7月23日發布「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場址規劃申請作業要點」,公開離岸風電場址規劃海域敏感範圍如北方三島漁場,供業者避開敏感範圍,減少爭議及後續調整成本。經濟部亦建立部會聯合審查機制,符合各部會法令後即備查轉送環保署進行環評審查。

2.選商機制:經濟部110年8月發布「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115-124年共釋出15GW(GW為電量單位,即10億瓦),其中115-120年以履約能力審查及競比作業兩階段選商,就技術、財務及產業關聯方案審查履約能力,通過審查才可競比,再依投標價格決定獲選業者、分配風場併網年度及容量。單一風場與相同開發商上限500 MW(MW為電量單位,即百萬瓦)。

3.投標價上下限:區塊開發第1期選商之投標價格上限為新臺幣2.49元/度(低於目前平均電價),下限為新臺幣0元/度。

(二)經審計部查核指出,離岸風場開發商申請場址位於機場管制區,能源局在未與民航局充分溝通協調下即同意備查

審計部於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曾就風場開發商申請場址位於機場管制區提出審核意見,摘述如下:

1.場址位於機場管制區,能源局同意備查:能源局104年公告潛力場址,其中編號2桃園市離岸風電潛力場址,交通部105年3月建議移至桃園國際機場管制區範圍外,能源局回覆已排除緩衝區。惟開發商105年4月向能源局申請該場址,其規劃範圍仍與飛安緩衝區交疊,該局105年7月同意備查。

2.飛安需經第三方公正機構驗證:105年10月交通部民航局與開發商取得共識:「應就所申設風機對機場及附近地區之飛航作業影響進行完整研究及評估,相關研究結果經第三方專業獨立公正機構驗證且民航局無不同意見,民航局方可考量同意設置之可能。」開發商107年4月已獲經濟部核配容量,10月提送評估報告及第三方獨立驗證報告予民航局,該局審查確會影響航管雷達訊號,內政部表示將影響航機海上迫降等,108年4月函請開發商補充修正。惟開發商未修正評估且未獲民航局同意,108年12月即向能源局申請電業籌設許可。

3.因開發商所送桃園離岸風場與桃園國際機場飛航作業影響評估與驗證報告未獲民航局同意,能源局未核發電業籌設許可,經濟部並於110年1月26日廢止設置同意證明文件。

針對前開離岸風場申請場址位於機場管制區,能源局未與民航局充分溝通即同意備查,嗣後又廢止同意證明乙節,由於第三階段區塊開發仍有申請場址需獲不同主管機關同意之情事,為避免上述爭端重演,能源局允宜檢討是否經全部主管機關同意始核發備查函之可行性或研擬其他配套,以杜爭議。

(三)第三階段雖增訂聯合審查及財務履約能力等,惟第二階段開發商曾瀕破產而申請股權變更,爰業者後續履約能力仍需關注

據能源局說明,第三階段「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場址規劃申請作業要點」已訂定部會聯合審查機制,通過聯合審查申請案能源局始予備查。上述措施應可避免第二階段經能源局備查仍未取得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最終未獲電業籌設許可情事,惟實際執行情形,仍待觀察。

第三階段區塊開發選商條件雖將財務能力納入審查,惟第二階段曾有允能風場之開發商受COVID-19疫情影響瀕破產,經濟部爰有條件同意允能公司申請股權變更之案例,基此,第三階段區塊開發仍應密切注意獲選廠商後續履約能力,以利風場如期如質完成。

綜上,能源局110年7至8月甫公布第三階段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相關容量分配及申請作業要點,允宜參酌第二階段潛力場址面臨問題,妥謀善策良方,以利第三階段區塊開發之推動,俾如期如質完成風場開發併聯,以維供電穩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