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辦理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中小企業發展基金111年度於融資業務成本之「服務費用」編列10億8,200萬元。經查:
(一)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摘述及辦理情形
行政院108年6月核定「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透過協助中小企業快速融資、滿足用地需求、穩定供應水電及提供稅務專屬服務等策略,期提升中小企業競爭力,實施時間自108年7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針對符合資格要件之申請案件,中小企業處依「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貸款要點」規定,由承貸銀行以自有資金貸放予符合資格之企業,貸款風險由承貸銀行承擔,為鼓勵銀行放貸,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則支應銀行核貸之行政成本(委辦手續費)。
至於上開方案執行成果,依中小企業處提供資料,自108年7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已通過資格審查廠商家數624家,預計投資金額2,612.86億元,其中銀行實際撥款金額為310.73億元,落實投資比率(銀行實際撥款金額占預計投資金額比率)為11.89%。
(二)審計部曾提出行動方案執行期程過半,部分核貸廠商未申請核撥或核撥比率偏低,受託經理銀行尚未辦理查核等審核意見
審計部於查核該基金109年度期中財務收支審核通知事項,曾就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之執行提出審核意見如下:
1.截至109年10月底,413家廠商通過聯審會議審查、核貸金額458億餘元、已撥付97億餘元,惟其中在108年7至12月已獲審查通過之廠商,仍有22家全數未向承貸銀行申請核撥。另126家廠商預計於110年底完成新廠或擴建投資,惟迄109年10月底,80家廠商實際累計核撥率(累計核撥金額/通過貸款金額)低於2成。
2.依108年7月「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貸款經理銀行計畫書」規定,經理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需配合辦理本項貸款所需訪查、稽核等作業。惟迄109年10月底,該銀行尚未辦理查核作業,難以了解貸款廠商資金運用及投資計畫執行進度。
3.方案已執行1年6個月,仍未依規定訂定重大違失情節認定標準,且部分廠商於核貸期間違反環保法規等,亟待研議訂定相關認定標準,以避免遭外界質疑補貼合理性。
針對上開審核意見,詢據中小企業處說明,該處已委由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完成查核機制1式,並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協助洽承貸銀行提供意見,預計110年底前赴銀行或借款人處查核相關貸款運用情形並完成查核報告;另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貸款要點第11點第4款已規定,申貸企業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或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支付承貸銀行該案之委辦手續費期間,如嚴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等,該二基金應停止支付委辦手續費,承貸銀行並應將違法期間內基金對該案已支付之委辦手續費全部歸還。
(三)預計銀行撥款額度增加,111年度預算案數10.82億元較109年度決算數高,允宜強化申請案件審查及核撥功能,俾提高資金運用效益
1.111年度編列服務費10.82億元: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雖將於110年底屆期,惟依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貸款要點規定,委辦手續費自撥貸之日起算最長5年,該方案自108年7月起實施,爰111年仍需編列相關經費,中小企業發展基金111年度預算案編列服務費用10.82億元(含銀行委辦手續費10.76億元),超逾109年度決算數1億106萬2千元及110年度截至8月底執行數1億7,917萬2千元(詳表1)。據該基金說明,補貼銀行委辦手續費將隨銀行撥款額提高而增加,預估111年度撥款金額將高於前2年度,爰編列服務費較高。
表1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編列108-111年度「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相關經費及執行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108
109年度
110
111年
決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執行數
預算案數
銀行委辦手續費
2,424
300,000
81,252
756,700
164,542
1,076,000
委託經理銀行作業費
12
2,000
560
5,000
1,190
6,000
案件審查行政作業費
8,250
20,000
19,250
20,000
13,440
-
總計
10,686
322,000
101,062
781,700
179,172
1,082,000
說明:110年度執行數統計至110年8月底。
資料來源:經濟部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2.考量審計部曾指出該方案存有部分核貸廠商未申請核撥或核撥比率偏低、核貸期間廠商違反環保法規等情,恐影響資金合理應用,允宜檢討強化申請案件審查及核撥功能、適時查核廠商資金運用及投資計畫落實情形,以提高資金運用效益。
3.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貸款要點第11點第4款雖規定申貸企業違反環境保護等相關法律,且經認定為情節重大者,應歸還委辦手續費等機制,惟同點第5款規定:「前款有關申貸企業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情節重大之認定,由經濟部另定之。」然110年11月9日電洽中小企業處獲復,該處預計於110年12月底完成上開情節重大之認定標準,爰使用監督尚無法全面落實。
綜上,中小企業發展基金111年度編列辦理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之服務費用10億8,200萬元,鑒於該方案之執行曾有核貸廠商未申請核撥或核撥比率偏低,受託經理銀行尚未辦理查核等影響執行效益情事,允宜積極檢討改善,俾維政府資源之合理配置及有效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