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鐵局111年度預算案編列「賠償給付-旅運賠償」經費201萬,較110及109年度預算均增列100萬元。參據該局說明,111年度預算案旅運賠償之預算係參考往年預算數額編列,其中100萬元為行車事故中的客車旅運賠償;1萬元為行車事故中的貨車貨運賠償,另較110及109年度增列之100萬元為因應普悠瑪事故新增營業外旅運賠償項目,爰111年度預算案編列「賠償給付-旅運賠償」經費201萬。經查:
(一)法令依據
按鐵路法第62條、交通部「鐵路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旅客運送契約」第43點規定,臺鐵局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準此,上開規範所定損害賠償範圍,似包括旅客運送契約(含加害給付)及民法侵權行為所生賠償及補償責任。依「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第3條規定,因可歸責於鐵路機構之事故致人傷亡者,除醫療費用外,並賠償死亡者250萬元、重傷者140萬元、其他傷害者最高40萬元;受害人能證明受有上開金額以外更大損害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二)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
依據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應行注意事項-營業部分第五點,各事業應依據合理證據編列預算,以證明預算之必要性及合理性。臺鐵局106及107年度各編列「行車費用-賠償給付」101萬2千元,108至109年度各編列101萬1千元,110年度編列101萬元,鑒於107年10月間發生普悠瑪列車出軌事故,該局於編列109及110年度預算時應依據賠償之義務覈實編列預算,惟109及110年度仍依往年額度編列旅運賠償101萬1千元及101萬元,執行結果,決算數各為151萬6千元及2,328萬9千元(詳表1),爰所編列之賠償給付預算未盡覈實。
綜上,鑒於107年10月間發生普悠瑪列車出軌事故,該局於編列109及110年度預算時應依據賠償之義務覈實編列預算,惟109及110年度仍依往年額度編列旅運賠償101萬1千元及101萬元,執行結果,決算數各為151萬6千元及2,328萬9千元,臺鐵允宜依據合理證據覈實編列預算,以符預算之必要性及合理性,避免決算超支之情形。
表1 臺鐵局106至111年度旅運賠償的預決算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預算數
1,012
1,012
1,011
1,011
1,010
2,010
決算數
761
58,657
302,117
1,516
23,289
說 明:1.110及111年度預算為預算案數。
2.110年度旅運賠償決算數為截至110年9月底之實際數。
3.107及108年度超支原因係因給付107年10月普悠瑪列車出軌事故之賠償金。
資料來源:臺鐵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