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型太陽光電乃係開發較無經濟價值之土地,設置大量太陽光電發電板,具有設置面積大、活化土地及協助廠商取得設置實績等優點,據經濟部規劃114年地面型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為17GW,屋頂型僅3GW,顯示未來以地面型太陽光電發展為重心。
據經濟部推估,為達114年地面型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為17GW之目標,所需之土地面積共計2.55萬公頃,惟盤點不適耕種土地(含鹽業用地、嚴重地層下陷、污染土地、封閉掩埋場及水域型等)等,僅約0.9萬公頃可供設置,尚不足1.65萬公頃;且不適耕種土地多屬私人土地,為多人持分,整合不易。再者,不適耕種土地縱難以直接生產糧食,卻尚有維持生態平衡、滯洪等功能,產生之效益難以全數抺煞。此外,於污染土地建置太陽光電板,亦有部分問題尚待解決,如:
1.將污染列管場址全部納入,惟環保局刻正加強整治,可設置面積將逐漸下降
截至106年4月底止,環保署公布歷年來各類型曾公告污染整治場址及控制場址計7,149筆(約2,394萬餘平方公尺),扣除已解除列管場址3,213筆(約789萬餘平方公尺),餘列管場址3,936筆(約1,604萬餘平方公尺)(詳附表10),與經濟部盤點污染土地可設置太陽光電板之面積相當,顯示經濟部將上述列管場址全數納入裝置面積計算,惟環保署近年刻正加速整治,未來可設置土地將逐步下降,恐不符所需。
2.架設太陽光電板後場址後須暫停整治作業,恐減損先前整治結果
隨著科技進步,受污染之農地經過整治,尚有恢復耕作之可能,惟加蓋太陽能板後,卻無法再利用翻土稀釋整治土地,尤其受重金屬污染之農地,在兼種可以吸附重金屬之植物後,亦可能因受光電板遮蓋防礙生長,恐減損先前整治結果,無法達到整治目標;再者,整治後之農地經解除列管後,應依農業主管機關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所核之經營計畫內容使用,自非屬不適耕種土地,不宜再計入可供設置地面型太陽發電之土地面積中。
綜上,我國推動太陽光電發電迄今已近17年,惟查部分單位未能配合政府政策,加強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實難彰顯政府推動之決心;另未來擬大力推廣地面型太陽光電,亦有潛力場址不足及部分場址爭議頗多等情事,亟待研謀對策。
附表10:截至106年4月底止全台污染土地整治情形
單位:筆、平方公尺
年度
期末污染整治
期間解除污染整治
小計
場址數
面積
場址數
面積
場址數
面積
106年4月底
87
3,152,987.00
8
207,979.00
95
3,360,966.00
期末污染控制
期間解除污染控制
小計
3,849
12,889,951.00
3,205
7,689,334.89
7,054
20,579,285.89
小計
3,936
16,042,938.00
3,213
7,897,313.89
7,149
23,940,251.89
※註:1.資料來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本中心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