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大臺北地區多項捷運建設之完工通車及鐵路全面地下化後,帶動地方交通之便捷性及經濟發展,各地方政府遂競相爭取軌道工程之興建。交通部爰於101年度訂定「鐵路立體化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等,明定地方政府向中央申請鐵路立體化或大眾捷運系統等建設計畫之審查作業將循依「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施工前置作業」等三階段辦理,重要審議內容彙整詳如附表2-1。
附表2-1:交通部對於地方政府申請鐵路立體化、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之審查作業
項目
鐵路立體化建設計畫
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
第一階段
可行性研究
1.交通安全及運行效率改善評估分析。
2.都市計畫變更草案。
3.土地開發初步評估分析。
4.財務專章(財務可行性分析、財源籌措方式)。
5.鐵路與其他公共運輸系統整合規劃及相關配套措施之可行性。
6.地方政府承諾事項(提供鐵路營運機構之優惠措施、成立基金或專戶、地方政府負擔之經費額度等)。
1.路廊運具競合關係及其改善方案。
2.路線場站規劃初步評估分析。
3.土地開發初步評估分析。
4.財務分析專章(財務可行性、財源籌措及財務策略分析、新增路線加入對整體捷運路網之營運財務效益初步分析、確保整體路網邊際收益大於邊際成本之初步因應構想)。
5.公共運輸系統整合初步規劃。
6.風險分析專章。
7.地方政府承諾事項(營運機構經營型態、成立營運基金或專戶、自負盈虧、優惠措施、地方政府負擔之經費額度等)。
第二階段
綜合規劃
地方政府:
1.變更都市計畫書圖草案。
2.土地開發計畫。
3.財務計畫(建設經費、營運成本及收入、周邊土地開發淨效益)。
4.地方政府承諾事項(提供鐵路營運機構之優惠措施、配合並協助鐵路營運機構之管有土地開發計畫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負擔之經費額度等)。
鐵路營運機構:
1.土地開發及多目標使用計畫書。
2.營運收支差額分析。
1.大眾捷運法第12條所定之規劃報告。
2.都市計畫變更書圖。
3.土地開發計畫。
4.財務評估專章(財務計畫、財源籌措計畫及財務策略、新增路線加入整體捷運路網之營運財務效益評估、確保整體路網之邊際收益大於邊際成本之具體因應策略)。
5.公共運輸系統整合計畫。
6.營運永續計畫書。
7.風險評估專章。
8.地方政府承諾事項(包含確定營運機構、成立營運基金、自負盈虧、優惠措施、地方政府負擔之經費額度等)。
第三階段
施工前置作業
1.完成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及核定。
2.依財務計畫提撥一定經費至基金或專戶內。
※註:1.資料來源,本中心彙整相關規定。
2.大眾捷運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大眾捷運系統規劃報告書,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或核轉行政院核定;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一、規劃目的及規劃目標年。二、運量分析及預測。三、工程標準及技術可行性。四、經濟效益及財務評估。五、路網及場、站規劃。六、興建優先次序。七、財務計畫。八、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九、土地取得方式及可行性評估。十、依第10條第2項規定召開公聽會之經過及徵求意見之處理結果。十一、其他有關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