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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近年度軌道建設計畫推動及執行情形之探討

一0、高鐵及高捷原以BOT方式辦理,未達預期效益並由政府挹注處理,惟尚未研謀強化引進民間資源投入軌道建設之合理制度 日期:106年7月 報告名稱:我國近年度軌道建設計畫推動及執行情形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我國推動及執行軌道建設計畫相關問題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施岑佩 叢宏安

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並希冀將民間資金、技術及經營效率引入交通建設,政府於83年12月5日制定公布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以下簡稱獎參條例)。惟查:

(一)適用獎參條例之高鐵及高雄捷運,陸續發生財務危機而需政府協助或主導解決,凸顯現行規範與機制尚欠完備

1.目前我國軌道建設,僅高鐵與高雄捷運係適用獎參條例,以BOT方式交由民間興建。然而其因規劃運量過於樂觀、財務槓桿操作幅度過大、場站土地開發計畫未能落實、結構性攤提費用龐鉅等,陸續發生財務危機,導致需由政府出面協助解決並修改合約。

2.又以高鐵及高捷之經驗發現,政府採用BOT方式辦理軌道建設時,經常專注於轉移大部分之風險給民間企業投資人,現行審議作業亦多朝向選取名目給付給政府權利金最高(或政府出資最少)者,而忽略其他評審準則,且未能有效檢核財務之可行性及有效性。如高鐵公司當初號稱政府零出資,於財務解決方案後已成為「公有民營」經營架構,BOT精神不再,凸顯現行獎參條例BOT相關規範及政府後續管理(包含強制接管營運等)機制仍欠完備。

(二)近年軌道建設欠乏民間參與,政府迄未強化引進民間資源投入之合理制度

引進民間資源投入軌道建設,雖可能出現代理問題等,惟政府允應積極檢討問題癥結,並強化建構合理制度,而非因噎廢食否定民間參與之積極性。以我國與韓國興建高鐵為例,韓國高鐵為政府自建,總長度420公里,為縮短建設時間與經費,多沿用舊有鐵軌與車站,第一階段興建期卻長達12年,總興建費用為原預估之200%;我國高鐵採BOT方式辦理,總長度345公里,全線專用新建,僅臺北、板橋、左營與臺鐵共站,興建期僅約7年,總興建經費為原預估之110%(不含政府承諾應辦事項),顯示民間參與除可分擔政府風險及資金缺口外,確有助於提升公共建設之施工效率。

然政府自87年7月及90年1月分別與高鐵公司與高雄捷運公司簽約後,即未再以BOT方式辦理軌道建設,且前瞻軌道建設計畫中,亦未見民間參與之規劃,凸顯政府迄未強化引進民間資源投入之合理制度,允待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