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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中央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執行成效與問題探討-以補助城鄉發展基礎建設為例

三、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興建及修繕計畫、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 日期:106年7月 報告名稱:近年中央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執行成效與問題探討-以補助城鄉發展基礎建設為例 目錄大綱:參、近年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與城鄉發展基礎建設有關之重大計畫型補助款之執行成效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石桂鳳 吳昀雲

鑒於村里業務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舉凡有關社會福利、環保衛生、教育文化、基層建設座談、敦睦聯誼及天然災害應變等,村里活動中心均扮演重要角色,然據內政部調查全國各村里設置有集會活動中心者僅約44%,且大部分設置後有年久失修、現況不佳及內部設施不完善等情形,致未能發揮相對功能,爰該部於97年間提報「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興建及修繕四年專案計畫」(以下簡稱四年專案計畫),預計於98至101年度以每年4億元,4年編列16億元補助各級地方政府辦理興建、修繕及改善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嗣後該部於計畫屆期前再度提報「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以下簡稱均衡基礎建設計畫,計畫期程102至105年度,計畫總經費20億元)除賡續辦理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興建修繕外,並將鄉(鎮、市)公所辦公廳舍興建計畫納入,且增列補助相關基礎建設,惟考量部分補助案件執行期間較長,爰在總經費維持20億元不變下,於104年5月間修正計畫辦理期程,將計畫屆期時間由原訂105年度延至107年度。該兩計畫(相關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詳附表3-3-1)之執行概況與問題如下:

(一)該兩計畫98至105年度預算數合計高達27.69億元,補助案竣工件數計1,896件,惟執行期間屢發生預、決算差異甚大情事

內政部自98年度起辦理前開兩項中長程計畫,迄至105年底,四年專案計畫預算數10.54億元、均衡基礎建設計畫17.15億元,合共27.69億元,補助竣工案件數分別為1,270件、626件,共計1,896件,惟執行期間因有興建工程發包流標、民眾抗爭、變更設計、或地方政府辦理規劃設計進度緩慢等因素,致實際執行情況未如預期,而屢發生預、決算差異過大情形,例如四年專案計畫98至101年度年均保留數約1.19億元(介於0.68億元至1.88億元間,均不含應付未付數),甚至101年度計畫屆期時仍有保留款1.34億元待執行,而累計未執行賸餘數高達1.84億元(累計已實現執行率69.80%);均衡基礎建設計畫102至105年度年均保留數(不含應付未付數)更高達4.16億元(保留數介於2.30億元至5.53億元間),累計未執行賸餘數則已達1.42億元(累計已實現執行率64.06%),顯見,兩計畫年度預算之編列屢未能與執行量能配合,實不符資源之管理配置與有效運用。

(二)該兩計畫原規劃辦理興建或修繕數量與實際執行甚有差距

依附表3-3-1所示,該兩計畫原規劃辦理興建或修繕數量與實際執行結果均有差距,尤以均衡基礎建設計畫原規劃6年(102至107年度)內補助興(增)建鄉(鎮、市)公所辦公廳舍17處、興建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60處、修繕320處,及改善基礎公共設施400處。惟實際執行結果,內政部於4年內(102至105年度)業已補助興(增)建鄉(鎮、市)公所辦公廳舍14處、興建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146處、修繕143處、改善基礎公共設施375處,其中補助興建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數量遠高於原規劃,顯示若非原中長程計畫之擬定未臻確實,即後續計畫之執行彈性過大。

(三)該兩計畫於執行期間多有註銷補助情事

依內政部歷年決算書及審計部於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所指,內政部自98年度辦理四年專案計畫及均衡基礎建設計畫以來,每年度均有因受補助單位遲未完成工程發包、變更規劃或建物用途、未完成預算程序,或興建土地涉及都市用地變更等問題,致預算無法執行而需辦理保留或註銷之案件,依該部106年6月間所提供資料,四年專案計畫98至101年度共計核定補助件數與金額分別為1,312件、9.99億元,嗣經註銷42件、0.63億元,比率達3.20%及6.31%;均衡基礎建設計畫102至105年度共計核定補助件數與金額分別為681件、16.68億元,嗣經註銷20件、0.62億元,比率為2.94%及3.72%,雖已較四年專案計畫略有改善,惟仍應加強補助計畫可行性之審查,以避免影響補助經費配置與運用成效。

(四)內政部對竣工後使用情形追蹤管控似嫌寬鬆

依內政部所提供資料,前開兩計畫補助案件迄至105年底止已竣工之件數計1,896件,該部對竣工案件後續使用情形之追蹤係由各地方政府自行函報成果概況,內容包括計畫類型、集會活動中心名稱、核定年度、執行期程、經費來源、座落地址、使用面積、最大容納人數、目前用途、是否訂有管理維運計畫及收費規定、每月使用次數及人次等欄位,據該部於106年5月間回復本中心,稱目前竣工案件均未有閒置或低度使用情況,惟依所彙整各縣市政府函報資料顯示,尚有多件101至103年度補助案件竣工後因無基本設備、未取得使用執照或無敘明原因等,迄未啟用或未填報使用人次,而已啟用設施中又多有每月使用人次遠低於最大容納人數之情形(例如台北市北投區湖山區民活動中心於102年6月竣工,最大容納人數40人,目前每月僅使用2.5次及6人),然該部卻聲稱未有閒置或低度使用情況,其追蹤管控機制似嫌過於寬鬆。

附表3-3-1:「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興建修繕暨老人福利設施修繕及充實設備專案計畫」、「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之相關計畫內容與執行情形彙整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項 目

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興建修繕暨老人福利設施修繕及充實設備專案計畫

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

預算總額

預定

1,300,000

2,000,000

法定

1,053,895

1,715,571

(102至105年度)

辦理期程

98至101年度

原訂102至105年度,於104年5月修正為102至107年度

計畫目標

預定

興建150處、修繕及內部設施改善1,198處

興(增)建鄉(鎮、市)公所辦公廳舍17處、興建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60處、修繕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320處、基礎公共設施改善400處

實際

興建151處、修繕及內部設施改善1,119處

興(增)建鄉(鎮、市)公所辦公廳舍14處、興建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146處、修繕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143處、基礎公共設施改善375處(迄至105年底止)

經費補助標準

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8條規定,按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1.第1級直轄市補助比率50%。

2.第2級直轄市、縣(市)(新北市、臺中市、高雄市、桃園市)補助比率70%。

3.第3級直轄市、縣(市)(臺南市、彰化縣、南投縣、新竹市、嘉義市、金門縣)補助比率80%。

4.第4級縣(市)(宜蘭縣、新竹縣、苗栗縣、雲林縣、基隆市)及第5級縣(市)(嘉義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澎湖縣、連江縣)補助比率90%。

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8條規定,按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1.鄉(鎮、市)公所辦公廳舍興(增)建:

(1)第2級縣補助比率35 %。

(2)第3級縣補助比率48 %。

(3)第4級縣補助比率52 %。

(4)第5級縣補助比率65 %。

2.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興建、修繕及基礎公共設施改善工程:

(1)第2級補助比率70 %。

(2)第3級補助比率80 %。

(3)第4級及第5級補助比率90 %。

(4)為提升地方自主能力,自103年度起內政部每年調降補助比率5%。

審核流程

1.縣市出具初審意見表。

2.內政部派員實地訪查後彙總初審及訪查意見後,由營建署、會計處、民政司等相關單位或專家學者成立評比小組開會審議。

3.依評比結果陳報及核定補助項目與額度。

1.縣市出具初審意見表。

2.鄉(鎮、市)公所辦公廳舍興(增)建部分,由內政部彙總初審意見後,邀集中央相關機關審查,並依審查結果核定補助項目及經費。

3.其餘補助案部分,內政部得派員實地訪查,並彙總縣市初審及訪查意見後,視其計畫性質邀集相關建設計畫主管機關(單位)會同審議,再依審查結果核定補助項目及經費。

跨部會資源整合平台

1.未置跨部會資源整合平台。

2.於計畫審查時邀集地方政府及營建署等有關機關共同審查。

1.未置跨部會資源整合平台。

2.於計畫審查時依上開審核流程邀集有關單位會同審議。

計畫執行期間之管考機制

每年4月定期邀集地方政府召開控管會議檢討執行進度。

1.列入內政部施工查核,得隨時派員督導。

2.定期召開控管會議檢討執行成效。

累計實現數

735,582

(迄至101年底止)

1,098,976

(迄至105年底止)

累計預算保留數(不含應付未付數)

134,305

(迄至101年底止)

426,189

(迄至105年底止)

累計未執行賸餘數

184,008

(迄至101年底止)

141,704

(迄至105年底止)

後續使用管理追蹤機制

完工案請地方政府函報使用情形。

同左

補助作業要點

內政部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興建及修繕四年專案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內政部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註:1.資料來源,彙整自「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興建修繕暨老人福利設施修繕及充實設備專案計畫」與「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之計畫書,及內政部提供。